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

法規文件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拼音

zōng hé yī yuàn kāng fù yī xué kē jiàn shè yǔ guǎn lǐ zhǐ nán

2 註解

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由衛生部於2011年4月14日衛醫政發〔2011〕31號印發,自2011年4月14日起實施。衛生部《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管理規範》(衛醫發〔1996〕13號)同時廢止。

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建設與管理指南

第一條 爲指導和規範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建設和管理,提高綜合醫院康復醫療服務能力和水平,滿足人民羣衆日益增長的康復醫療服務需求,根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是對綜合醫院設置康復醫學科和開展康復醫療服務的基本要求。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應當按照本指南進行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是在康復醫學理論指導下,應用功能評定和物理治療、作業治療、言語治療、心理康復傳統康復治療康復工程等康復醫學診斷和治療技術,爲患者提供全面、系統康復醫學專業診療服務的臨牀科室。

第四條 二級以上(含二級,下同)綜合醫院應當按照《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基本標準》獨立設置科室開展康復醫療服務,科室名稱統一爲康復醫學科。鼓勵有條件的綜合醫院開展心理康復諮詢工作。

第五條 綜合醫院應當具備與其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診療場所、專業人員、設備設施以及相應的工作制度,以保障康復醫療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六條 綜合醫院應當根據醫院級別和功能提供康復醫療服務,以疾病、損傷的急性期臨牀康復爲重點,與其他臨牀科室建立密切協作的團隊工作模式,選派康復醫師和治療師深入其他臨牀科室,提供早期、專業的康復醫療服務,提高患者整體治療效果,爲患者轉入專業康復機構或迴歸社區、家庭作好準備。

第七條 綜合醫院應當與專業康復機構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雙向轉診關係,實現分層級醫療,分階段康復,使患者在疾病的各個階段均能得到適宜的康復醫療服務,提高醫療資源利用效率。

第八條 綜合醫院應當採取適宜技術開展以下康復診療活動

一、疾病診斷與康復評定:包括傷病診斷,肢體運動功能評定、活動和參與能力評定、生存質量評定、運動及步態分析平衡測試、作業分析評定、言語及吞嚥功能評定、心肺功能評定、心理測驗、認知感知覺評定、肌電圖與臨牀神經生理學檢查等。

二、臨牀治療:針對功能障礙以及其他臨牀問題,由康復醫師實施的醫療技術藥物治療等。

三、康復治療:在康復醫師組織下,由康復治療師、康復護士、康復工程等專業人員實施的康復專業技術服務。包括:

(一)物理治療(含運動治療和物理因子治療);

(二)作業治療 ;

(三)言語吞嚥治療 ;

(四)認知治療

(五)傳統康復治療

(六)康復工程;

(七)心理治療

第九條 綜合醫院應當鼓勵運用中醫藥技術和方法開展康復服務。

第十條 綜合醫院應當根據本指南要求切實加強對康復醫學科的管理,不斷提高康復醫療服務能力,保證醫療質量和安全,滿足患者康復醫療服務需求。

第十一條 綜合醫院應當認真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診療護理指南、常規,建立、健全康復醫療服務工作制度,制定康復醫療質量控制標準,並認真有效地組織實施,持續改進康復醫療服務質量。

第十二條 綜合醫院應當保證康復專業技術人員層次結構合理,崗位責任分工明確,團隊協作特徵鮮明,服務流程科學、規範,病歷書寫符合要求,信息資料保存完整。

第十三條 綜合醫院應當科學制訂康復醫學人才培養目標以及崗位培訓計劃,不斷提高康復醫學專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水平。

第十四條 綜合醫院應當重視和加強住院患者的醫療安全管理,有效控制醫院感染和預防併發症,防止發生二次殘疾。

第十五條 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就醫環境應當體現“以病人爲中心”的服務宗旨,便利、舒適、整潔、溫馨。門診、病區相關公用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無障礙設計規定相關標準,醫務人員應當善於瞭解和體察患者心理,服務熱情、禮貌、耐心、細緻。

第十六條 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診療活動應當達到以下

指標:

(一)康復治療有效率≥90%;

(二)年技術差錯率≤1%;

(三)病歷和診療記錄書寫合格率≥90%;

(四)住院患者康復功能評定率>98%;

(五)三級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過30天,二級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的平均住院日不超過40天。

第十七條 綜合醫院應當保證各類康復設備維護良好,每3個月檢查1次,並有相關記錄,設備完好率>90%。

第十八條 綜合醫院應當提供統一、規範的康復醫療服務,康復醫學專業人員和康復醫療專業設備應當由康復醫學科歸口管理,避免資源浪費,保證康復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

第十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置省級康復醫療質量控制中心,對轄區內康復醫學科設置和康復醫療服務質量進行評估質量控制綜合醫院應當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和康復醫療質控中心開展的檢查和質控工作。

第二十條 本指南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綜合醫院康復醫學科管理規範》(衛醫發〔1996〕13號)同時廢止。

特別提示:本站內容僅供初步參考,難免存在疏漏、錯誤等情況,請您核實後再引用。對於用藥、診療等醫學專業內容,建議您直接咨詢醫生,以免錯誤用藥或延誤病情,本站內容不構成對您的任何建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