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服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猴腎細胞)

疫苗 脊髓灰質炎 生物製品 預防類生物製品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拼音

kǒu fú jǐ suǐ huī zhì yán jiǎn dú huó yì miáo (hóu shèn xì bāo )

2 英文參考

Poliomyelitis(Live) Vaccine (Monkey Kidney Cell),Oral[2010年版藥典]

3 口服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猴腎細胞)藥典標準

3.1 品名

3.1.1 中文名

口服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猴腎細胞)

3.1.2 漢語拼音

Koufu 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 (Houshen Xibao)

3.1.3 英文名

Poliomyelitis (Live) Vaccine (Monkey Kidney Cell),Oral

3.2 定義、組成及用途

品系脊髓灰質炎病毒Ⅰ、Ⅱ、Ⅲ型減毒株分別接種於原代猴腎細胞,經培養、收穫病毒液製成單價或三價液體疫苗。用於預防脊髓灰質炎

3.3 1 基本要求

生產和檢定用設施、原材料輔料、水、器具、動物等應符合“凡例”的有關要求。

3.4 製造

3.4.1 2.1 生產用細胞

生產用細胞爲原代猴腎細胞

3.4.1.1 2.1.1  細胞管理及檢定

應符合“生物製品生產檢定用動物細胞基質製備及檢定規程”規定

生產用猴腎細胞應來源於未做任何試驗的健康獼猴,所用動物必須經不少於6周的隔離檢疫,應無結核、B病毒感染及其他急性傳染病血清中無泡沫病毒。凡有嚴重化膿竈、贅生物以及明顯的肝、腎病理改變者不得使用。

3.4.1.2 2.1.2  細胞製備

取符合2.1.1項要求的健康獼猴腎臟,經胰蛋白酶消化、用培養液分散細胞,置37.0℃±0.5℃培養,6~9天長成單層。來源於同一只獼猴、同一容器內消化製備的細胞爲一個細胞消化批,同一天製備的不同細胞消化批爲一個細胞批。

3.4.2 2.2 毒種

3.4.2.1 2.2.1  名稱及來源

生產用毒種爲脊髓灰質炎病毒Ⅰ、Ⅱ、Ⅲ型減毒株,可用Ⅰ、Ⅱ、Ⅲ型Sabin株;Ⅰ、Ⅱ、Ⅲ型Sabin純化株,中Ⅲ2病毒或經批准的其他毒株。各型Sabin毒株和pfizer株來源於世界衛生組織(WHO)。

3.4.2.2 2.2.2  種子批的建立

應符合“生物製品生產檢定用菌毒種管理規程”規定

3.4.2.2.1 2.2.2.1  原始種子批

Sabin株原始毒種Ⅰ、Ⅱ、Ⅲ型及中Ⅲ2株均由毒種研製單位制備和保存

3.4.2.2.2 2.2.2.2  主種子批

主種子批Sabin株Ⅰ、Ⅱ型的傳代水平應不超過SO+2,Sabin株Ⅲ型應不超過SO+1;中Ⅲ2株由原始毒種在胎猴腎細胞人二倍體細胞上傳1~2代製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懸液稱爲主種子批傳代水平應不超過中Ⅲ22代;Ⅲ型pfizer株主種子批爲RSO 1。

3.4.2.2.3 2.2.2.3  工作種子批

主種子批毒種在原代胎猴腎細胞上傳1代製備成的成分均一的一批病毒懸液稱爲工作種子批原始種子批工作種子批SabinⅠ、Ⅱ型傳代不得超過3代(SO+3),Sabin Ⅲ型及其他純化株包括pfizer株傳代不得超過2代;從原始種子批工作種子批中Ⅲ2傳代次數不得超過3代。

3.4.2.3 2.2.3  種子批毒種的檢定

除另有規定外,主種子批以及工作種子批應進行以下全面檢定。

3.4.2.3.1 2.2.3.1  鑑別試驗

取適量Ⅰ型、Ⅱ型或Ⅲ型單價脊髓灰質炎病毒特異性免疫血清與適量病毒液混合,置37℃水浴2小時,接種猴腎細胞、Hep-2細胞或其他敏感細胞,置35~36℃培養,7天判定結果,病毒型別應準確無誤。同時設血清細胞對照,均應爲陰性病毒對照應爲陽性

3.4.2.3.2 2.2.3.2  病毒滴定

採用微量細胞病變法。將毒種做10倍系列稀釋,每稀釋度病毒液接種猴腎細胞、Hep-2細胞或其他敏感細胞,置35~36℃培養,7天判定結果。病毒滴度均應不低於6.5 lg CCID50/ml。應同時進行病毒參考品滴定

3.4.2.3.3 2.2.3.3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4.2.3.4 2.2.3.4  支原體檢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B),應符合規定

3.4.2.3.5 2.2.3.5  病毒外源因子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C),應符合規定

3.4.2.3.6 2.2.3.6  家兔檢查

體重1.5~2.5kg的健康家兔至少5只,每隻注射10ml,其中1.0ml皮內多處注射,其餘皮下注射,觀察3周。到期處死時存活動物數應不低於80%,無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爲合格。家兔在24小時以後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應屍檢,須留神經組織和臟器標本待查,用腦組織做10%懸液,用同樣方法接種5只健康家兔進行檢查,觀察到期後動物應全部健存。

3.4.2.3.7 2.2.3.7  免疫原性檢查

主種子批毒種製成原疫苗,按常規接種易感兒童(免前抗體效價<1:4)至少30名,分別於免疫前及免疫後4周採血,測定中和抗體免疫抗體陽轉率應不低於95%。

3.4.2.3.8 2.2.3.8  猴體神經毒力試驗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L),應符合規定

3.4.2.3.9 2.2.3.9  rct特徵試驗

將單價病毒液分別於36.0℃±0.1℃及40.0℃±0.1℃進行病毒滴定,試驗設t-對照(生產毒種或已知對人安全的疫苗)。如果病毒液和t-對照在36.0℃±0.1℃的病毒滴度與40.0℃±0.1℃的滴度差不低於5.0 lg,則rct特徵試驗合格。

3.4.2.3.10 2.2.3.10  SV40核酸序列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H),應爲陰性

3.4.2.4 2.2.4  毒種保存

液體毒種需加終濃度爲1mol/L的氯化溶液,置-60℃以下保存

3.4.3 2.3 單價原液

3.4.3.1 2.3.1  細胞製備

同2.1.2項。

3.4.3.2 2.3.2  培養液

培養液爲含適量滅能新生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適宜培養液。新生牛血清的質量應符合要求(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XIII D)。維持液爲不含新生牛血清和乳蛋白水解物的Earle's液或其他適宜的維持液。

3.4.3.3 2.3.3  對照細胞病毒外源因子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C),應符合規定

3.4.3.4 2.3.4  病毒接種和培養

將毒種按0.03~0.3MOI接種細胞(同一工作種子批毒種應按同一MOI接種),種毒後置33℃±0.5℃培養48~96小時至細胞出現完全病變後收穫。

3.4.3.5 2.3.5  病毒收穫

同一細胞消化批收穫的病毒液檢定合格後,經澄清過濾收集子大瓶中,爲單一病毒收穫液。

3.4.3.6 2.3.6  單一病毒收穫液檢定

按3.1項進行。

3.4.3.7 2.3.7  單一病毒收穫液保存

於2~8℃保存不超過30天,-20℃保存不超過6個月。

3.4.3.8 2.3.8  單一病毒收穫液合併或濃縮

同一細胞批製備的多個單一病毒收穫液檢定合格後直接或適當濃縮後進行合併,即爲單價原液

3.4.3.9 2.3.9  單價原液檢定

按3.2項進行。

3.4.3.10 2.3.10  單價原液保存

於2~8℃保存不超過30天,-20℃保存不超過6個月。

3.4.4 2.4  半成品

3.4.4.1 2.4.1  配製

單價原液加入終濃度爲1mol/L的氯化鎂,經除菌過濾後即爲單價疫苗半成品。取適量Ⅰ、Ⅱ、Ⅲ型單價疫苗半成品,按一定比例進行配製,即爲三價疫苗半成品

3.4.4.2 2.4.2  半成品檢定

按3.3項進行。

3.4.5 2.5 成品

3.4.5.1 2.5.1  分批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批規程規定

3.4.5.2 2.5.2  分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分裝和凍幹規程”規定

3.4.5.3 2.5.3  規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劑量爲2滴(相當於0.1ml),含脊髓灰質炎病毒總量應不低於6.15 lg CCID50,其中Ⅰ型應不低於6.0 lg CCID50,Ⅱ型應不低於5.0 lg CCID50,Ⅲ型應不低於5.5 lg CCID50

3.4.5.4 2.5.4  包裝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

3.5 3 檢定

3.5.1 3.1 單一病毒收穫液檢定

3.5.1.1 3.1.1  病毒滴定

按2.2.3.2項進行。病毒滴度應不低於6.5 lg CCID50/ml。

3.5.1.2 3.1.2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1.3 3.1.3  支原體檢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B),應符合規定

3.5.2 3.2 單價原液檢定

3.5.2.1 3.2.1  鑑別試驗

按2.2.3.1項進行。

3.5.2.2 3.2.2  病毒滴定

按2.2.3.2項進行。病毒滴度均應不低於6.5 lg CCID50/ml。

3.5.2.3 3.2.3  猴體神經毒力試驗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Ⅺ L),應符合規定

3.5.2.4 3.2.4  SV40核酸序列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Ⅸ H),結果應爲陰性

3.5.2.5 3.2.5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2.6 3.2.6  支原體檢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B),應符合規定

3.5.3 3.3 半成品檢定

3.5.3.1 3.3.1  病毒滴定

按2.2.3.2項進行。單價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應不低於6.5 lg CCID50/ml。三價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應不低於7.15 lg CCID50/ml,其中Ⅰ型應不低於7.0 lg CCID50/ml,Ⅱ型應不低於6.0 lg CCID50/ml,Ⅲ型應不低於6.5 lg CCID50/ml。

3.5.3.2 3.3.2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5.4 3.4 成品檢定

3.5.4.1 3.4.1  鑑別試驗

取適量Ⅰ、Ⅱ、Ⅲ型三價混合脊髓灰質炎病毒特異性免疫血清與適量本品混合,置37℃水浴2小時,接種Hep-2細胞或其他敏感細胞,置35~36℃培養,7天判定結果,應無病變出現。同時設血清細胞對照,均應爲陰性病毒對照應爲陽性

3.5.4.2 3.4.2  外觀

應爲澄清無異物的橘紅色液體。

3.5.4.3 3.4.3  裝量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Ⅰ A),應不低於標示量。

3.5.4.4 3.4.4  病毒滴定

按2.2.3.2項進行。蘭價疫苗每1次人用劑量0.1ml,病毒滴度應不低於6.15 lg CCID50,其中Ⅰ型應不低於6.0 lg CCID50,Ⅱ型應不低於5.0 lg CCID50,Ⅲ型應不低於5.5 lg CCID50

3.5.4.5 3.4.5  熱穩定性試驗

疫苗出廠前應進行熱穩定性試驗,應與病毒滴定同時進行。37℃放置48小時後,按2.2.3.2項進行,每1次人用劑量病毒滴度下降應不高於0.5 lg。

3.5.4.6 3.4.6  抗生素殘留量

生產細胞製備過程中加入抗生素的應進行該項檢查。採用酶聯免疫法,應不高於50ng/劑。

3.5.4.7 3.4.7  無菌檢查

依法檢查2010年版藥典三部附錄Ⅻ A),應符合規定

3.6 保存、運輸及有效期

自生產之日起,於-20℃以下保存有效期爲24個月;於2~8℃保存有效期爲12個月。生產日期爲半成品配製日期。運輸應在冷藏條件下進行。標籤上只能規定一種保存溫度及有效期

3.7 使用說明

應符合“生物製品包裝規程規定和批准的內容。

口服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猴腎細胞)使用說明

【藥品名稱】

通用名稱:口服脊髓灰質炎減毒活疫苗(猴腎細胞)

英文名稱:Poliomyelitis (Live) Vaccine (Monkey KidneyCell),Oral

漢語拼音:Koufu 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Houshen Xibao)

【成分和性狀

品系脊髓灰質炎病毒Ⅰ、Ⅱ、Ⅲ型減毒株分別接種於原代猴腎細胞,經培養、收穫病毒液製成。爲橘紅色液體。

有效成分脊髓灰質炎病毒Ⅰ、Ⅱ、Ⅲ型減毒活病毒

輔料:應列出全部批准的輔料成分。

【接種對象】

主要爲2月齡以上的兒童

作用與用途】

疫苗服用後,可刺激機體產生抗脊髓灰質炎病毒免疫力。用於預防脊髓灰質炎

規格

每瓶1.0ml。每1次人用劑量爲2滴(相當於0.1ml),所含脊髓灰質炎病毒總量應不低於6.15 lg CCID50,其中Ⅰ型應不低於6.0 lg CCID50,Ⅱ型應不低於5.0 lg CCID50,Ⅲ型應不低於5.5 lg CCID50

免疫程序劑量

基礎免疫爲3次,首次免疫從2月齡開始,連續口服3次,每次間隔4~6周,4歲再加強免疫1次,每1次人用劑量爲2滴(相當於0.1ml)。其他年齡組在需要時也可以服用。

不良反應

(1)個別人有輕度發熱噁心嘔吐腹瀉和皮疹。一般不需特殊處理,必要時可對症治療

(2)極罕見口服後引起脊髓灰質炎疫苗相關病例(VAPP)。

禁忌

(1)已知對該疫苗的任何組分,包括輔料抗生素過敏者。

(2)患急性疾病、嚴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發作期、發熱者。

(3)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劑治療者。

(4)妊娠期婦女。

(5)患未控制癲癇和其他進行性神經系統疾病者。

注意事項】

(1)本品爲口服疫苗,嚴禁注射!

(2)有以下情況者慎用:家族和個人有驚厥史者、患慢性疾病者、有癲癇史者、過敏體質者。

(3)本品系疫苗,應使用37℃以下溫水送服,切勿用熱水送服。

(4)疫苗容器開啓後,如未能立即用完,應置2~8℃,並於當天內用完,剩餘均應廢棄。

(5)應備有腎上腺素藥物,以備偶有發生嚴重過敏反應時急救用。接種者在接種後應在現場觀察至少30分鐘。

(6)應避免反覆凍融,以免影響免疫效果。

(7)注射免疫球蛋白者應至少間隔3個月以上接種本疫苗,以免影響免疫效果。

(8)使用不同的減毒活疫苗進行預防接種時,應間隔至少1個月以上。

貯藏

於-20℃以下或2~8℃避光保存和運輸。

【包裝】

按批准的執行。

有效期

-20℃以下有效期爲24個月;2~8℃有效期爲12個月(標籤只能規定一種保存溫度及有效期)。

【執行標準】

【批准文號】

【生產企業】

企業名稱:

生產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網  址:

3.8 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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