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 李紀方
治法皆同。惟孕婦所吹之藥。須去片麝。所服之藥。如法夏、南星、附片、肉桂、大黃、芒硝、牛膝、厚朴等藥。皆能墮胎。若證稍輕。或認證未確。切戒妄用。如實系虛寒危險之證。必須附、桂。方可回將脫之元陽。實系壯熱危險之證。必須硝、黃。方可救欲絕之真陰。則不妨放膽用之。有病病受。於胎仍無傷也。但宜中病即止。不可過劑。經雲毒藥治病。十去六七。此之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