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國家衛生城鎮評審管理辦法》由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於2021年12月3日《全國愛衛會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城鎮評審管理辦法》和《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衛生縣標準》《國家衛生鄉鎮標準》的通知》(全愛衛發〔2021〕6號)印發,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全國愛衛會關於做好下放國家衛生鄉鎮(縣城)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全愛衛發〔2014〕2號)、《全國愛衛會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城市評審與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愛衛發〔2015〕4號)同時廢止。
3 印發通知
《全國愛衛會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城鎮評審管理辦法》和《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衛生縣標準》《國家衛生鄉鎮標準》的通知》
全愛衛發〔202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愛衛會:
爲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愛國衛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完善國家衛生城鎮創建標準,簡化優化評審程序,提高創建管理精細化、規範化、科學化水平,全國愛衛會在原國家衛生城鎮評審管理辦法和相關標準的基礎上,研究制訂了《國家衛生城鎮評審管理辦法》《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衛生縣標準》《國家衛生鄉鎮標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以上管理辦法和標準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國愛衛會關於印發國家衛生鄉鎮(縣城)標準及其考覈命名和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愛衛發〔2010〕6號)、《全國愛衛會關於做好下放國家衛生鄉鎮(縣城)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全愛衛發〔2014〕2號)、《全國愛衛會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城市標準(2014版)的通知》(全愛衛發〔2014〕3號)、《全國愛衛會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城市評審與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愛衛發〔2015〕4號)同時廢止。
同時,爲做好新舊管理辦法和標準銜接,新一週期國家衛生城鎮創建工作從2022年開始,2022年需複審的國家衛生城市、國家衛生鄉鎮(縣城)推遲到2023年按照本文件精神開展。
附件:
3.國家衛生鄉鎮標準
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
2021年12月3日
4 全文
4.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規範國家衛生城市、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以下統稱國家衛生城鎮)評審程序,確保評審和管理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提高國家衛生城鎮創建管理水平,保障創建工作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衛生城市由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愛衛會)組織評審,具體工作由全國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愛衛辦)承擔,申報範圍包括地級及以上市、地區、自治州、盟和直轄市所轄區(以下簡稱城市);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由全國愛衛會委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級愛衛會)組織評審,全國愛衛辦組織抽查,國家衛生縣申報範圍包括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特區(以下簡稱縣),國家衛生鄉鎮申報範圍爲縣(市)建成區之外的鄉鎮。
第三條 國家衛生城鎮創建範圍原則上爲該地所劃定的建成區。鼓勵推進全域創建,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第四條 國家衛生城鎮評審每3年爲一個週期,原則上第三年第四季度集中命名。
4.2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國家衛生城鎮申報遵循自願的原則,每個週期內各城市僅限申報一次。
第六條 城市符合現行國家衛生城市標準要求的,可向所在省級愛衛會提出申請,通過省級審覈的,由省級愛衛會於次年3月以推薦報告形式(包括專家考覈鑑定意見等)向全國愛衛辦推薦,並提交審覈過的申請城市申報資料。
申報城市資料包括:市人民政府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彙報、工作計劃及實施方案;城市相關基礎資料,包括建成區範圍、地理位置、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所含區、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名單,城市規劃圖和交通圖等;愛國衛生工作法規或規範性文件,愛衛辦機構和人員組成等;相關文件和數據(截止到省級愛衛會推薦時間的前一年度年底)。
第七條 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申報程序和時限由省級愛衛會確定。申報縣和鄉鎮符合標準的,可向省級愛衛會提出申請,並提交申報資料和市級推薦報告(含專家考覈鑑定意見等)。
申報資料包括:縣或鄉鎮創建工作彙報、工作計劃、實施方案;相關基礎資料,包括建成區範圍、地理位置、人口、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所含街道、鄉鎮、社區、村的名單,轄區規劃圖和交通圖;相關文件和數據。
4.3 第三章 評 審
第八條 國家衛生城市評審包括線上評估、現場評估、社會公示等程序。
第九條 線上評估。全國愛衛辦組織愛衛會相關成員單位和專家根據愛國衛生信息管理系統中申報材料、數據和相關部門統計數據對申報城市進行評估。
第十條 現場評估。由全國愛衛辦組織評審組開展現場評估,評審組成員包括行政管理人員和專家。評審組通過聽取情況介紹、查閱有關文件資料、現場隨機抽查、暗訪等方式,全面評估申報城市工作完成和數據真實情況。評估重點是申報城市日常衛生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進、重點場所衛生、食品和生活飲用水安全、生態環境、規劃建設、公共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疾病防控與醫療衛生服務等,並聽取當地羣衆意見建議。評審期間,評審組要通過訪談、網絡調查等形式開展羣衆滿意度調查。評審組在現場評估結束後向各申報城市反饋評審意見並提出整改要求,各申報城市要在一個月內將整改結果通過省級愛衛會反饋至全國愛衛辦。
第十一條 社會公示。全國愛衛辦對各申報城市線上評估和現場評估分數彙總後,結合各城市整改情況報告,提出擬命名的國家衛生城市建議名單,並將擬命名國家衛生城市建議名單在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和申報城市當地主要媒體上進行爲期1周的公示,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對有爭議的城市,由全國愛衛辦組織或委託省級愛衛會調查覈實並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由省級愛衛會參照國家衛生城市評審程序制訂具體實施辦法進行評審,並於每週期第3年4月底前向全國愛衛辦提出擬命名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名單。全國愛衛辦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查,抽查原則上以暗訪爲主,抽查不達標準的縣、鄉鎮將不予命名,並對其所在省份的省級愛衛會予以通報;抽查中1/3以上不達標的省份將被暫停下一評審週期申報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
第十三條 國家衛生城市評審過程中,實行申報地方(以省爲單位)專家迴避制度。
第十四條 建立全國評審專家庫,並實行動態監督管理。
4.4 第四章 命名
第十五條 全國愛衛辦根據評審結果,將擬命名國家衛生城鎮有關材料報全國愛衛會全體會議審定,或經聯絡員會議審覈並報請全國愛衛會主任同意後,對符合標準的城市、縣和鄉鎮分別予以“國家衛生城市(區)”“國家衛生縣(市)”“國家衛生鎮(鄉)”命名。
4.5 第五章 複審
第十六條 國家衛生城鎮自命名後每3年爲一個複審週期。國家衛生城市複審採取線上評估和現場評估形式,其中現場評估採用明查或者暗訪,明查和暗訪的比例原則上爲1:2,具體評估方式隨機確定。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複審由各省級愛衛會參照國家衛生城市複審要求自行制訂。
第十七條 全國愛衛辦建立每季度定期抽查制度。在一個複審週期內,每季度隨機抽查一定數量的國家衛生城市開展複審工作,3年實現全覆蓋。省級愛衛會組織對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進行復審,並於第3年9月底前將複審意見報送全國愛衛辦,全國愛衛辦每年對一定比例的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進行抽查,並定期通報抽查結果。
第十八條 複審結果。
(一)國家衛生城市。每個複審週期結束後,全國愛衛會根據全國愛衛辦複審結果對符合標準的國家衛生城市予以重新確認命名,其中複審成績在本週期內排名前10的城市,下一週期予以免審。對於複審成績達不到標準的,給予該城市通報,並繼續納入抽查範圍,在該週期內適時再次複審,如達到標準則予以確認命名,仍未達到標準的將撤銷國家衛生城市稱號。
(二)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全國愛衛會根據全國愛衛辦抽查和省級愛衛會複審結果,對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予以重新確認命名、暫緩命名或撤銷稱號。全國愛衛辦對抽查中不達標準的縣和鄉鎮將直接撤銷命名。
第十九條 已命名的國家衛生城鎮,確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需推遲複審的,應及時通過省級愛衛會向全國愛衛辦提出申請,原則上可延期1年。
4.6 第六章 職責和要求
第二十條 省級愛衛會負責轄區內國家衛生城鎮的日常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社會監督制度,公佈監督電話或郵箱等接受羣衆反映意見,並於每年12月底前,向全國愛衛辦提交本省份國家衛生城鎮創建及鞏固情況書面報告。省級愛衛會要建立完善省級專家庫和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 省級愛衛會應當認真做好轄區內新申報國家衛生城市的推薦,組織做好新申報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的評審、推薦和已命名的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複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 省級愛衛會負責本轄區其他衛生創建工作,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具體管理辦法和標準由各地自行制訂。
第二十三條 國家衛生城鎮應當加強自身管理,發揮典型示範作用。已經命名的國家衛生城鎮應在轄區醒目位置設置國家衛生城市(區)、國家衛生縣(市)或國家衛生鎮(鄉)標識,暢通愛國衛生建議與投訴渠道,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家衛生城鎮創建工作不得搞形式主義和弄虛作假,不得阻礙羣衆反映問題,不得干預評審工作。現場評估期間,只准備工作彙報,其他材料均放置在接受評審的職能部門及屬地單位備查,不得層層複印資料、編輯繁瑣創衛臺賬等。申報地方應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相關廉政紀律要求,不得安排與評審無關的活動,不得向評審組贈送任何錢物。違反本條規定的,視情節嚴重程度進行批評直至終止本週期評審工作。
第二十五條 評審組要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開展評審工作,不受外界干擾,實事求是作出結論,對評審結論負責。評審組成員要嚴格遵守評審紀律,保守工作祕密,不得擅自透露評審情況;要堅持廉潔自律,不得藉助成員身份謀求私利;不得收受錢物,不得參加與評審無關的活動。評審組成員每次參加評審均需簽訂評審工作責任書和迴避聲明等。在國家衛生城鎮評審工作中,違反本條規定的,全國愛衛辦或省級愛衛會將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並通知其所屬單位,涉嫌違紀違法的,將轉交有關部門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4.7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全國愛衛辦定期對國家衛生城鎮複審抽查結果予以通報。對於鞏固國家衛生城鎮工作成效顯著的地方予以表揚;對於工作不力、創建成效下滑的,予以通報。
第二十七條 全國愛衛辦在國家衛生城市創建評審中,對評審平均得分前3名的省份予以表揚;對一個週期內30%以上新申報城市未通過評審的省份予以通報,並暫停該省份下一週期申報國家衛生城市。
第二十八條 在一個複審週期中,全國愛衛辦在國家衛生城市複審和國家衛生縣、國家衛生鄉鎮抽查中,對複審成績前10名的城市和平均得分前3名的省份予以表揚;對複審成績後5名的城市和有1個及以上城市、縣或鄉鎮複審不合格的省份予以通報;對有1/3以上不達標(包括城市、縣和鄉鎮)的省份,將暫停該省份下一評審週期申報國家衛生城鎮。
第二十九條 國家衛生城鎮發生因防控措施不力導致的甲乙類傳染病暴發疫情或重大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食品安全、生活飲用水安全、職業病危害、實驗室生物安全等事故之一的,全國愛衛辦將視情予以通報,性質特別嚴重的,撤銷其稱號。
第三十條 省級愛衛會在複查國家衛生縣和國家衛生鄉鎮時,認爲沒有達到國家標準的,可向全國愛衛辦申請取消其命名。
第三十一條 已經被命名的國家衛生城鎮,經自查認爲沒有達到標準的,可通過省級愛衛會向全國愛衛辦申請自願撤銷命名。
4.8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全國愛衛辦制定並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全國愛衛會關於做好下放國家衛生鄉鎮(縣城)評審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全愛衛發〔2014〕2號)、《全國愛衛會關於印發國家衛生城市評審與管理辦法的通知》(全愛衛發〔201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