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慢性牙周炎行牙周基礎治療的臨牀路徑(2016年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6年12月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有關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行爲,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我委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制(修)訂了一批臨牀路徑;同時,對此前印發的有關臨牀路徑進行了整理。現將上述共1010個臨牀路徑一併在中華醫學會網站(網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發佈,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參考使用。請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醫療機構結合實際,細化分支路徑並組織實施。同時,要落實以下要求,進一步提高臨牀路徑管理水平和實施效果。
一、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質控和績效考覈相結合
要充分發揮臨牀路徑作爲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工具的作用,實施醫療服務全程管理,同時將臨牀路徑管理有關要求納入績效考覈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二、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服務費用調整相結合
要注重研究臨牀路徑實施後醫療服務的收費情況,科學測算相關疾病醫療費用,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進一步減輕羣衆看病就醫負擔。
三、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支付方式改革相結合
通過臨牀路徑合理測算單病種付費、按疾病相關診斷組付費(即DRGs付費)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標準,有效推動支付方式改革。
要提高臨牀路徑實施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臨牀路徑實施效率,加強對臨牀路徑的實時管理和全面統計分析。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12月2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慢性牙周炎行牙周基礎治療臨牀路徑標準門診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慢性牙周炎(ICD-10:K05.301)。
行牙周基礎治療(ICD-9-CM-3:24.39,89.31,96.54)。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臨牀診療指南—口腔醫學分冊》(中華口腔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2016年)。
1.臨牀表現:
(1)牙齦炎症表現:牙齦色鮮紅色或暗紅色、質鬆軟、易出血、齦緣變厚、齦乳頭變圓鈍,牙齦組織表面光亮,點彩消失,有時牙齦也可表現爲肥厚。
(2)有牙周袋形成,並有附着喪失,即袋底在釉牙骨質界的根方。
(3)牙槽骨吸收。可表現爲水平型吸收;垂直型吸收;凹坑狀吸收;以及其它形式的牙槽骨吸收。
(4)可出現牙齒鬆動和移位。
(5)可伴發牙周牙髓聯合病變、根分叉病變、牙周膿腫、牙齦退縮和牙根面敏感。
2.診斷要點:
(2)探診深度>3mm,且有附着喪失>1mm。
4.1.3 (三)治療方案的選擇。
根據《臨牀診療指南—口腔醫學分冊》(中華口腔醫學會編著,人民衛生出版社),治療原則及方案爲:
1.慢性牙周炎的治療原則是有效清除和控制菌斑及其他致病因子,消除炎症並促進牙周組織的修復和再生,恢復牙周組織的生理形態,重建有穩定的良好功能的牙列。
2.牙周基礎治療
(2)施行潔治術、齦下刮治術和根面平整,以消除齦上和齦下菌斑、牙石,平整根面。
(3)消除菌斑滯留因素和其他局部刺激因素。
(4)拔除無保留價值或預後極差的牙。
(5)炎症控制後進行必要的咬合調整,如需要可做暫時性松牙固定。
(6)藥物治療。對有明顯的急性炎症或某些重症患者,可輔予局部用抗菌藥物或全身用抗菌藥物。
(7)儘可能糾正全身危險因素或環境危險因素,如全身病的控制、戒菸等。
2.牙周手術治療:在基礎治療後4-12周,對牙周情況進行再評估。若仍有較深的牙周袋(≥5mm),且探診有出血,或根面牙石不易徹底清除,炎症不能控制,或有牙齦及骨形態不良、膜齦關係不正常時,可選擇各種牙周手術治療。
3.正畸與修復治療:一般在牙周手術治療後3個月進行。
4.牙周支持治療:是牙周療效得以長期保持的先決條件。根據複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治療和口腔衛生指導。
4.1.4 (四)臨牀路徑標準治療療程爲2到9次。
4.1.5 (五)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慢性牙周炎(ICD-10:K05.301)。
2.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時,但在治療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1.6 (六)療效好轉標準。
4.1.7 (七)變異及原因分析。
1.患者病情重,存在下列病情之一者不進入路徑:
(1)探診深度≥6mm。
(3)牙齒鬆動。
(5)後牙有二度或三度根分叉病變。
2. 患者病情較重,基礎治療後仍存在探診深度≥5mm位點且有探診出血時,若再次治療效果不佳,可進一步考慮牙周手術治療或藥物治療。
3.患者因身心原因不能耐受或配合治療時,需在徵得患者或監護人同意後延緩治療,此前需完成必要的相關檢查。
4.2 二、慢性牙周炎行牙周基礎治療的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慢性牙周炎(ICD-10:K05.301)
行牙周基礎治療(ICD-9-CM-3:24.39,89.31,96.54)。
患者姓名: 性別: 年齡: 門診號:
初診日期: 年 月 日 治療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療程 天
時間 | 診療第1次 (初次門診、潔治) | 診療第2次 (補充潔治) | 診療第3次 (牙周專科檢查)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 □ 牙周檢查 □ 必要的輔助檢查 □ 診斷 □ 制定治療計劃 □ 必要時會診 □ 完成病歷書寫 □ 潔治治療(部分或全部牙齒) □ 局部沖洗 □ 局部用藥 □ 口腔衛生指導 | □ 餘留牙齒潔治(必要時) □ 局部沖洗 □ 局部用藥 □ 噴砂 □ 牙面拋光術 □ 口腔衛生指導 | □ 詳細牙周專科檢查記錄 □ 必要時會診 □ 完善治療計劃 □ 局部沖洗 □ 局部用藥 □ 口腔衛生指導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需轉科治療的患牙 □ 定期複查復治 臨時醫囑: □ 潔治後注意事項 □ 菌斑抑制劑 □ 局部消炎藥 | 長期醫囑: □ 定期複查復治 臨時醫囑: □ 治療後注意事項 □ 菌斑抑制劑 □ 局部消炎藥 | 長期醫囑: □ 需轉科治療的患牙 □ 定期複查復治 臨時醫囑: □ 治療後注意事項 □ 菌斑抑制劑 □ 局部消炎藥 □ 全身應用抗菌素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病情 記錄 | □無 □有,原因: 1. 2. 3. | □無 □有,原因: 1. 2. 3. | □ 無 □有,原因: 1. 2. 3.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時間 | 診療第4次 (齦下刮治及根平) | 診療第5次 (齦下刮治及根平) | 診療第6次 (齦下刮治及根平)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治療計劃的調整 □ 局部麻醉 □ 分區段齦下刮治及根面平整 □ 局部沖洗 □ 局部用藥 □ 口腔衛生指導 | □ 治療計劃的調整 □ 局部麻醉 □ 分區段齦下刮治及根面平整 □ 局部沖洗 □ 局部用藥 □ 口腔衛生指導 | □ 治療計劃的調整 □ 局部麻醉 □ 分區段齦下刮治及根面平整 □ 局部沖洗 □ 局部用藥 □ 牙面拋光術 □ 口腔衛生指導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需轉科治療的患牙 □ 定期複查復治 臨時醫囑: □ 治療後注意事項 □ 菌斑抑制劑 □ 局部消炎藥 □ 全身應用抗菌素 | 長期醫囑: □ 需轉科治療的患牙 □ 定期複查復治 臨時醫囑: □ 治療後注意事項 □ 菌斑抑制劑 □ 局部消炎藥 □ 全身應用抗菌素 | 長期醫囑: □ 需轉科治療的患牙 □ 定期複查復治 臨時醫囑: □ 治療後注意事項 □ 菌斑抑制劑 □ 局部消炎藥 □ 全身應用抗菌素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病情 記錄 | □ 無 □有,原因: 1. 2. 3. | □ 無 □有,原因: 1. 2. 3. | □ 無 □有,原因: 1. 2. 3.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時間 | 診療第7次 (齦下刮治及根平) | 診療第8次 (齦下刮治及根平) | 診療第9次 (齦下刮治後檢查)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治療計劃的調整 □ 局部麻醉 □ 分區段齦下刮治及根面平整 □ 局部沖洗 □ 局部用藥 □ 口腔衛生指導 | □ 治療計劃的調整 □ 局部麻醉 □ 分區段齦下刮治及根面平整 □ 局部沖洗 □ 局部用藥 □ 口腔衛生指導 | □ 咬合檢查和調整 □ 松牙夾板 □ 噴砂 □ 牙面拋光 □ 口腔衛生指導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需轉科治療的患牙 □ 定期複查復治 臨時醫囑: □ 治療後注意事項 □ 菌斑抑制劑 □ 局部消炎藥 □ 全身應用抗菌素 | 長期醫囑: □ 需轉科治療的患牙 □ 定期複查復治 臨時醫囑: □ 治療後注意事項 □ 菌斑抑制劑 □ 局部消炎藥 □ 全身應用抗菌素 | 長期醫囑: □ 需轉科治療的患牙 □ 定期複查復治 臨時醫囑: □ 治療後注意事項 □ 菌斑抑制劑 □ 局部消炎藥 □ 全身應用抗菌素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病情 記錄 | □ 無 □有,原因: 1. 2. 3. | □ 無 □有,原因: 1. 2. 3. | □ 無 □有,原因: 1. 2. 3.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