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閔純璽
凡婦人有孕,則手足十二經脈氣血周流,俱供養胎元,豈有逐月某經養某胎之理,故不具載。如孕婦有疾,必擇專門名醫,平日相信而無錯誤者,方可用之。若未試之醫,有毒之藥,切勿輕用,以貽後悔。更不可輕用鍼灸,以致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