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療申請記錄單書寫常規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註解

1.理療申請記錄單爲理療科主要醫療文件之一,須填寫清楚。理療結束存入本科,或送臨牀科,歸入病案妥善保存,最好同時複寫一份,由理療科保存,作爲總結工作及科研資料。

2.理療申請記錄單(一張雙面或另加附頁)應包括臨牀申請部分、理療醫師記錄部分、治療記錄部分及治療總結等項。

3.申請部分應包括一般項目(姓名、年齡、性別、病案號等)、病歷摘要(患病時間、主要症狀、主要檢查結果、臨牀上的主要治療、其他疾病情況等),由臨牀醫師按常規要求填寫清楚。如直接掛理療科號則由理療科醫師填寫。

4.理療醫師記錄部分應包括:接診檢查簡要記錄、理療醫囑、複查記錄。醫囑應填明:理療種類、部位(必要時附圖說明)、方法劑量(電流強度、功率、能量、生物劑量、溫度、刺激強度等)、時間、間隔天數、總次數、幾次後複查,並簽名。

5.治療記錄應包括日期、次數、理療種類、治療時間、劑量反應及其他,由操作者在每次治療後填寫並簽名。

6.理療患者定期複查或更換理療種類時,理療醫師應在醫囑部分填寫清楚。理療結束,應及時寫出總結,判定療效。

7.體療醫囑應包括治療目的、方法注意事項、時間、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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