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抗原与佐剂
2.1免疫用抗原应选用免疫原性好的精制类毒素或类毒素。必要时也可用脱毒不完全或未经脱毒的抗原免疫。
2.2种类不同的抗原应作明显的标记,予以严格区分。
2.3抗原应妥善保存于2~8℃冷暗处,分装和调制应在无菌操作下进行,凡发现染菌者应予废弃。
5 免疫及采血
3.1基础免疫
马匹在超免疫前应给予基础免疫,可按各自的条件和经验制定实施计划进行。
3.2超免疫
根据基础免疫和前程免疫的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免疫及采血计划。
3.3.1 免疫成功的马匹可进行采血,其血清的效价不得低于下列要求:
破伤风1100
白喉1100
威氏300
水肿700
脓毒350
溶组织700
A型肉毒1500
B型肉毒800
E型肉毒800
采血量,应根据马匹体重及健康状况,一般每kg体重采血14~20ml。
3.3.2采血马匹应于采血前至少6小时以内不喂给精料。黄疸严重及其他重患病马均不得采血。
浆应做效价测定并抽样做无菌试验。血浆应加适宜的防腐剂(例如不超过0.5%的苯酚等),保存于冷暗处。
3.3.5分离血浆时,应注意不混入血细胞。发现严重溶血或严重黄疸者不应混并。
3.3.6新马在检疫期间所采的免疫血浆应单分离单保存,至检疫期满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3.3.7患传染性贫血的马匹,应追查,前次检疫以后的血浆及被该血浆所污染的半成品及成品应予废弃。患恶性肿瘤或马鼻疽的马匹,应追查,发现前3个月内的血浆及被该血浆所污染的半成品及成品应予废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