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废止和失效。(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办法规定需要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工作场所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目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