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縣域血脂異常分級診療技術方案》由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於2022年1月26日《關於印發縣域慢性腎臟病等慢性疾病分級診療技術方案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22〕34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關於印發縣域慢性腎臟病等慢性疾病分級診療技術方案的通知
國衛辦醫函〔2022〕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醫藥管理局: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0號)有關要求,進一步推進分級診療相關工作,國家衛生健康委會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組織制定了縣域慢性腎臟病、高血壓、血脂異常、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腦血管病、糖尿病分級診療技術方案(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醫政醫管欄目、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網站通知公告欄目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中醫藥主管部門要加強分級診療制度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國家衛生健康委醫政醫管局聯繫人:王義輝、張牧嘉、王斐
電話:010—68791885
傳真:010—68792195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醫政司聯繫人:段華鵬、王瑾
電話:010—59957797
傳真:010—59957684
附件:
4.縣域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分級診療技術方案
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辦公室
2022年1月26日
4 全文
縣域血脂異常分級診療技術方案
血脂異常通常包括高膽固醇血癥、高甘油三酯血癥、混合性高脂血症及低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igh density lipoprotein cholesterol,HDL-C)血癥等。其中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ow density lipoprotein cholesterol,LDL-C)及總膽固醇(total cholesterol,TC)水平升高是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血管疾病(atherosclerotic cardiovascular disease,ASCVD)的主要危險因素,近年來患病率逐年增高。以他汀爲主的降脂藥物降低LDL-C水平,可顯著減少ASCVD的發病及死亡危險。然而由於擔心不良反應等原因,治療依從性不佳。實施分級診療將有助於改變當前血脂管理控制率低下的現狀。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加強宣教,提高血脂異常知曉率;遵從臨牀路徑,提高治療率,特別是增加依據ASCVD危險分層規範治療率;合理隨訪,提高血脂達標率,減少心腦血管併發症的發病及死亡。
4.1 一、縣域不同醫療機構的功能定位
4.1.1 (一)村衛生室。
負責督導羣衆定期前往鄉鎮衛生院進行血脂篩查;管理血脂異常患者,督導患者定期複診,並根據轉診指徵實施雙向轉診;進行患者隨訪;有條件的村衛生室開展中醫藥健康教育和中醫藥早期干預工作。
4.1.2 (二)鄉鎮衛生院。
開展血脂異常的早期篩查,進行臨牀初步診斷;按照縣級醫院制定的疾病診療方案指導監督村醫進行規範診治;指導村醫開展患者隨訪、健康教育、實施雙向轉診;指導和協助村醫應用縣域血脂異常規範管理網絡平臺監督患者治療;進行血脂等指標的隨訪檢測,酌情開展併發症篩查。負責中醫診斷治療、隨訪評估和村級醫療機構中醫藥健康教育培訓。
4.1.3 (三)縣級醫院。
對原發性、繼發性高脂血症、伴發的其他心血管危險因素及ASCVD診斷明確;按照疾病診療指南與規範制定個體化治療方案,有中醫藥服務能力的醫院,應結合患者實際情況,制定規範化的中西醫治療方案;開展肝腎功能、肌酸激酶等生化檢測,監測降脂治療潛在不良反應;指導、實施雙向轉診;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牽頭建立縣域血脂異常規範管理的網絡平臺;定期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質量和結局進行評估。已加入縣域醫療共同體(以下簡稱“縣域醫共體”)的社會辦醫療機構可在牽頭醫院統籌下參照本技術方案執行。
4.2 二、分級診療服務路徑
圖1 縣域血脂異常分級診療臨牀路徑
注:①-⑫的具體內容對應文中相應編號的內容
4.3 三、雙向轉診標準
4.3.1 (一)村衛生室上轉至鄉鎮衛生院標準。
對疑似血脂異常者轉至鄉鎮衛生院進行初步篩查。
4.3.2 (二)鄉鎮衛生院上轉至縣級醫院標準。
1.初次篩查(根據症狀、體徵)疑爲血脂異常,但不具備血脂檢測條件。
2.疑爲家族性高脂血症。
3.疑並存其他危險因素需確診者。
4.疑伴發ASCVD需確診者。
7.有中醫藥治療需求而鄉鎮衛生院不能提供相應服務者,或者中醫藥治療效果不佳者。
4.3.3 (三)縣級醫院下轉至鄉鎮衛生院標準。
4.3.4 (四)鄉鎮衛生院下轉至村衛生室標準。
病情穩定,長期隨訪者,就近醫療。
4.4 四、患者的篩查、診斷與評估
4.4.1 (一)篩查。(①)
4.4.1.1 1.篩查項目。
臨牀上血脂檢測的基本項目爲TC、甘油三酯(triglyceride,TG)、LDL-C和HDL-C。其他血脂項目如載脂蛋白(apolipoprotein,Apo)A1、ApoB和脂蛋白(lipoprotein,Lp)(a)的臨牀意義、干預手段尚不明確,不建議作爲常規檢測。
4.4.1.2 2.篩查頻率。
20~40歲成年人每2~5年測量一次血脂(包括TC、LDL-C、HDL-C和TG);40歲及以上人羣至少每年檢測血脂一次;心血管疾病高危人羣每6個月檢測血脂一次;ASCVD患者每3~6個月測定一次血脂。因ASCVD住院患者,應在入院時或24h內檢測血脂。
4.4.1.3 3.重點人羣。
(1)有ASCVD病史者;(2)存在多項ASCVD危險因素(如高血壓、糖尿病、肥胖、吸菸)的人羣;(3)有早發性心血管病家族史者(指男性一級直系親屬在55歲前或女性一級直系親屬在65歲前患缺血性心血管病),或有家族性高脂血症患者;(4)皮膚或肌腱黃色瘤及跟腱增厚者。
4.4.2 (二)診斷與評估。(②⑥)
血脂異常的主要危害是增加ASCVD的發病風險。血脂合適水平和異常切點主要適用於ASCVD一級預防目標人羣(表1)。
表1 血脂合適水平和異常切點(mmol/L)
分層 | LDL-C | HDL-C | 非HDL-C | ||
理想水平 | <2.6 | <3.4 | |||
合適水平 | <5.2 | <3.4 | <4.1 | <1.7 | |
邊緣升高 | 5.2~6.2 | 3.4~4.1 | 4.1~4.9 | 1.7~2.3 | |
升高 | ≥6.2 | ≥4.1 | ≥4.9 | ≥2.3 | |
降低 | <1.0 |
注:主要適用於ASCVD一級預防目標人羣
4.4.2.1 1.病史採集。(②)
(1)年齡、起病特點。
(3)個人史及治療史的詢問。
(4)家族史詢問:高血壓、糖尿病家族史、早發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等家族史、家族性高脂血症患者。
4.4.2.2 2.體格檢查。(②)
4.4.2.3 3.實驗室檢查。(②⑥)
血脂譜,包括TC、LDL-C、HDL-C和TG。
4.4.2.4 4.血脂異常與ASCVD風險評估。(②⑥)
符合下列任意條件者,可直接列爲高危或極高危人羣 極高危:ASCVD患者 高危:(1)LDL-C≥4.9mmol/L或TC≥7.2mmol/L (2)糖尿病患者LDL-C 1.8~4.9mmol/L (或)TC 3.1~7.2mmol/L 且年齡≥40歲 | |||
| |||
危險因素 個數* | 血清膽固醇水平分層(mmol/L) | ||
TC 3.1~4.1(或) LDL-C 1.8~2.6 | TC 4.1~5.2(或) LDL-C 2.6~3.4 | TC 5.2~7.2(或) LDL-C 3.4~4.9 | |
無高血壓0~1個 2個 3個 | 低危(<5%) | 低危(<5%) | 低危(<5%) |
低危(<5%) | 低危(<5%) | 中危(5%~9%) | |
低危(<5%) | 中危(5%~9%) | 中危(5%~9%) | |
有高血壓0個 1個 2個 3個 | 低危(<5%) | 低危(<5%) | 低危(<5%) |
低危(<5%) | 中危(5%~9%) | 中危(5%~9%) | |
中危(5%~9%) | 高危(≥10%) | 高危(≥10%) | |
高危(≥10%) | 高危(≥10%) | 高危(≥10%) | |
| |||
具有以下任意2項及以上危險因素者,定義爲高危: ◎收縮壓≥160mmHg或舒張壓≥100mmHg ◎BMI≥28kg/m2 ◎非HDL-C≥5.2mmol/L(200mg/dl) ◎吸菸 ◎HDL-C<1.0mmol/L(40mg/dl) |
圖2 血脂異常與ASCVD風險評估
注:*:包括吸菸、低HDL-C及男性≥45歲或女性≥55歲。慢性腎臟病患者的危險評估及治療請參見特殊人羣血脂異常的治療。ASCVD: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血管疾病;TC:總膽固醇;LDL-C: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C: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非HDL-C:非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BMI: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
4.4.2.5 5.血脂異常的臨牀分類。
表2 血脂異常的臨牀分類
4.4.2.6 6.血脂異常的病因分類。
(1)繼發性:是指由於其他疾病所引起的血脂異常,包括肥胖、糖尿病、腎病綜合徵、甲狀腺功能減退症、腎功能衰竭、肝臟疾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糖原累積症、骨髓瘤、脂肪萎縮症、急性卟啉病、多囊卵巢綜合徵等。某些藥物如利尿劑、非心臟選擇性β受體阻滯劑、糖皮質激素等也可能引起繼發性血脂異常。
(2)原發性:包括兩大類。一類是與不良生活方式(如高能量、高脂和高糖飲食、過度飲酒等)有關的血脂異常;另一類是由單一基因或多個基因突變所致,多具有家族聚集性,有一定的遺傳傾向,故臨牀上通常稱爲家族性高脂血症。
4.4.3 (三)血脂異常的中醫診斷與評估。(⑥)
遵循“四診合參”原則,重點進行病史、中醫症狀與體徵、舌脈診等綜合信息採集,綜合評估患者病情。參照2017年發佈的《血脂異常中西醫結合診療專家共識》進行中醫診斷和辨證。
4.5 五、患者治療。(③④⑤⑦⑨)
4.5.1 (一)治療目的。
在生活方式改善的基礎上,根據ASCVD危險程度制定調脂目標,啓動治療及隨訪,控制伴存的危險因素,以降低ASCVD風險。
4.5.2 (二)健康生活方式及危險因素控制。(④)
1.低脂且均衡飲食(表3)。
表3 降低膽固醇的膳食建議
建議 | |
限制使LDL-C升高的膳食成分 | |
<總能量的7% | |
膳食膽固醇 | <300mg/d |
增加降低LDL-C的膳食成分 | |
2~3g/d | |
水溶性膳食纖維 | 10~25g/d |
總能量 | |
身體活動 | 保持中等強度鍛鍊、每天至少消耗200kcal熱量 |
2.控制體重:維持健康體重(BMI 20.0~23.9kg/m2)。
3.身體活動:建議每週5~7天、每次30min中等強度身體活動。ASCVD患者可行運動負荷試驗評估安全性,作爲參照指導身體活動。
4.戒菸:避免吸菸及吸入二手菸。
5.限酒:少量飲酒也可使高TG血癥患者TG 進一步升高,提倡限制飲酒。
4.5.3 (三)藥物治療。(③⑦)
1.治療原則:根據個體ASCVD危險程度決定是否啓動藥物治療。LDL-C爲首要干預靶點,非HDL-C可作爲次要干預靶點。
2.治療目標(表4):
表4 不同ASCVD危險人羣LDL-C治療達標值
ASCVD危險等級 | LDL-C(mmol/L) |
低危、中危 | <3.4 |
高危 | <2.6 |
極高危 | <1.8 |
LDL-C基線值較高不能達目標值者,LDL-C至少降低50%。極高危患者LDL-C基線在目標值以內者,LDL-C仍應降低30%左右。
3.臨牀調脂達標首選他汀類藥物。多數患者適用中等強度他汀,可根據個體情況,適當調整。若膽固醇水平不能達標,與其他調脂藥物聯合使用。
4.其他血脂異常的干預。
(1)高甘油三酯血癥。
血清TG≥1.7mmol/L(150mg/dl)時,首先應用非藥物干預措施,包括治療性飲食、減輕體重、減少飲酒、戒烈性酒等。
若TG水平僅輕、中度升高[2.3~5.6mmol/L(200~500mg/dl)],以降低ASCVD危險爲主,根據前述建議選用他汀類藥物。經他汀治療後,如非HDL-C仍未達標,可加用貝特類、高純度魚油製劑。
對於嚴重高TG血癥患者,即空腹TG≥5.7mmol/L(500mg/dl),應首先考慮使用主要降低TG的藥物,如貝特類、高純度魚油製劑或煙酸。
(2)低HDL-C血癥。
對於HDL-C<1.0mmol/L(40mg/dl)者,主張控制飲食和改善生活方式,目前無藥物干預的足夠證據。
5.常用降脂藥物。
(1)降低膽固醇藥物:包括抑制膽固醇合成的他汀類藥物、膽固醇吸收抑制劑及其他如普羅布考、膽酸螯合劑、多廿烷醇等。
1)他汀類:他汀是目前主要的降膽固醇藥物,適用於高膽固醇血癥、混合性高脂血症和ASCVD患者。中等強度及高強度他汀類藥物列表如下(表5)。
表5 中等強度及高強度他汀類藥物
高強度 (每日劑量可降低LDL-C≥50%) | 中等強度 (每日劑量可降低LDL-C25%~50%) |
阿託伐他汀40~80mg (80mg國人經驗不足,須謹慎使用) | 阿託伐他汀10~20mg |
瑞舒伐他汀20mg | 瑞舒伐他汀5~10mg |
氟伐他汀80mg | |
洛伐他汀40mg | |
匹伐他汀2~4mg | |
普伐他汀40mg | |
辛伐他汀20~40mg | |
血脂康1.2g |
他汀應用取得預期療效後應繼續長期應用,如能耐受應避免停用。如果應用後發生不良反應,可採用換用另一種他汀、減少劑量、隔日服用或換用非他汀類調脂藥等方法處理。
絕大多數人對他汀的耐受性良好,其不良反應多見於接受大劑量他汀治療者。包括:肝功能異常,主要表現爲轉氨酶升高,發生率約0.5%~3.0%,呈劑量依賴性。血清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和(或)天(門)冬氨酸氨基轉移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AST)升高達正常值上限3倍以上及合併總膽紅素升高患者,應減量或停藥。對於轉氨酶升高在正常值上限3倍以內者,可在原劑量或減量的基礎上進行觀察,部分患者經此處理後轉氨酶可恢復正常。失代償性肝硬化及急性肝功能衰竭是他汀類藥物應用禁忌證。
肌肉不良反應,包括肌痛、肌炎和橫紋肌溶解。患者有肌肉不適和(或)無力,且連續檢測肌酸激酶呈進行性升高時,應減少他汀類劑量或停藥。
其他不良反應還包括新發糖尿病、頭痛、失眠、腹痛、噁心等,總體發生率不高。
依折麥布有效抑制腸道內膽固醇的吸收,安全性和耐受性良好,推薦劑量爲10mg/d。可與他汀聯用增強療效;或單獨用於他汀不耐受的患者。禁用於妊娠期和哺乳期。
3)其他。
包括普羅布考、膽酸螯合劑、多廿烷醇、紅曲提取物及相關製劑等,具有一定降膽固醇作用,可參考相關指南酌情使用。
1)貝特類。
貝特類通過激活過氧化物酶體增殖物激活受體α(peroxisome proliferator-activated receptor alpha,PPARα)和激活脂蛋白脂酶(lipoprotein lipase,LPL)而降低血清TG水平和升高HDL-C水平。
常用的貝特類藥物有:非諾貝特片每次0.1g、每日3次;微粒化非諾貝特每次0.2g/次、每日一次;吉非貝齊每次0.6g、每日2次;苯扎貝特每次0.2g、每日3次。
常見不良反應包括肝臟、肌肉和腎毒性等,血清肌酸激酶和ALT水平升高的發生率均<1%。
2)煙酸類。
煙酸也稱作維生素B3,屬人體必需維生素。大劑量時具有降低TC、LDL-C和TG以及升高HDL-C的作用,但患者耐受性差。常見不良反應包括顏面潮紅、皮疹,其他有肝臟損害、高尿酸血癥、高血糖、棘皮症和消化道不適等。慢性活動性肝病、活動性消化性潰瘍和嚴重痛風者禁用。
3)高純度魚油製劑。
主要成份爲n-3脂肪酸即ω-3脂肪酸。常用劑量爲每次0.5~1.0g、每日3次,主要用於治療高TG血癥。不良反應少見,發生率約2%~3%,包括消化道症狀,少數病例出現轉氨酶或肌酸激酶輕度升高,偶見出血傾向。
6.新型調脂藥物。
包括前蛋白轉化酶枯草溶菌素9(proprotein convertase subtilisin/kexin type 9,PCSK9)抑制劑等,目前成本較高,可及性差。
7.常用聯合用藥建議。
(1)他汀與依折麥布聯合應用。
兩種藥物分別影響膽固醇的合成和吸收,可產生良好協同作用。對於中等強度他汀治療膽固醇水平不達標或不耐受者,可考慮中/低強度他汀與依折麥布聯合治療。
(2)他汀與貝特聯合應用。
兩者聯用能更有效降低LDL-C和TG水平及升高HDL-C水平。適用於有嚴重高TG血癥的混合型高脂血症患者,以及高危心血管疾病患者他汀類治療後仍存在TG或HDL-C水平控制不佳者。
應重視他汀類和貝特類藥物聯用時的安全性。非諾貝特與他汀類藥物合用安全性相對較好。開始合用時他汀宜用小劑量,採取白天服貝特類藥物、晚間服用他汀類藥物的方式,避免血藥濃度顯著升高,並密切監測肌酶和肝酶變化。如無不良反應,可逐步增加他汀劑量。
(3)他汀與n-3脂肪酸聯合應用。
他汀與魚油製劑n-3脂肪酸聯合應用可用於治療混合型高脂血症,且不增加各自的不良反應。服用較大劑量n-3脂肪酸有增加出血的危險,並增加糖尿病和肥胖患者熱卡攝入,不宜長期應用。
4.5.4 (四)中醫藥治療。(⑦)
根據具體病情,參照2017年發佈的《血脂異常中西醫結合診療專家共識》,根據患者辨證分型合理選擇中藥和中醫非藥物療法。
4.6 六、患者管理
4.6.1 (一)醫療機構管理。(⑧⑩⑪⑫)
1.醫療機構應對血脂異常患者按照ASCVD危險評估的分層進行分級管理(表6)。特殊人羣血脂異常的管理參見《中國成人血脂異常防治指南》(2016年修訂版)。
表6 ASCVD危險分層及分級管理
項目 | 一級管理 | 二級管理 |
ASCVD危險評估 | 低危、中危 | 高危、極高危 |
建立健康檔案 | 立即 | 立即 |
非藥物治療 | 立即開始 | 立即開始 |
藥物治療(確診後) | 可非藥物治療3個月後不達標時啓動 | 立即開始 |
隨訪週期 | 6~12個月一次 | 3~6個月一次 |
6~12個月一次 | 3~6個月一次 | |
隨訪合併的危險因素 | 6~12個月一次 | 3~6個月一次 |
隨訪合併症 | 6~12個月一次 | 3~6個月一次 |
必要時 | 必要時 |
2.由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建立患者健康檔案和專病檔案,及時做好電子信息登記和報告工作,並與居民健康檔案相銜接,確保健康檔案隨患者轉移。
3.充分發揮信息化支撐作用。加強信息化建設,推進互聯網等技術在縣域分級診療中的應用,逐步統籌縣域電子健康檔案和電子病歷設計規範,推動實現縣域醫共體內轉診患者信息的互聯互通、檢查資料共享和結果互認。
4.6.2 (二)患者自我管理。
1.提倡血脂異常患者自我管理,也可以成立自我管理小組等互助組織,與其他患者交流經驗。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認識血脂異常的危害,提高防治知識知曉率,戒菸限酒、調整飲食、適當運動、心理平衡,學習並正確認識降脂藥物可能出現的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增強防治血脂異常的主動性及藥物治療的依從性,提高藥物治療作用及副作用等知曉率。增進醫患溝通,提高醫療依從性,遵醫囑執行檢查和治療,定期隨訪,執行干預行爲,並提高醫囑執行率、干預行爲知曉率。
4.6.3 (三)啓動治療前後管理流程及注意事項。
1.飲食與非藥物治療者,開始3~6個月應複查血脂水平,如血脂控制達標,則繼續非藥物治療,但仍須每6個月至1年複查,長期達標者可每年複查一次。
2.服用調脂藥物者,需要進行更嚴密的血脂監測。參照2016版《中國成人血脂異常防治指南》,啓動藥物治療前檢測肝功能、肌酸激酶,進行安全性評估;首次服用調脂藥者,應在用藥6周內複查血脂及轉氨酶和肌酸激酶。血脂達標且無藥物不良反應者,逐步改爲每6~12個月複查一次。如治療3~6個月後血脂仍未達標,則需調整藥物劑量、種類或聯合治療,並在治療6周內複查。
3.治療性生活方式改變和調脂藥物治療需長期堅持,纔能有更大臨牀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