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12月27日国卫办医发〔2013〕44号印发,自2013年12月27日起施行。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行为,促进内镜诊疗适宜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镜诊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通过人体正常腔道或人工建立的通道,使用内镜器械在直视下或辅助设备支持下,对局部病灶进行观察、组织取材、止血、切除、引流、修补或重建通道等,以明确诊断、治愈疾病、缓解症状、改善功能等为目的的诊断、治疗措施。第三条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内镜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