《張氏醫通》

清 張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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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因略

一、因方之制。因其可因者也。凡病有相同者。皆可按證而用之。是謂因方。如癰毒之起。腫可敷也。蛇蟲之患。毒可解也。湯火傷其肌膚。熱可散也。跌撲傷其筋骨。斷可續也。凡此之類。皆因證而可藥者也。然因中有不可因者。又在乎證同而因不同耳。蓋人之虛實寒熱。各有不齊。表裏陰陽。治當分類。故有宜乎此而不宜乎彼者。有同於表而不同於裏者。所以病雖相類而但涉內傷者。便當於血氣中酌其可否之因。不可謂因方之類儘可因之而用也。因之爲用。有因標者。有因本者。勿因此因字。而誤認因方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