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放射性核素診治患者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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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註解

接受放射性核素診治患者的管理要求

1.應用於患者體內放射性藥物的使用原則,是在保證正常顯像質量的前提下,儘可能應用最小放射劑量

2.在將放射性藥物引入患者體內之前,應認真核對患者姓名、診治項目、目的、適應證及禁忌證等情況,特別是育齡期女性患者,應注意經期、孕期、哺乳期等情況,防止不必要的放射性負荷。

3.接受了放射性核素患者應在指定地點候診,使用核素室內專用廁所。

4.接受治療量[全身劑量>1110MBq(30mCi)]核素患者,應在專門核素治療病房住院隔離;其中使用β射線放射性核素(如32P)的患者應與使用γ放射性核素(如131I)的患者病室居住。使用大劑量(GBq(數百mCi)水平)的γ放射性核素患者應獨居一室,並有相應的防護設備。使用一般劑量患者可多人一室,但牀距應保持1m以上。

5.核素治療患者應遵守衛生防護制度,住院期間謝絕探視。

6.服用放射性核素後,患者體液排泄物,應按放射性核素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各工作區、室應定期進行沾污檢查劑量檢查,並設專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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