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註解
1.精神病患者在病態支配下發生的自殺、傷人及逃跑等意外事件,往往與沒有做好危險物品管理工作有關。因此,必須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2.患者入院時,接診護士應仔細檢查危險物品,如發現任何刀、剪、保險刀片、繩、褲帶、打火機、火柴、玻璃製品、大頭針、髮夾及藥品等,應全部收繳,交護送入帶回或登記保管。
3.住院期間,患者外出參加集體活動或探視完畢回病室時,應注意檢查危險物品,防止流入。
4.患者不準進入治療室、辦公室及更衣室,嚴防偷藥、藏藥及竊取其他危險物品。
5.病區內帶有危險性的設備,要加安全裝置並加強管理。保護帶、繩索、扁擔、火柴、鐵鉤、消毒藥水及針頭等雜物要妥善保管。保護帶、剪刀、指甲鉗等護理用具,應列爲交接班的內容,嚴格交接手續。生產勞動工具,平時要保管好,使用時要注意安全。
6.每天上午進行病房護理時,同時注意收檢危險物品一次。每週安排一次危險品的總檢查,發現漏洞,隨時堵塞。原則上以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相結合的方式,經常做好危險物品收撿工作。
7.患者使用指甲鉗剪指甲時,必須在護理人員監護下使用;理髮時應加強組織管理,理髮工具應嚴格保管好。泥木工及水電工進入病區修理時,工具應嚴加保管,防止落入患者手中,造成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