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骨心法要旨》

清 吳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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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惡血已留復因怒傷肝經義

靈樞經·邪氣臟腑病形篇》曰∶有所墮墜,惡血在內,有所大怒,氣上而不下,積於脅下,則傷肝。【注】人因墮墜,血已留內,若復因大怒傷肝,其氣上而不下,則留內之血,兩相凝滯,積於脅下,而肝傷矣。法當先導怒氣,勿積於肝,則肝可以無傷,然後飲以利藥,以破惡血,則脅下無留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