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医事法规研究

  中国的医疗体制目前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各种观念相互冲撞,各种法规纷纷出台,关于医患关系的说法莫衷一是,但基本上都是在照搬国外的做法,所谓差别也无非是倾向于美国还是欧洲。然而,中国目前的医疗体制与世界各国均不相同,中国目前是用占世界3%的卫生资源解决占世界22%人口的卫生保健问题,医患关系比较紧张的状态必然还会在一个时期内存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医患关系,建立合乎中国国情的医事法规体系?单纯移植国外的现成经验是不够的,我们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应该考虑到已深深植入文化层面的传统的医患关系。中国医学渊远源长,为中华民族的繁衍生息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医学的学术思想固然是中国医学的灵魂,但是中国古代医事法规对于促进中国古代医学的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也是功不可没。在当前我国医疗体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革的情况下,加强我国古代医事法规的研究,无疑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所谓医事法规,并无法定的意义。概括地说,乃规定医疗业务之法律规章及行政命令,亦及规范医事人员之资格、业务范围及其他业务活动之关系之法律及命令的总称。按照台湾学者黄丁全的说法,医事法规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医事法规是专指规范医疗人员及医疗辅助人员执行业务的专业法规。为突出讨论重点,本文取其狭义的定义。

  一、中国古代医事法规的缘起(奴隶制时期的医事法规)。

  从目前发现的资料上看,关于中国古代医学最早的记载是在殷墟出土的甲骨文中,其中载病的有323片,415辞,包括二十余种疾病的名称。这证明了早在商朝就已经有了医疗活动,但是在这一时期是医巫不分的,由于医疗水平的低下,医学带有很浓厚的“神”的色彩,所以也就谈不上有专门的医事法规。真正有据可查的医事法规见于《周礼》。《周礼》把“巫祝”列入春官大宗伯中,而“医师”则属天官大冢宰管辖,从此医巫分业,医疗行为成为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活动,为规范这种高度专业化的活动,医事法规也随之形成。这一时期的医事法规的特点主要是制度上的建设。首先,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备的医疗体系,《周礼·天官》记载,当时设有“医师”之职位,为众医之长。其职责是“掌医之政令,聚毒药以供医事。”医师之下除直接诊疗疾病的医士外还有史(负责文书医案)、府(掌管药械、会计)、徒(以供役使、看护)等辅助性的医官,更将医生详细划分为“食医”、“疡医”、“疾医”、“兽医”四类,并详细规定了四类医生的执业范围。《周礼》还规定了上述人员的数量,对整个医疗体系定岗定编,职责明确,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医疗体系。其次,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病案书写制度和死亡报告制度“凡民之有疾病者,分而治之,死终,则各书其所以,而入于医师”这里的医师是上文所说的众医之长,古代尽天年而死为“终”,夭折称“死”,上述文献的意思是说对患病的民众,应区分不同的疾病进行治疗。所有的死亡病案应进行分析,确定是自然死亡还是因病致死乃至病因病机都要记录上报。这种措施有利于临床资料的积累,客观上促进了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第三,《周礼》规定了对医士进行考核的制度“岁终则稽其医事,以制其食:十全为上,十失一次之,十失二次之,十失三次之,十失四为下。”也就是根据出现医疗差错的多少来确定其应享受的待遇。

  这一时期,虽然医巫分业,但从《左传》等史料记载的医疗个案来看,医学理论体系尚未完备,医疗实践仍然有尽人事听天命的味道,对医生行医的记述中搀杂了大量的神话色彩。与之对应对医疗差错的处罚并不严格。医生的执业环境较为宽松,当时的名医秦越人(扁鹊)甚至提出了“六不治”的观点,对患者有极大的选择权。

  二、中国古代医事法规的发展与成熟(封建制时期的医事法规)

  中国古代医事法规的发展与成熟是与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和医疗水平的提高伴生的。秦汉以来,随着《黄帝内经》、《伤寒杂病论的成书,汉唐时期中医学体系已经发展得非常完善,对于疾病的预后转归已经是可以预测的,医事法规也完备起来,医生不再可以选择病人,医生也开始为自己的医疗过失承担责任。此后一直发展至清代,随着医学知识的普及,医生的增加,对于疾病认识的更加深入,甚至出现了医疗事故鉴定的雏形。纵观中国古代医事法规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中国古代医事法规不对医生的诊疗水平进行评价。古代律令中处罚医生最常见的原因就是不如本方。古时医生看病同现在差不多,诊断病情后,先开出处方,然后再照方抓药,所谓不如本方是指在照方抓药的过程中与所开的处方不同。中国古代医事法规仅对此进行处罚,但这个处方究竟是否对症则不在法律考察的视野之内。

  第二、充分考虑到了医学的特殊性。首先,严格区分故意和过失。在对医生的诊疗行为进行规范时,如果属于失误,则按特定的法规进行处理;如果是故意则比照其他法规进行处理,如致死者比照故杀之罪等等。其次,适用于医生的特别法,对医生的处罚较其他造成同等后果的行为之处罚要轻得多。这种区分考虑到了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对于保护医生的权益,探索新的治疗方法和手段,促进医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际上,中国古代规范医生诊疗行为的医事法规,与其说是规定了对医生的处罚,不如说是规定了对医生的特别保护。

  第三、对医疗行为失误的处罚有逐渐减轻的趋势。唐朝,药不如本方者如是君主,医者绞,如不是君主,则徒两年半;宋代如对象是平民,则徒二年;元代则仅仅是杖一百。

  如中国医学史权威车离教授所言“中医学与西方建立在实验基础上的医学不同,它是根植于中国文化之中的。”什么样的医学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医患关系,就会在当时的医事法规中产生烙印。中医学和中国法学同样源自中华文化,受中国古代医事法规规制的医患关系已深深地融入了中国文化的层面,潜藏在群体意识的深处。这一点是我们在制定各项法规政策的时候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