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zhí yè bìng wēi hài xiàng mù shēn bào guǎn lǐ bàn fǎ
2002年3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78號宣佈《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廢止和失效。
第一條 爲了規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衛生部發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三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一)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時應當提交《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及有關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之內,出具《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
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第五條 用人單位申報後,因採用的生產技術、工藝、材料等變更導致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改變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內容。
第六條 用人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時,應當向原申報機關辦理申報註銷手續。
第七條 受理申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管理檔案。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逐級彙總上報。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申報的情況進行抽查,並對職業病危害項目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未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或者申報不實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回執》的格式和內容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不收取費用。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 年5 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用人單位應當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報。
2 附件1
申報登記號:(省市簡稱)衛職申(年度)第號 數據庫編號: 申報日期:年月日 |
2.1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
申報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主管部門
申報日期
一、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
二、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申報單位 | |||||||
申報單位地址 | |||||||
郵政編碼 | 聯繫電話 | ||||||
企業規模 | 企業註冊類型 | ||||||
行業分類 | |||||||
填報類別 | 第一次申報 | 變更申報 | |||||
變更原因 | |||||||
全年總產值 | 萬元 | 全年總利稅 | 萬元 | ||||
年末職工人數 | 生產工人數 | ||||||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數 | 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女工人數 | ||||||
建廠時間 | |||||||
填表部門 | 填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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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數字均按申報前一年度的統計數字填報。
三、職業病危害因素彙總表
填表人簽字: 審覈人簽字: 單位簽字:
2.2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填報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編制《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表》(簡稱《申報表》)。
申報單位應依照本《填報說明》如實填報《申報表》。
一、基本情況表
〖企業規模〗根據國家經委、國家計委、國家統計局、財政部、勞動人事部所頒佈的“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來劃分企業規模,按特大型、大型一檔、大型二檔、中一型、中二型、小型和其它分類,在本欄填入相應代碼。參照表1給出的7種規模的代碼來填寫,爲1位數字。
表1企業規模代碼表
代碼 | 企業規模 | 代碼 | 企業規模 |
1 | 特大型 | 5 | 中二型 |
2 | 大型一檔 | 6 | 小型 |
3 | 大型二檔 | 7 | 其它 |
4 | 中一型 |
〖企業註冊類型〗按表2給出的10種企業註冊類型代碼填寫,爲3位數字。事業單位不填寫此項。
表2企業註冊類型代碼表
代碼 | 企業註冊類型 | 代碼 | 企業註冊類型 |
110 | 國有企業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20 | 集體企業 | 170 | 私營企業 |
130 | 股份合作企業 | 190 | 其它企業 |
140 | 聯營企業 | 200 | 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
150 | 有限責任公司 | 300 | 外商投資企業 |
〖行業分類〗按GB/T4754-9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和代碼》填報,爲4位數字。注意與行業小類所填列的內容相對應。
〖填報類別〗申報單位是第一次申報還是變更申報,請在相應處劃√。
〖變更原因〗用於變更申報登記用,參照表3中所列的變更原因,填寫相應的代碼,爲2位數字。
表3變更原因代碼表
代碼 | 申報變更原因 |
11 | |
12 | |
13 | |
14 | 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
15 | 其它變更原因 |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彙總表
〖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按《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填報。如職業病危害因素超過12個可加頁續填。
〖職業病危害因素來源〗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序或裝置名稱。
〖作業方式〗指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設備或工序的密閉化、自動化程度。可按全密閉、半密閉、敞開式、自動化、手工操作、隔離操作等情況填寫。
〖應急救援設施〗根據實際情況,在相應處劃√。
三、其他資料
〖主要生產工藝流程圖〗用方框標明工藝、裝置和設施的名稱; 用線條標明生產工藝全流程; 文字註明主要職業危害因素的名稱及產生或存在部位。
四、申報登記號和數據庫編號由衛生行政部門填寫
4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報批稿)》起草說明
一、起草的必要性和依據
爲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管理,明確用人單位、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在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中的權利、義務,實現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的規範化和程序化管理,依據職業病防治法14條的規定,制定《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二、起草經過
2001年8月,起草小組經過深入、廣泛的調研,起草了《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初稿。在此基礎上,邀請了職業衛生、衛生管理、企業管理、衛生工程、衛生法學領域的有關專家進行了認真討論,形成《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2001年12月4日—6日《職業病防治法》配套規章的審稿會上,對《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又進行認真討論,結合會議提出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在2002年1月17-18日召開的各有關部委和大型企業代表參加的徵求意見會上,對此草案沒有提出原則的修改意見,爲此形成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報批稿。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需申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範圍的問題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應當申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是依法公佈的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項目。因爲職業病的危害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因此本辦法規定需要申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工作場所內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職業病危害因素按照職業病危害因素目錄確定。申報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包括用人單位原有的職業病危害項目及其涉及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二)關於申報受理機關的問題
根據衛生監督屬地管理的原則,從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和治理需要和方便用人單位角度來考慮,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對於涉及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不管項目是哪級審批的,也都應當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監督統計的要求,按統計年度逐級上報彙總。這樣,有利於全面掌握職業病危害的項目,也有利於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應急救援。
(三)關於職業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期限的問題
對於職業病防治法施行前已經存在的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期限,本辦法規定這些項目應當在2003年1月31日前申報。這是既考慮職業病法實施的要求,又考慮到申報實際情況,用九個月時間是可以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