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关于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于2014年7月7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8月10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试公平、公正,维护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对考生、命审题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第三条  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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