膏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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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序号附录Ⅰ
内容全文  P. 膏药

  膏药系指药材、食用植物油与红丹炼制而成的外用制剂。

  膏药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药材应依法加工、碎、断,按各该品种项下规定炸枯;质地轻泡不耐油炸的药材,宜待其他药材炸至枯黄后加入。

  二、炸药后的油炼至“滴水成珠”,放至一定温度后加入红丹,搅拌使充分混合,喷淋清水。药膏成坨置清水中浸渍。

  三、挥发性药物、矿物药及贵重药应研成细粉,于摊涂前加入,温度应不超过70℃。

  四、膏药应乌黑光亮、油润细腻、老嫩适度、摊涂均匀,无红斑、无飞边缺口,加温后能粘贴于皮肤上且不移动。

  五、膏药应密闭,置阴凉处贮藏。

  【重量差异】

  膏药重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  标示重量  │  重量差异限度  ────────┼───────────  3g或3g以下  │   ±10%  3g以上至12g │   ±7%   12g以上至30g │   ±6%    30g以上   │   ±5%  ━━━━━━━━┷━━━━━━━━━━━

  检查法

  取供试品5张,分别称定出总重量。剪取单位面积(cm<2>)的裱背称定,折算出裱背重量。膏药总重量减去裱背重量即为药膏重量,与标示重量相比较不得超出上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