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錢潢
項發以下至脊骨長二寸半(自後髮際以至大椎項骨三節處也)。按∶頭部折法,以前髮際至後髮際,折爲一尺二寸。如髮際不明,則取眉心直上,後至大杼骨,折作一尺八寸,此爲直寸。橫寸法以眼內角至外角,此爲一寸。頭部橫直寸法,並根據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