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四)给患者造成伤害;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件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
医疗事故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四)现场心肺复苏;第三十六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条在突发事件中,公民、法人和其他单位开展的卫生救护不适用于本办法。
-
WS 435-2013 医院医用气体系统运行管理
ICS11.020c05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435-2013《医院医用气体系统运行管理》(Operationalmanagementofmedicalgaspipelinesystemforhospital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6日发布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5.113设备发生紧急情况时、操作值班人员应采用应急措施进行处理。
-
WS 444.2—2014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2部分.坐卧设施
一第2部分:坐卧设施。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卫生法学会、卫生部北京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胸科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4.3.2坐便器不宜安装电动冲洗装置。
-
WS 436—2013 医院二次供水运行管理
h)故障或事故处理记录。5.3水质:5.3.1凡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设施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应符合GB/T17219的规定。6.2输配水设施清洗消毒及卫生安全管理要求:6.2.1对二次供水传输水箱(池)进行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应≥1次/年,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医院生活饮水的卫生安全。
-
WS 437—2013 医院供热系统运行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医院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或热力站)及与其相连的热力管网的运行管理,有类似供热系统的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5)检查维修疏水器、换热器、减压阀、管道系统、温度控制阀、排空阀、安全阀等:6)调试减压阕和温度控制阀;5.3.4.8管沟和检查井的砖砌体有断裂、倾斜或下沉的地段应重新砌筑。
-
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5年7月20日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干细胞临床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推动行政区域内干细胞临床研究伦理审查规范化;
-
全国医疗机构卫生应急工作规范(试行)
3.3.2工作要求:(1)根据本单位制定预案及当地政府及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要求,基于辖区内重点关注和防范的突发事件类型和发生频率,结合本单位人力资源情况,系统分析评估本单位医学救援队建设需求。(1)应急指挥:由本单位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实施,开展应急响应各项工作。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孕产保健主要包括婚前、孕前、孕期、分娩期、产褥期保健服务等;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应当与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指导和双向转诊关系,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建立技术协作机制。《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省、市、县三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包括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
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基本信息:《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6年6月5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印发,自2016年6月5日起实施。监督人员、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按规定在笔录上确认、签名。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
康复医疗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中医康复治疗(包括针灸、推拿、拔罐、中药熏洗治疗等)以及一些明显功能障碍(如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压疮、肌挛缩、关节挛缩、异位骨化、神经源性膀胱和肠道等)稳定期或后遗症期的康复处理等专业中的一种或多种康复医疗服务,并能够开展与所提供康复服务相关的急救医疗措施。(四)病房床单元基本装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
康复医疗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docx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0月30日全文:康复医疗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为规范康复医疗中心的管理,提高康复医疗服务水平,保障康复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落实医院感染防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的职责;
-
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三、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一)质量管理。5项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和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于2022年2月14日《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印发。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
-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2021年版)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当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水平,营养状况分布,脊柱弯曲异常、视力不良、龋齿、缺陷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建议。(五)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统一处理。解读:青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
-
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2年6月1日全文: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门诊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
大规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根据自身检测能力接收新冠病毒核酸样本,避免样本数量明显超出检验能力导致的样本积压、样本失效、检测结果反馈迟缓等问题。第十八条大规模检测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批次检测时,随机进行弱阳性和阴性室内质控,并定期参加国家或省级组织的室间质评。
-
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所应当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一)诊所歇业的;一、诊疗科目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民族医学科。备案表下载:诊所备案信息表.
-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3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管理周期内发生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
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月25日正文: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为加强对安宁疗护中心的管理工作,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未按照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许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会诊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l.1编制目的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
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第十二条在解剖查验过程中,对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七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
承办人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决定。附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监督文书违法案件移送书()卫医移字()第号----------------------------------------------:我们受理了一案,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该案不属于我机关管辖,现移送给你单位进行审理。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是指在新生儿期对严重危害新生儿健康的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施行专项检查,提供早期诊断和治疗的母婴保健技术。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包括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等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新生儿听力筛查程序包括初筛、复筛、阳性病例确诊和治疗。
-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
《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仅供试点工作使用)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中医坐堂医诊所的管理,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有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饮片区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
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二)至少设有中药饮片库房、中药饮片调剂室、中成药库房、中成药调剂室、周转库、中药煎药室,有条件的医院可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中药制剂室。(三)中成药调剂设备(器具)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贵重药品柜、冷藏柜。
-
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切实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具备一定规模的医院,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独立病区。三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二级医院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
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称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是指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艾滋病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情况。即使超过24小时,也应当实施预防性用药。
-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非法渠道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处购进药品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中药材专业市场或其他集贸市场购进中药饮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暂行办法正文: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规范处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告诫谈话:(一)医疗机构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和管理,提高综合医院康复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康复医疗服务需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二)作业治疗;(四)认知治疗;(五)传统康复治疗;
-
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发展中医事业,适应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鼓励国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发展中医事业。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擅自设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或者行医的,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其他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机构。
-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五)伪造医学数据,骗取捐献器官的;明确了移植医院维护器官分配系统人体器官移植等待者预约名单的职责。
-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儿童用药处方中使用成人药品的,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中儿童用药的相关要求,并充分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药物功能在年龄上存在的特异性和差异性。医疗机构不得瞒报、缓报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
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基本信息:《护理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7年10月3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7〕51号印发。若同时提供康复医疗服务,应根据所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康复医师和康复治疗师。
-
“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互联网+护理服务”的行业监督和自律。
-
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
基本信息:《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1年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印发。药师根据上述信息建立药物重整记录表(见附表),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经治医师签字。三、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一)质量管理。
-
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基本信息:《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1年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印发。9.饮食、运动等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医疗机构应当持续加强药师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药师专业服务能力,保障用药教育服务质量。
-
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
:药学监护服务应当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2.疾病特点:重症感染、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衰、急性心肌梗死、哮喘持续状态、癫痫持续状态、甲状腺危象、酮症酸中毒、凝血功能障碍、出现临床检验危急值的患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药物中毒患者等,既往有药物过敏史、上消化道出血史或癫痫史等;
-
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基本信息:《居家药学服务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1年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居家药学服务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严格其质量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 年)
:合理规划发展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加强医防融合、平急结合、医养结合,推动区域医疗资源融合共享。新增分院区的,每个分院区的床位数量不低于二级同类别医院最低要求、不高于本指导原则确定的同级综合医院床位最高标准,各分院区总床位数不超过2020年末主院区编制床位数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