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陈会;刘瑾
横寸∶膺部、腹部并用乳间横折作八寸。腹部应有横寸,悉根据上法。直寸∶中行心蔽骨下至脐共折作八寸。人若无心蔽骨者,取歧骨下至脐心,共折九寸取脐中至毛际横骨,折作五寸。天突至膻中为准,折作六寸八分,下行一寸六分,为中庭。上取天突,下至中庭,共折作八寸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