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性精神疾病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白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重性精神疾病危险性评估,共分为6级。包括自伤、自杀。
-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F.承担卫牛部交办的相关任务。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表1-8)上签字同意。(2)保护性约束。5.2.3城市社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在精防机构指导下,依托健康教育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
-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非本地常住居民,包括临时居住人员、观光旅游人员、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发生应急事件的,目击者、知情者或者当事人可以拨打“110”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送往就近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每季度定期将《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季度报表》(表1-10)报所在地县级精防机构。
-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
1.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10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制定转诊流程。(1)未按要求进行随访,每缺一次扣10分;随机抽取5例。检出患者管理率=在管患者数/所有登记在册的确诊患者数×100%10要求提供登记在册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数和在管患者数。
-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办法
第五条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本部门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信息管理人员。第七条信息管理人员应定期备份系统中本辖区患者信息及统计报表,并妥善保管。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6种重性精神疾病(详见附表1)的确诊病例。省级精防机构每年初收集汇总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精神卫生工作情况并填写报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于3月1日前录入系统。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六、附件健康教育活动记录表0~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通过本地区社区卫生诊断和门诊服务等途径筛查和发现2型糖尿病患者,掌握辖区内居民2型糖尿病的患病情况。
-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一、服务对象: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
-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
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各类重点人群的健康管理记录。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应与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系统相衔接,逐步实现各医疗卫生机构间数据互联互通,实现居民跨机构、跨地域就医行为的信息共享。3分)2轻度依赖(4~宫颈记录大小、质地、有无糜烂、撕裂、息肉、腺囊肿;
-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3.出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
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
《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培训管理办法》由卫生部于2012年5月9日卫办疾控发〔2012〕55号印发,自2012年5月9日起实施。必授课程为精神分裂症、抑郁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焦虑障碍的临床表现、诊断标准和规范化治疗。教学督导员由精神疾病防治培训区域指导中心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担任。(三)中南大学湘雅二院。
-
“十二五”期间卫生扶贫工作指导意见
巩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效,逐步扩大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范围,将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切实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到2015年,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基本覆盖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利用率显著提高。(十)扎实推进对口支援工作。
-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
《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用户与权限管理规范(试行)》由卫生部于2011年8月4日(卫办疾控函〔2011〕722号)发布。各级精防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如需使用系统进行网络直报或数据管理,需填写用户申请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交予本级精防机构业务管理员,申请开通账号。
-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规范》包括11项内容,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