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系指含有發射正電子的放射性核素的藥品。它一般由醫療機構或者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生產企業於臨牀使用前製備。發射正電子的放射性核素主要有兩種來源:通過迴旋加速器製備和發生器製備。本指導原則僅適用於迴旋加速器製備的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的質量控制。
爲保證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用藥安全有效,應當依據國家藥品質量標準對製備的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進行質量控制。如果某種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尚未有國家標準,製備單位應起草該藥品的質量標準,並經過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複覈,在確認後方可用於該藥品的質量控制。
1、發射正電子的放射性核素物理半衰期一般很短,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的製備必須迅速。爲保證操作人員免受過量的電離輻射,一般採用自動化合成系統。
2、一般於臨用前由醫療機構自行製備和合成。鑑於氟-[18F]的半衰期稍長,含氟-[18F]的放射性藥品可由附近的具有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製備資格的醫療機構或生產企業製備和供應。
3、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批量較少,一般每批僅爲數劑。
鑑於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製備和質量控制的特點,臨牀使用前不可能對每一批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進行全項檢驗。爲保證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的質量,確保用藥安全有效,規範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的質量控制,根據《藥品管理法》和《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制訂本指導原則。
一、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大於20分鐘的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如含氟-[18F]的放射性藥品)
每批藥品在使用前,應對如下項目進行質量檢驗:
3、放射化學純度測定
4、放射性活度或濃度測定
其它項目進行追溯性檢驗
二、放射性核素的半衰期小於或等於20分鐘的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如含碳 [11C]、氮 [13N]、氧 [15O]的放射性藥品)
將在同一天相同條件下製備的所有同品種製劑定義爲一批,而在一天內每次製備的製劑稱爲亞批。對在相同條件下製備的第一個亞批進行質量控制,在製備其它亞批前,至少對如下項目進行質量檢驗:
3、放射化學純度測定
4、放射性活度或濃度測定
其它項目進行追溯性檢驗
三、追溯性檢驗
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的追溯性檢驗,應對在同一操作規範下製備的成品進行至少連續六批樣品檢驗。如結果均符合規定的則可定期進行抽驗,但至少一個月進行一次全檢。
四、檢驗結果
上述檢驗,如有一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應立即停止製備和使用。待查明原因、合理解決、並經過三批成品驗證符合規定後,方可繼續製備。已用於臨牀的,應對患者進行跟蹤隨訪,採取必要的措施;如發生嚴重不良事件的按規定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五、質量保證措施
1、製備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的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應具備製備和檢驗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相適應的場所、儀器和設備。儀器設備應定期校驗,確保狀態正常,並有儀器設備操作和校驗規程、使用和維修記錄。
2、製備和檢驗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的生產企業和醫療機構應具有相應專業技術人員,並經過培訓。質量控制人員應經過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機構有關放射性藥品檢驗知識的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3、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製備和檢驗應制定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應有製備和檢驗記錄,記錄至少保存三年。
4、確保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製備和檢驗所用原料、物料和試劑符合相關規定的品質要求;並制定原料、物料和試劑的訂購、貯存和使用管理規定。
5、爲保證自動化合成工藝的穩定,對計算機和相關自動化設備應予以控制,不得擅自改變參數。如需改變,必須經授權人員按規定進行,每次修改應予以記錄和驗證。
6、應定期對操作規程和控制工藝流程的計算機軟件進行產品驗證,一年至少驗證一次。如變更操作規程或計算機軟件,應進行重新驗證,並對至少連續製備的三批成品進行檢驗,結果符合質量標準規定時,方可用於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的製備。
7、應定期對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製備的淨化間或超淨臺的淨化性能進行驗證,確保其符合要求。
8、醫療機構首次製備的正電子類放射性藥品用於臨牀前,需連續製備三批樣品經過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或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授權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檢驗結果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