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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关于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于1988年10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动物的管理条例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科学研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的,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的研究、保种、饲育、供应、应用、管理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第四条实验动物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有利于促进实验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全国实验动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实验动物工作。第六条国家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质量合格认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七条实验动物遗传学、微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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