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行爲,加強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是指爲實施職業病防治法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機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包括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評價、化學品毒性鑑定、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與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效果評價、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項目。
第三條 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取得衛生部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項目,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第四條 衛生部負責對從事下列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資質審定:
第五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從事下列項目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資質審定:
(二)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
第六條 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甲級和乙級)的技術服務機構可以承擔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但下列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職能部門審批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
第七條 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資質(甲級和乙級)的技術服務機構,同時取得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的資質。
取得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不再重複申請乙級資質。
4 第二章 資質審定
第十條 衛生部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指定的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辦事機構)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的具體組織工作。辦事機構的職責是:
(一)受理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申請;
(四)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專家庫的組織和日常管理;
(五)承辦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衛生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設立國家和省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專家庫專家承擔相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的技術評審。
第十二條 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和標準;
(五)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資質審定工作。專家庫專家任期四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三條 專家庫專家不得參與本人工作單位或者與自身有利害關係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評審。
被評審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不得聘請專家庫專家爲顧問。
第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庫專家進行定期複審,並根據資質審定工作的需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有專門從事相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
(三)具備符合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條件的專業人員、設備、技術能力和經費;
(四)有健全的內部規章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條件由衛生部另行制定發佈。
第十六條 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表;
(二)法人資格證明;
(四)擬開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及資質等級;
(五)在申請職業衛生服務業務範圍內,能夠證明具有相應業務能力的材料;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申請表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同意受理的,應當在60日內由辦事機構組織專家組,對申請單位進行技術評估。專家組應當由從相關專家庫抽取的5名或者7名專家組成。
(一)申請單位負責人介紹有關情況;
(二)依據申請資料進行現場覈查;
(三)考覈技術負責人及其他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能力;
(四)抽查原始工作記錄、報告和總結;
(五)必要的盲樣檢測。專家組自現場考察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辦事機構提交技術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家組技術評估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資質審覈。對符合條件的,發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定期予以公告。
5 第三章 資質管理
第二十二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依法獨立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業務,並對出具的技術報告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在認證的項目內開展技術服務工作,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確保其技術服務的客觀、真實。
第二十五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和程序,簡化手續,方便服務對象,並採取措施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 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向原認證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續展,原認證衛生行政部門複覈後,對合格的,換髮證書;逾期未申請續展的,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過期失效。
第二十七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發生下列情況時,應當向原認證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並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一)分立或者合併;
(二)停業、破產或者其他原因中止業務;
(三)法定代表人變更。
第二十八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不得僞造、塗改、出賣、轉讓或者出借。《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並向原認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對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年檢,並組織經常性監督檢查。年檢和抽查結果應當備案,並在全國性報刊上公告。
第三十條 通過年檢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由原認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在其《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副本上加蓋合格印章,正本上貼附年檢標識。
第三十一條 未申請年檢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視爲自動放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
第三十二條 抽查內容包括:
(二) 是否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範開展工作;
(三)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範;
(四) 是否履行了技術服務合同的條款;
(五)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六) 內部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健全;
(七) 實際操作中是否存在違紀現象;
(八) 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三條 年檢或者抽查不合格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三個月內進行改正,改正期間暫停其職業衛生服務工作。改正期結束,合格者准許繼續執業;不改正或者經檢查仍不合格的,由原發證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資格,並收繳《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
6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在申請資質或者年檢、抽查時,採取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虛報資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不予核發資質證書或給予停止使用資質證書3至6個月直至收回資質證書的處罰。
第三十七條 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爲,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審定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三十九條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年檢或者抽查複覈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
(封面樣式)
申請單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填寫說明
1、本申請表由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填寫後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
2、填寫時,文字要簡練,不得塗改,空格處以“無”字填寫,並用A4紙打印。
3、單位名稱、地址等項目要填寫全稱,勿用簡稱。
4、“單位性質”一欄填寫國有、集體、個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
5、“申請證書級別”一欄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甲級”或“乙級”,申請其他項目的不填此欄。
6、呈報申請表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a.申請單位簡介;
b.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複印件);
d.主要技術人員名單;
e.實驗室有關資料;
f.相關儀器設備清單;
g.曾經完成的相關工作總結報告等;
7、本申請表一式二份。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表(首頁樣式)
單位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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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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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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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
| 註冊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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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職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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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人 |
| 職 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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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 傳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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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
| 申請證書級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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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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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法定代表人:
(簽字)
年 月 日 | 申請單位: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編號: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受理通知書
:
你單位 年 月 日提供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申請資料,經審覈,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現決定於 年 月
日前赴你單位進行現場評審,請你單位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好準備。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辦事機構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評審表
考覈單位名稱 |
| 聯繫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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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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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日期 |
| 考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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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服務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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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覈組意見 |
(考覈組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 ||
資質審定辦事機構審覈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
衛生行政部 門審批意見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批准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報批稿)》起草說明
一、制定本辦法的必要性與依據
隨着改革開放的深入,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出現了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無論是執業行爲還是服務質量都不能滿足日益發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需求;我國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缺乏統一管理;存在部門保護、行業壟斷、地方保護等有礙規範化、標準化職業衛生服務的問題。其根本原因,在於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法制管理缺乏力度,尚未完全引入市場競爭與技術准入機制。爲提高我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水平,規範各類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服務行爲,適應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的需要,《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等條款明確規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由依法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機構承擔。因此,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已成爲當務之急。
近年來,三分之二以上的省、市、自治區先後通過職業衛生地方立法,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管理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目前,全國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設區的市級以上的機構有204個,縣級2000多個,共有職業衛生技術人員3萬人左右,其中具有高級職稱(含副高)以上專家2000多人。爲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提供了組織保證和技術基礎。
二、起草經過
2000年5月12日,受衛生部衛生法制與監督司的委託,由中國預科院勞衛所、環境衛生與衛生工程研究所、北京衛生法學會、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衛生監督所、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有關職業衛生、衛生立法方面的專家和人員組成了起草小組,在立法調研的基礎上,於2000年5月底擬訂了初稿。利用互聯網和座談會等多種方式廣泛徵求了不同方面、不同地區的意見,五易其稿,於2000年8月1日形成了送審稿上報衛生部法監司。同年12月12日衛生部以衛法監衛發[2000]146號文向各省衛生行政部門書面徵求意見,到2001年2月底共收到17份書面修改建議。同時法監司多次召開了各種形式的修訂論證會,反覆修訂十餘稿,歷時近兩年,形成了報批稿。
三、草案內容及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草案內容共分五章四十條,包括總則、資質審定、資質管理、罰則與附則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 關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範圍
根據我國職業衛生服務的現實情況與國際接軌的需要,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界定《職業病防治法》和有關法規明確規定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與評價、化學品毒性鑑定、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職業防護設施與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效果評價、放射防護器材和含放射性產品檢測等項目。
至於職業病診斷鑑定和職業性健康檢查,雖然需要有職業技術人員參與,但它屬於職業病臨牀醫學範疇,按照法律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故未列入。
(二) 關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認證制度
按照市場競爭和技術准入機制及國內外對職業衛生服務通行的現代管理模式,都對技術服務中介機構的准入管理,改過去單純行政許可爲技術資質審定,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等規定,本草案第三條規定“凡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取得衛生部或者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證書》,並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項目,從事相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
(三) 關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兩級認證
爲充分利用全國的職業衛生資源,通過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市場競爭,充分調動中央、地方和行業所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的積極性,並考慮不少地區職業衛生技術人員或者技術水平問題,保障我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的穩定性和連續性,經反覆徵求意見和研討論證,草案原則上保留了過去中央與地方的分級管理內容即衛生部負責草案第四條規定的四項資質審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其第五條規定的三項資質審定。因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工作量大,其技術要求有高有低,對此,草案第六條規定對從事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由衛生部負責甲級資質審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乙級資質審定。
(四) 關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認證專家庫
行政認證不能替代技術評審,技術評審是行政認證的基礎。由於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認證工作具有非常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參加認證評審的成員必須是具有豐富經驗的職業衛生專家,其專家人選應當根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項目和專家條件選聘,由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資質審定專家庫的設立,使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格認證有了技術保障和質量保障,也保證了技術評審的公開性、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