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1.凡經臨牀科(或門診)診斷,需要鍼灸治療者,可開出醫囑,由本科(或門診)醫師、護士執行,或填寫申請單,送鍼灸科、室(或理療科),或直接掛號就診。
2.申請單上須填寫診斷、病情摘要、鍼灸目的及要求等。
3.鍼灸科、室(或理療科)醫師接申請單後,首先了解病情,作必要的複查,然後辨證,確定處置方案,其內容應包括治療種類、方法、部位或穴位、刺激量、治療時間和療程等,均填入治療單內。
4.對首次治療患者,須說明治療種類、方法、療程、次數、可能出現的反應,注意事項等,做好解釋工作,消除患者的顧慮後再施術。
5.每次治療後,施術者應詳細記錄治療次數、日期、穴位、刺激量、方法及時間等,並簽名。急性病每治療1-3次,一般疾病每治療7-10次,應記錄病情及治療反應1次。
6.醫師應對治療患者定期複查,根據病情變化及時調整穴位,將複診結果記入治療單;療程結束或因病情變化停止治療時,應及時做出小結,並將效果與建議事項寫入小結內,並送回臨牀科納入病案。在本科治療者,應將鍼灸治療效果填入病程記錄或門診病歷。
7.每日治療工作結束後,應對用過的各類針具進行檢查修整。針具用後,須經嚴密消毒方可再用。針具消毒用高壓蒸汽法,梅花針、挑治針可用器械消毒液浸泡。傳染病、皮膚病患者用過的針具應分別放置,另行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