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診療規範 管理辦法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註解

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於2010年3月1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由衛生部 教育部令第76號發佈。適用於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託兒所、幼兒園,將於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提高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水平,預防和減少疾病發生,保障兒童身心健康,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招收0~6歲兒童的各級各類託兒所、幼兒園(以下簡稱托幼機構)。

第三條  托幼機構應當貫徹保教結合、預防爲主的方針,認真做好衛生保健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作爲公共衛生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協助衛生行政部門檢查指導托幼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婦幼保健機構負責對轄區內託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業務指導的內容包括:膳食營養體格鍛鍊、健康檢查、衛生消毒、疾病預防等。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定期爲托幼機構提供疾病預防控制諮詢服務和指導。

衛生監督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對托幼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托幼機構設有食堂提供餐飲服務的,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有關規章的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負責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托幼機構食品安全的指導與監督檢查

第七條  托幼機構的建築、設施、設備、環境及提供的食品、飲用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八條  新設立的托幼機構,招生前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衛生評價報告。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衛生保健工作質量納入托幼機構的分級定類管理。

第九條  托幼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本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十條  托幼機構應當根據規模、接收兒童數量等設立相應的衛生室或者保健室,具體負責衛生保健工作。

衛生室應當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保健室不得開展診療活動,其配置應當符合保健室設置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托幼機構應當聘用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保健人員。衛生保健人員包括醫師、護士和保健員。

在衛生室工作的醫師應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醫師執業證書》,護士應當取得《護士執業證書》。

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學歷,經過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具有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基礎知識,掌握衛生消毒傳染病管理和營養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條  托幼機構聘用衛生保健人員應當按照收託150名兒童至少設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的比例配備衛生保健人員。收託150名以下兒童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第十三條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定期接受當地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人員應當對機構內的工作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宣傳教育、疾病預防、衛生消毒、膳食營養、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等方面的具體指導。

第十四條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托幼機構應當組織在崗工作人員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在崗人員患有傳染性疾病的,應當立即離崗治療,治癒後方可上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

第十五條  托幼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

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兒童不同年齡特點,建立科學、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養兒童良好的衛生習慣

(二)爲兒童提供合理的營養膳食,科學制訂食譜,保證膳食平衡

(三)制訂與兒童生理特點相適應體格鍛鍊計劃,根據兒童年齡特點開展遊戲及體育活動,並保證兒童戶外活動時間,增進兒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檢查制度,開展兒童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健康檔案。堅持晨檢及全日健康觀察,做好常見病的預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五)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內外環境及個人衛生。加強飲食衛生管理,保證食品安全;

(六)協助落實國家免疫規劃,在兒童入托時應當查驗其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要告知其監護人,督促監護人帶兒童到當地規定的接種單位補種;

(七)加強日常保育護理工作,對體弱兒進行專案管理。配合婦幼保健機構定期開展兒童眼、耳、口腔保健,開展兒童心理衛生保健

(八)建立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衛生安全防護工作,預防傷害事故發生

(九)制訂健康教育計劃,對兒童及其家長開展多種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

(十)做好各項衛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匯總和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托幼機構應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做好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機構發現傳染病患兒應當及時按照法律、法規和衛生部的規定進行報告,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處理。

傳染病流行期間,托幼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收集、分析、調查、覈實托幼機構的傳染病疫情,發現問題及時通報托幼機構,並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兒童入托幼機構前應當經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進入托幼機構。

托幼機構發現在園(所)的兒童患疑似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離園(所)診治。患傳染病的患兒治癒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方可入園(所)。

兒童離開托幼機構3個月以上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後方可再次入托幼機構。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體檢項目開展健康檢查,不得違反規定擅自改變。

第十九條  托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按要求設立保健室、衛生室或者配備衛生保健人員的;

(二)聘用未進行健康檢查或者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員的;

(三)未定期組織工作人員健康檢查的;

(四)招收未經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的兒童入托幼機構的;

(五)未嚴格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開展衛生保健工作的。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報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將其作爲托幼機構分級定類管理和質量評估的依據。

第二十條  托幼機構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設立衛生室,進行診療活動的,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托幼機構未按照規定履行衛生保健工作職責,造成傳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縣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導致托幼機構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衛生行政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小學附設學前班、單獨設立的學前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對認真執行本辦法,在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由衛生部、原國家教委聯合發佈的《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2 附件

1.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

2.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

3.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

4.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

2.1 附件1 兒童入園(所)健康檢查

姓名 性別 年齡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既往病史1.先天性心臟病       2.癲癇       3.高熱驚厥       4.哮喘      5.其他
過敏史 兒童家長確認簽名 
  體格檢查體重kg評價 身長(高)    cm評價 皮膚 
視力口腔牙齒 
齲齒 
頭顱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輔助檢查血紅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 
其他 
檢查結果 醫生意見 
醫生簽名:                                  檢查單位:體檢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單位蓋章)

2.2 附件2 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

(留存單)

兒童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離園日期 轉入新園名稱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狀況 
家長簽名 
衛生保健人員簽名:                        轉出單位:日  期:     年    月    日                       (轉出單位蓋章)

   備註:自兒童離園之日起有效期3個月。
兒童轉園(所)健康證明

兒童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年   月   日
離園日期 轉入新園名稱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狀況 
家長簽名 
衛生保健人員簽名:                        轉出單位:日  期:      年    月    日                       (轉出單位蓋章)

備註:自兒童離園之日起有效期3個月。

2.3 附件3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檢查

姓名 性別 年齡 婚否 編號 照片
單位 崗位 民族 
既往史1.肝炎     2.結核      3.皮膚病     4. 性傳播性疾病        5. 精神病      6.其他          受檢者確認簽字:         
身份證號 
體格檢查血壓 心肺 肝脾 
皮膚 五官 其他 
化驗檢查丙氨酸氨基轉移酶(ALT) 滴  蟲 
淋球菌 梅毒螺旋體 
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念珠菌) 其他 
胸片檢查 
其他檢查 
檢查結果 醫生意見 
醫生簽名:                                   檢查單位:          體檢日期:      年    月    日                    (檢查單位蓋章)
備註:1.滴蟲、外陰陰道假絲酵母菌婦科檢查項目。 2.胸片檢查只限於上崗前及上崗後出現呼吸系統疑似症狀者。 3.凡體檢合格者,由健康檢查單位簽發健康合格證。

2.4 附件4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

一、《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使用期3年,每年經體檢合格後,由檢查機構簽發1次。

二、《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應妥善保存,如有遺失,應重新檢查,並申請補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監製

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

姓名 性別 照   片
年齡 婚否 
崗位 民族 
工作單位 
身份證號 
年度年度
體檢結果                    醫生簽名                     年  月  日體檢結果                    醫生簽名                     年  月  日
檢查單位蓋章檢查單位蓋章
年度年度
體檢結果                    醫生簽名                     年  月  日體檢結果                    醫生簽名                     年  月  日
檢查單位蓋章檢查單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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