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uó jiā zhòng xìng jīng shén jí bìng jī běn shù jù shōu jí fēn xī xì tǒng guǎn lǐ guī fàn (shì xíng )
《國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管理規範(試行)》由衛生部於2011年8月4日(衛辦疾控函〔2011〕722號)發佈。
爲加強管理,維護國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正常運行,確保基本數據的完整、準確,依據《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範(2011版)》、《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範》及《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制定本規範。
2 一、基本原則
2.1 (一)分級負責。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精神衛生防治技術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精防機構)負責本級系統的建設、運行與管理,並對下一級衛生行政部門及精防機構提供技術指導及相關支持。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71號)和《關於印發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的通知》(發改社會〔2010〕2267號)要求,精防機構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本轄區內指定一所具備條件的精神專科醫院或有精神科專科特長的綜合醫院設立。無精神專科醫院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同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管理責任,同時委託一所政府舉辦的設精神科的綜合醫院承擔技術指導責任。
2.2 (二)屬地管理。
各級醫療機構爲系統使用及基本數據報告單位,接受本級精防機構的技術指導與管理。
3 二、報告病種及基本數據收集範圍
3.1 (一)報告病種。
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礙、偏執性精神病、雙相(情感)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伴發精神障礙)6種重性精神疾病(詳見附表1)的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暫不納入系統報告範圍。
3.2 (二)基本數據收集範圍。
4 三、責任報告單位及相關人員
4.1 (一)責任報告單位。
包括從事重性精神疾病救治、服務、管理的各級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及其他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鄉鎮衛生院,各級精防機構等。
4.2 (二)責任報告人。
包括承擔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以下簡稱患者)建檔與隨訪管理的基層醫務人員,從事患者診斷、治療、應急醫療處置的精神衛生專業人員,負責填寫、報送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報表的精防機構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責任報告人負責填寫基本數據的相關表格等。
4.3 (三)數據質控員。
數據質控員是指負責患者信息審覈、基本數據錄入及質量管理的人員。
4.4 (四)業務管理員。
業務管理員是指各級精防機構中負責設立系統用戶賬號、分配用戶權限、履行用戶管理職責的唯一責任人。
5 四、基本數據報告流程
5.1 (一)患者個案信息。
在系統中,患者分爲2類:一類爲“在管患者”,是指轄區內納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管理(以下簡稱管理)的居家患者;另一類爲“非在管患者”,包括未納入管理但接受應急醫療處置的患者、拒絕納入管理的患者等。
1.在管患者。由承擔管理任務的基層醫務人員填寫相關表格,數據質控員負責錄入系統。
2.非在管患者。非在管患者接受應急醫療處置後,由實施應急醫療處置的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填寫《重性精神疾病應急醫療處置記錄單》(以下簡稱應急處置單),並將複印件於24小時內報本級精防機構,由本級精防機構將應急處置單逐級移交至縣級精防機構。對於轄區內的患者,縣(區)精防機構將應急處置單移交至患者常住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納入管理,爲患者建立健康檔案,進行定期隨訪,報告程序同“在管患者”;對於轄區外的患者,縣(區)精防機構將應急處置單報市級精防機構。
市級精防機構的數據質控員應當於每月10日前,將本市非在管患者上月應急醫療處置月報表錄入系統。
5.2 (二)精神衛生工作報表。
包括患者危險行爲發生及解鎖情況、工作機構及人員情況、工作開展情況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實施情況等。省級精防機構每年初收集彙總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精神衛生工作情況並填寫報表,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覈後,於3月1日前錄入系統。
6 五、部門與機構職責
6.1 (一)衛生行政部門。
1.衛生部承擔國家級系統組織管理與協調任務,負責制訂管理規範等相關制度,定期開展督導。
2.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省(區、市)系統的組織管理與協調以及所需硬件配置。
根據本地區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及信息化條件,可以適當增加登記報告的重性精神疾病種類和內容。在國家級系統基礎上,可以設計開發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統,並實現與國家級系統的對接。
3.地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系統的運行維護、組織管理與協調工作。
6.2 (二)技術指導與管理機構。
1.中國疾控中心公共衛生監測與信息服務中心負責系統的國家級硬件平臺建設與維護,負責數據交換及定期備份,參與省級師資培訓。
2.中國疾控中心精神衛生中心(掛靠在北京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負責系統日常管理。具體職責包括:協助衛生部制訂系統管理規範等管理制度;受衛生部委託承擔系統的國家級業務管理工作,負責系統的國家級權限管理和機構編碼維護;負責數據的國家級質量控制、彙總與統計分析,並形成相關報表定期報送衛生部;組織開展省級師資培訓;承擔衛生部委託的其他相關工作。
3.精防機構。協助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訂本地區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方案;負責系統的本級業務管理和權限管理;承擔系統的本級數據質量控制、彙總與統計分析,並形成相關報表定期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本級培訓等。
此外,市級精防機構承擔本轄區非在管患者應急醫療處置月報表的彙總及網絡報告任務;縣級精防機構負責本轄區應急處置單的匯總和信息分流工作。
6.3 (三)精神衛生醫療機構。
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包括精神專科醫院及設精神科的綜合醫院)負責制訂本單位系統管理報告制度;填寫《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單》(以下簡稱出院信息單)並轉至本級精防機構。
6.4 (四)基層醫療機構。
7 六、信息管理
7.1 (一)信息報告管理。
1.網絡報告。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責任報告單位直接將基本數據錄入系統;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可由所在地縣級精防機構使用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的直報用戶賬號代爲錄入。
2.信息審覈。責任報告人和數據質控員對基本數據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責任報告人須對紙質表格進行錯項、漏項、邏輯錯誤檢查,確保信息準確。數據質控員對可疑信息應覈實後再行錄入。
縣級精防機構的數據質控員應當在2周內對本轄區網絡報告的基本數據進行審覈,對可疑信息應當及時返回責任報告單位覈實。
3.信息更新。責任報告單位對失訪後再次納入管理或其他信息有變化的患者,應及時進行系統信息更新。
4.查重。縣級精防機構每隔2周對轄區內的系統網絡報告信息進行查重,如發現報告患者信息相同或基本相同,應當及時與責任報告單位的數據質控員取得聯繫並進行覈實,如確爲重複信息應當及時予以刪除。
7.2 (二)信息安全管理。
1.各級精防機構負責本級的系統用戶安全管理。未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不得擅自擴大系統使用與查詢範圍和權限。其他部門和機構如需查詢系統相關信息,需出示相關證明並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備案。
2.衛生部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依法發佈全國或本省(區、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相關信息。其他責任報告單位、責任報告人和數據質控員以及精神疾病防治相關人員無權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患者信息。
3.各級業務管理員應當按照《國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系統用戶與權限管理規範(試行)》規定履行職責,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熟悉國家保密制度有關規定,責任心強。能夠熟練使用計算機及互聯網絡,具備基本的網絡安全知識,不參加任何非法網絡組織,未經許可不得透露系統相關信息。
8 七、系統產出及資料保存
8.1 (一)系統產出。
根據患者個案信息等,系統可定期自動生成常規報表及統計圖表,以便精神衛生管理需要。
8.2 (二)資料保存。
1.基層醫療機構建檔隨訪所產生的紙質材料需至少保留5年,死亡患者檔案信息至少保留3年。
2.本系統將於每年4月1日自動迭代更新,清空上一年患者個案的隨訪信息,各級數據質控員應當定期備份基本數據及統計分析結果。
9 八、考覈與評估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組織對本轄區重性精神疾病信息報告管理工作進行考覈。各級精防機構協助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訂考覈方案,並定期對相關醫療機構進行指導與評估。有關醫療機構應當將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數據收集分析工作納入本單位考覈範圍,定期進行自查。
10 附表1 系統報告病種的具體診斷名稱及編碼表
序號 | ICD-10編碼 | 診斷名稱 | CCMD-3參考編碼 |
1 | F06.8 | 02.6 | |
2 | F20 | 20 | |
3 | F20.0 | 偏執型精神分裂症 | 20.1 |
4 | F20.1 | 青春型精神分裂症 | 20.2 |
5 | F20.2 | 緊張型精神分裂症 | 20.3 |
6 | F20.3 | 非分化型精神分裂症 | 20.5 |
7 | F20.4 | 精神分裂症後抑鬱 | 20.x1 |
8 | F20.5 | 殘留型精神分裂症 | 20.x3 |
9 | F20.6 | 單純型精神分裂症 | 20.4 |
10 | F20.8 | 其它精神分裂症 | 20.9 |
11 | F20.9 | 精神分裂症,未定型 | 20.9 |
12 | F22.0 | 21 | |
13 | F25 | 24 | |
14 | F25.0 | 躁狂型分裂情感性障礙 | 24.1 |
15 | F25.1 | 抑鬱型分裂情感性障礙 | 24.2 |
16 | F25.2 | 混合型躁狂抑鬱症 | 24.3 |
17 | F25.8 | 其它分裂情感性障礙 | ―― |
18 | F25.9 | 分裂情感性障礙,未特定 | ―― |
19 | F30 | 躁狂發作 | 30 |
20 | F30.1 | 30.2 | |
21 | F30.2 | 30.3 | |
22 | F30.8 | 其它躁狂發作 | 30.4,30.9 |
23 | F30.9 | 躁狂發作,未特定 | 30.9 |
24 | F31 | 31 | |
25 | F31.0 | 輕躁狂發作雙相情感障礙 | 31.1 |
26 | F31.1 | 31.2 | |
27 | F31.2 | 31.3 | |
28 | F31.3 | 31.4 | |
29 | F31.4 | 31.5 | |
30 | F31.5 | 31.6 | |
31 | F31.6 | 混合性發作雙相情感障礙 | 31.7 |
32 | F31.7 | 緩解狀態雙相情感障礙 | ―― |
33 | F31.8 | 其它雙相情感障礙 | 31.9 |
34 | F31.9 | 雙相情感障礙,未特定 | 31.9 |
35 | F79 | 70.9 |
11 附表2 系統基礎數據集
序號 | 信息條目 | 序號 | 信息條目 | |
1 | 患者編號 | 32 | 本次隨訪時間 | |
2 | 知情同意 | 33 | 基礎管理隨訪病情分類 | |
3 | 知情同意簽字時間 | 34 | 危險性評估 | |
4 | 監護人姓名 | 35 | 輕度滋事(次) | |
5 | 監護人電話 | 36 | 肇事(次) | |
6 | 監護人與患者關係 | 37 | 肇禍(次) | |
7 | 患者姓名 | 38 | 自傷(次) | |
8 | 身份證號 | 39 | 自殺未遂(次) | |
9 | 性別 | 40 | 服藥依從性 | |
10 | 出生日期 | 41 | 治療效果 | |
11 | 兩系三代重性精神疾病家族史 | 42 | 有否實驗室檢查 | |
12 | 婚姻狀況 | 43 | ||
13 | 民族 | 44 | ||
14 | 職業 | 45 | 有否進行個案管理 | |
15 | 文化程度 | 46 | ||
16 | 現住地國標碼 | 47 | 個案管理社會功能總評 | |
17 | 戶籍國標碼 | 48 | 應急醫療處置 | |
18 | 目前診斷 | 49 | 應急處置緣由 | 輕度滋事(次) |
19 | 初次發病時間 | 50 | 肇事肇禍(次) | |
20 | 是否已進行抗精神病藥物治療 | 51 | 其他危險行爲(次) | |
21 | 首次抗精神病藥治療時間 | 52 | ||
22 | 經濟狀況 | 53 | ||
23 | 是否爲686項目管理患者 | 54 | 其他(次) | |
24 | 納入686項目管理時間 | 55 | 應急處置措施 | 現場臨時性處置(次) |
25 | 關鎖情況 | 56 | 精神科門診/急診留觀(次) | |
26 | 住院情況 | 57 | 精神科緊急住院(次) | |
27 | 末次出院時間 | 58 | 會診(次) | |
28 | 住院患者有否獲得經費補助 | 59 | 其他(次) | |
29 | 失訪原因 | 60 | 應急醫療處置時確診狀況 | |
30 | 死亡日期 | 61 | 應急醫療處置性質 | |
31 | 死亡原因 | 62 | 應急醫療處置對象來源 |
備註:
1.686項目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