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应当根据需要,配备科技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实验动物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各类人员,应用逐步实行资格认可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二十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对实验动物必须爱护,不得戏弄或虐待。
《实验动物科学》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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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 第三章 实验动物的检疫和传染病控制
- 第四章 实验动物的应用
- 第五章 实验动物的进口与出口管理
- 第六章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当前内容)
-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 第八章 附则
- 附2 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暂行条例(北京)
- 《北京医学实验动物检定暂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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