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藥品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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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拼音

yī bān yào pǐn shěn pī

2 註解

一般藥品審批是指對收載於三級藥品標準中的藥品所進行的審批。凡具有《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企業單位,須按規定內容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及藥檢所。經藥品檢驗檢驗合格後,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簽署意見,轉報省衛生廳,經徵求同級藥品生產、經營主管部門意見後,審覈批准,發給批准文號,方可生產和銷售。審批藥品所需資料包括:藥品質量標準、生產工藝和製備方法、報批單位的檢驗報告書、藥品標籤、介紹樣本、三倍量的供試品和地、市藥檢所檢驗報告書和意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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