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司于2010年7月10日食药监安函[2010]64号发布。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条(职责分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