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兒童保健工作規範(試行)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拼音

quán guó ér tóng bǎo jiàn gōng zuò guī fàn (shì xíng )

2 註解

全國兒童保健工作規範(試行)》由衛生部於2009年12月27日印發。

全國兒童保健工作規範(試行)

兒童保健工作是衛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公共衛生範疇。爲規範兒童保健服務,提高兒童健康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工作規範。

3 一、範圍

(一)本規範所涉及的兒童保健對象爲0-6歲兒童

(二)根據不同年齡兒童生理和心理發育特點,提供基本保健服務,包括出生缺陷篩查與管理(包括新生兒疾病篩查)、生長發育監測、餵養與營養指導、早期綜合發展、心理行爲發育評估與指導、免疫規劃、常見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護、健康教育健康促進等。

(三)兒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兒童保健管理和學齡前集體兒童衛生保健管理。

4 二、職責

(一)衛生行政部門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是兒童保健工作的主管部門。

1.負責制定兒童保健工作方針政策、發展規劃、技術規範與標準,並組織實施。

2.根據當地區域衛生規劃,建立健全兒童保健服務機構和服務網絡,提供專業人員、經費、房屋和設備等必要的服務條件。

3.建立完善的質量控制和績效評估制度,對轄區內兒童保健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二)婦幼保健機構

婦幼保健機構是轄區內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婦幼保健的技術指導中心。

1.在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制定並實施轄區兒童保健工作計劃。

2.制定健康教育工作計劃,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定期對健康教育效果進行評估,不斷探索適宜不同人羣的健康教育方式,提高健康教育質量。

3.承擔對下級婦幼保健機構的技術指導、業務培訓和工作評估,協助開展兒童保健服務。

4.負責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和其他醫療機構的兒童保健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推廣兒童保健適宜技術。

5.按照《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的要求,對轄區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進行業務管理、技術指導、人員培訓和考覈評估

6.做好兒童保健信息的收集、彙總、上報、分析反饋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統計工作的質量控制,確保資料的準確性。

7.建立健全嬰兒5歲以下兒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監測系統,建立殘疾兒童篩查和報告制度,開展兒童死亡評審工作。

8.對危害兒童健康的主要問題開展調查與科學研究,爲衛生行政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9.根據當地兒童保健工作規劃,有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兒童保健服務。

10.完成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1.開展與機構職責、功能適應兒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術服務。

2.掌握轄區內兒童健康基本情況,完成轄區內各項兒童保健服務與健康狀況數據的收集、上報和反饋;對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站的兒童保健服務、信息收集、相關監測等工作進行指導和質量控制

3.接受婦幼保健機構的技術指導、培訓和工作評估

(四)村衛生室和社區衛生服務站

在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指導下,開展或協助開展兒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服務,收集和上報兒童保健服務與健康狀況數據。

(五)其它醫療衛生機構

1.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兒童保健服務,應遵循本規範。

2.開展兒童保健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應接受婦幼保健機構的技術指導、服務管理與工作評估

3.參與轄區兒童工作技術指導、業務培訓、考覈評估

5 三、內容

(一)胎兒保健

動態監測胎兒發育狀況,爲孕婦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環境心理狀態的指導,避免或減少孕期有害因素對胎兒的影響,開展產前篩查和診斷。

(二)新生兒保健

1.新生兒出院前,由助產單位醫務人員進行預防接種和健康評估,根據結果提出相應的指導意見。

2.開展新生兒訪視,訪視次數不少於2次,首次訪視應在出院7天之內進行,對高危新生兒酌情增加訪視次數。訪視內容包括全面健康檢查母乳餵養科學育兒指導,發現異常,應指導及時就診。

3.按照《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和技術規範,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

(三)嬰幼兒學齡前期兒童保健

1.建立兒童保健冊(表、卡),提供定期健康體檢生長監測服務,做到正確評估和指導。

2.爲兒童提供健康檢查,1歲以內嬰兒每年4次、1~2歲兒童每年2次、3歲以上兒童每年1次。開展體格發育及健康狀況評價,提供嬰幼兒餵養諮詢口腔衛生行爲指導。按照國家免疫規劃進行預防接種

3.對早產兒低出生體重兒、中重度營養不良單純性肥胖、中重度貧血活動佝僂病、先心病等高危兒童進行專案管理。

4.根據不同年齡兒童心理發育特點,提供心理行爲發育諮詢指導。

5.開展高危兒童篩查、監測、干預及轉診工作,對殘障兒童進行康復訓練與指導。

6.開展兒童五官保健服務,重點對齲齒聽力障礙弱視屈光不正等疾病進行篩查和防治。

7.採取綜合措施預防兒童意外傷害發生

6 四、要求

(一)專業機構

開展兒童保健服務的機構必須爲衛生行政部門已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

(二)專業人員

1.從事兒童保健工作的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並接受兒童保健專業技術培訓,考覈合格。

2.在崗人員需定期接受兒童保健專業知識與技能的繼續醫學教育培訓。

(三)業務用房

1.縣(市)級及以上婦幼保健機構

(1)兒童保健管理用房:開展兒童保健羣體工作和信息資料管理業務,房屋面積各不少於15平方米。

(2)兒童保健門診用房:兒童保健門診應相對獨立分區、流向合理、符合兒童特點;應設立分診區和候診區,總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兒童健康檢查門診診室不少於兩間;專業門診用房根據所開展的專業需求確定(見附件)。

2.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根據當地兒童保健需求、基層衛生機構服務能力和業務量配置用房,面積參照本規範執行。

3.其他醫療衛生機構

綜合醫院、專科醫院醫療衛生機構開設兒童保健相關專業門診,根據業務工作量參照本規範執行。

(四)各專業門診設施設備

根據開展兒童保健服務的內容,配備必需的基本設備和設施(見附件)。

7 五、評估

(一)建立區域兒童保健工作監督管理和考覈評估制度,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對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兒童保健工作職責履行情況、兒童保健工作網絡建設情況、兒童保健服務質量和兒童健康水平改善情況進行評估

(二)各地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組織實施開展兒童保健工作的考覈評估

8 附件

兒童保健專業門診用房及設備設施基本要求

門診名稱診室設置和面積診室設施
兒童生長發育門診診室2間,測量室1間,治療室1間。不少於40平方米。體重計、臥式量牀、身高計、壓舌板兒童診查牀、兒童血壓計、軟尺、X片閱片燈等。
兒童營養門診診室1間,營養指導示教室1間,監測評估室1間。不少於30平方米。體重計、臥式量牀、身高計、壓舌板兒童診查牀、兒童血壓計、皮褶計、食物模型、食物量具等。
兒童心理衛生門診診室2間、心理行爲智力測查室各1間,治療室2間。不少於60平方米。心理行爲測查量表和工具、心理行爲干預輔助設備等。
兒童康復門診診室1間,評估室1間,運動康復室1間(100平方米),語言訓練室1間,儀器康復室1間。不少於150平方米。相關康復器材和設備等。
保健門診診室1間,驗光室1間,檢查室1間,治療室1間。不少於50平方米。標準對數視力表(燈光箱)、兒童圖形視力表、色盲檢查圖譜、眼位板、眼底鏡、裂隙燈、視力篩選儀、眼瞬息圖像篩分儀、點狀視力檢測儀、弱視矯治系列設備等。
聽力保健門診診室1間,檢查室1間,治療室1間。不少於30平方米。額鏡、耳鏡、聽力篩查儀、耳聲發射儀、聽覺腦幹誘發電位、多頻穩態測聽儀、聲阻抗儀等。
口腔保健門診診室及檢查室共1大間,輔助用房2間。不少於40平方米。牙科治療椅、消毒設備、光固化機、兒童口腔預防保健相關材料和用品等。
健康教育健康宣教室1間。不少於20平方米電腦、電視、DVD機、投影儀等。
相關醫技設備:血分析儀,尿分析儀,顯微鏡,酶標儀, X光機、牙片X光機、B超腦電圖機、微量元素測定儀、生化分析儀、骨密度檢查儀等。

衛生部辦公廳                       2009年十二月  日印發

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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