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承上編《氣穴論》,而復言氣府也。手足三陽之脈,六腑主之。故脈氣所發之穴,即爲氣府。手足三陽,合督任衝脈,凡三百六十五穴,亦應一歲之數,所以承氣穴而補其未盡之義。
六,舊本訛八,今改。足太陽脈氣所發之穴,計七十六穴。足太陽膀胱水府也,脈氣所發者,從足太陽經脈之氣,而發於穴也。
兩眉頭各一,入發至頂,三寸半,旁五,相去三寸,其浮氣在皮中者,凡五行,行五,五五二十五。
頂,舊本訛項,今改。行,音杭。頂,前頂穴也。兩眉頭各一,攢竹穴也。自攢竹入髮際,至前頂,其中有神庭、上星、囟會,故長三寸半。前頂有中行,次兩行,外兩行,故旁五。言自中及旁,有五行也。五行之內,左右相去三寸。申明旁五者,其太陽之浮氣在皮中者,凡五行,一行五穴,五五則二十五穴也。二十五者,中行有前頂、百會、後頂、強間、腦戶,五穴。次兩行有五處、承光、通天、絡卻、玉枕,左右十穴。又次兩行,有正營、承靈、腦空、竅陰、完骨,左右十穴。共二十五穴、合兩攢竹、神庭、上星、囟會五穴,凡三十穴。
項中大筋兩旁各一。
風池二穴。
風府兩旁各一。
天柱二穴,以明上文外兩旁,在項中大筋兩旁名爲風池者各一。內兩旁,在風府穴兩旁,名爲天柱者各一穴。
俠脊以下至尻尾,二十一節,十五間各一。五臟之俞各五,六腑之俞各六。
自風府兩旁,俠脊以下,從大椎至尻尾,計二十一節。二十一節之中,凡十五節間各一∶謂肺俞、厥陰俞、心俞、膈俞、肝俞、膽俞、脾俞、胃俞、三焦俞、腎俞、大腸俞、小腸俞、膀胱俞、中膂內俞、白環俞,左右各一,凡三十穴。十五節間,內有肺心肝脾腎五臟之俞,左右各五。膽胃三焦大腸小腸膀胱之俞,左右各六。髒俞各五、腑俞各六,總在十五間,而十五間,覆在二十一節內也。
委中,腿灣委中穴也。至足小趾旁有崑崙、京骨、束骨、通谷、至陰,合委中,左右各六俞,凡十二穴。此足太陽脈氣所發,共七十六穴。足太陽之脈,起於目內,上額交巔,絡腦下項,俠脊抵腰,循髀,至足小趾外側,故脈氣所發如此。
足少陽脈氣所發者,六十二穴。
兩角上各二。
直目上髮際內各五。
直,中正也。直目上髮際內,從目中正間,上於髮際之內。有臨泣、目窗、正營、承靈、腦空,左右各五,凡十穴。
耳前角上各一。
頷厭二穴。
耳前角下各一。
懸釐二穴。
銳發下各一。
銳發,即鬢髮。下各一,和二穴也。
客主人各一。
一名上關,在耳前之上。
耳後陷中各一。
翳風二穴。
下關各一。
在耳前之下,故名下關。
耳下牙車之後各一。
缺盆各一。
項側兩開鎖骨,缺陷如盆,左右二穴。
腋下三寸,脅下至,八間各一。
腋下三寸,淵液穴也。腋下爲脅,脅下爲,脅下至,有輒筋、大包、日月、京門、帶脈、五樞、維道、居,八穴之間,左右各一行,計十六穴,合左右淵液,凡十八穴。
髀樞中旁各一。
髀樞,即髀厭,環跳穴也,在居穴下,髀樞中旁,即髀厭分中之義,兩旁各一,凡二穴。
陽陵泉、陽輔、墟、臨泣、俠溪、竅陰,左右各六俞,凡十二穴。此足少陽脈氣所發,共六十二穴。足少陽之脈,起於目銳,上抵頭角,入耳前後,從腋下脅,行身之側,下膝至足,故脈氣所發如此。
足陽明脈氣所發者,六十八穴。
空,孔同,餘仿此。面鼽骨空,四白穴也,面上鼻氣旁通之處,故曰面鼽。穴居骨內,故曰骨空。左右凡二穴。
大迎在頰車下,承漿旁,穴在骨間,故曰大迎之骨空,左右凡二穴。
人迎各一。
膺中骨間各一。
膺,膺窗也。中,乳中也。膺中骨間,謂膺窗乳中,胸骨之間,即上文十五間八間之義。膺窗之上,有屋翳、庫房、氣戶。乳中之下,有乳根,其穴俱在胸骨間,左右各一行,凡十二穴。
俠,並也。俠鳩尾之外,並鳩尾之外兩旁也,當乳下三寸,外旁不容之穴,與鳩尾相併,當在乳下、則相去三寸也。俠胃脘,謂不容之下,即有承滿、梁門、關門、太乙、與胃上脘中脘下脘相併也。合鳩尾外旁,胃脘外旁、左右各五,凡十穴。
俠臍廣二寸各三。
齊,臍通,下同。二寸,舊本訛三寸今改。俠臍,與臍相併也。廣,開廣也。俠臍廣二寸,天樞穴也。各三,乃天樞,外陵、大巨,左右各三,凡六穴。
下齊三寸,俠之各三。
三寸,舊本訛二寸,今改。下臍三寸,關元穴也。下臍三寸俠之,乃外兩旁之水道、歸來、氣衝,左右各三,凡六穴。
《骨空論》雲∶衝脈者,起於氣街。《衛氣》論雲∶胸氣有街,腹氣有街,頭氣有街,脛氣有街。此氣街動脈,乃腹氣之街,左右盲俞二穴。
伏兔上各一。
膝犢鼻下外廉,相去三指,是爲三裏,膝三裏以下,至足中指,其中有三裏、上廉、下廉、解溪、衝陽、陷谷、內庭、厲兌,左右各八俞,凡十六穴。六腑皆六俞,獨足陽明有八俞,蓋大腸屬上廉,小腸屬下廉,其大小腸分屬所在穴孔,爲陽明之所主也。本俞論雲∶大腸屬上,小腸屬下,大腸小腸皆屬於胃,是足陽明者此也。此足陽陰脈氣所發,共六十八穴。足陽明之脈,起於鼻交中,旁約太陽之脈,循髮際至額顱,從大迎下人迎,入膺胸,行身之前,下腹,從脛抵足厲兌,故脈氣所發如此。
目內各一。
兩睛明穴。
目外各一。
目外,謂目外,兩瞳子穴。
鼽骨下各一。
耳郭上各一。
耳中各一。
巨骨穴各一。
肩上又骨尖端罅間,兩巨骨穴。
曲掖上骨穴各一。
柱骨上陷者各一。
上天窗四寸各一。
天窗、項側,髮際盡處也。上天窗四寸,浮白穴也。天窗浮白,左右各一,凡四穴。
肩解各一。
肩外解分之處,兩秉風穴。
肩解下三寸各一。
肘以下至手小指本,各六俞。
指本,指頭也。肘以下至手小指本,謂肘骨之下,從側而下,至小指之頭有少海、陽穀、腕骨、後溪、前谷、少澤,左右各六俞,凡十二穴。此手太陽脈氣所發,共三十六穴。手太陽之脈,起於手小指之端,從肘至臂,繞肩循頷,上頰入耳中,至目內,故脈氣所發如此。
鼻空外廉,項上各二。
柱骨之會各一。
骨之會各一。
,音魚,餘篇同。骨,兩肩穴之骨。骨之會,謂肩,乃肩臂相會之處。
肘以下至手大指次指本,各六俞。
從肘以下,至六指次指頭。有曲池、陽溪、合骨、三間、二間、商陽、左右各六俞,凡十二穴。此手陽明脈氣所發,共二十二穴。手陽明之脈,起於大指次指之端,從肘上臂,至肩出於柱骨,上頸貫頰,挾鼻孔,故脈氣所發如此。
鼽骨下各一。
眉後各一。
角上各一。
頭角之上,兩天衝穴也。足少陽脈氣雲∶兩角上各二。此則雲各一。
下完骨後各一。
項中足太陽之前各一。
足太陽之脈下項,行身之背,今在足太陽項中之前,乃人迎之下,氣舍二穴。
俠扶突各一。
肩貞各一。
肩臂板骨縫中,即兩肩貞穴。
肩貞下三寸分間,各一。
肩貞下三寸,消濼穴也。分間,即肩貞分肉之間,天宗會穴也。消濼,天宗,會,左右各一,凡六穴。
肘以下至手小指次指本,各六俞。
肘骨以下,至手小指次指頭,有天井、支溝、陽池、中渚、液門、關衝,左右各六俞,凡十二穴。此手少陽脈氣所發,共三十二穴。手少陽之脈,起於小指次指之端,循肘上臂,交肩出缺盆,至耳上角,俠頰抵,故脈氣所發如此。此一節言手足三陽之脈,是爲六腑,其脈氣所過之穴,即爲氣府也。
督脈氣所發者,二十八穴。
督脈循身之背,從下而上、氣府之統於形身者,更有督脈,其脈氣所發者,計二十八穴。
項中央二。
髮際後中八。
髮際之後,從中至頂,下額,則有腦戶、強間、後頂、百會、前頂、囟會、上星、神廷八穴。
面中三。
從大椎以下,至尻尾之長強,計十三穴。及長強兩旁之會陽,共十五穴。大椎、陶道、身柱、神道、靈臺、至陽、筋縮、脊中、懸樞、命門、陽關、腰俞、長強,左右會陽,凡十五穴。自大椎至骨下,凡二十一節,此督脈督於後,而爲脊椎之法,所以補氣府未盡之義。
任脈之氣所發者二十八穴。
任脈行身之前,氣府之統於形身者,更有任脈,其脈氣所發者,亦二十八穴。
喉中央二。
膺中,胸之中行也。骨陷中有璇璣,華蓋、紫宮、玉堂、膻中、中廷各一,凡六穴。
鳩尾下三寸,胃脘五寸,胃脘以下,至橫骨,六寸半一,腹脈法也。
鳩尾下三寸,自鳩尾之下,有巨闕、上脘、中脘三穴,當三寸也。胃脘五寸、自上脘至臍中、有中脘、建裏、下脘、水分、臍中五穴,當五寸也。胃脘以下,指臍中也,自胃脘以下之臍中。由中極至兩旁橫骨,有陰交、氣海、石門、關元、中極。五穴五寸。中極至橫骨,約寸半餘,當六寸半一分也。自鳩尾至兩橫骨,凡十五穴。此任脈任於前,而爲中行腹脈之法。亦所以補氣府未盡之義。
下陰,別一。
下陰,下於陰前,會陰穴也。別一,上文橫骨,不通會陰,別從曲骨至會陰之一穴。
目下各一。
兩承泣穴。
下脣一。
承漿一穴。
齦交一。
衝脈氣所發者,二十二穴。
衝脈任脈皆起於胞中,氣府之統於形身者,更有衝脈,其脈氣所發者,計二十二穴。
俠鳩尾外各半寸,至臍寸一,俠臍下旁各五分,至橫骨寸一,腹脈法也。
寸一,一寸也,五分,猶半寸也,並鳩尾外兩旁,各開半寸。至臍兩旁,有幽門、通谷、陰都、石關、商曲、盲俞、其穴相去之寸,約一寸也。盲俞之穴,正在臍旁,並臍下兩旁,各開五分,下至橫骨,有中注、四滿、氣穴、大赫、橫骨,其穴相去之寸、亦一寸也。並鳩尾兩旁,下至橫骨左右、凡二十二穴。此衝脈與任脈相併,爲中二行之腹脈法也。
此舉足少陰厥陰之脈,以明足少陰合任脈,足厥陰合督脈,而任督相交也。足少陰舌下,廉泉穴也。厥陰毛中,曲骨穴也。足少陰合任脈而交於督脈,從廉泉入齦交,交督脈。足厥陰合督脈而交於任脈。從長強至曲骨,交任脈。上下相交、脈氣往來,不容稍緩,故曰急脈。舌下廉泉,毛中曲骨各一,凡二穴。
此舉手之少陰,足之蹺脈,以明手足陰陽之脈,皆爲氣府,而手脈之穴出於手,足脈之穴起於足也。手少陰,心脈也。心脈起於心中,循手小指少衝出其端,左右少衝各一。凡二穴。陰蹺起於足內踝之照海、陽蹺起於足外踝之申脈,照海申脈左右各一,凡四穴。
此舉手足魚際之脈,以明手魚際,屬手太陰,足魚際屬足太陰。而三百六十五穴之脈,皆主於手足之太陰也。手大指後、白肉隆起如魚腹,爲魚際穴。手足諸魚際,謂足大趾後,亦有白肉隆起,皆可謂之魚際。手足魚際,凡四穴。手之脈氣,手太陰魚際主之。足之脈氣,足太陰魚際主之。故手足諸魚際脈氣所發者,凡三百六十五穴,以明手足三陽三陰,周身脈氣,而爲手足太陰之所主也。此一節,舉督脈任脈波脈,及手足陰陽之脈,合三百六十五穴,而統於形身之氣府也。按本篇脈氣所發之穴,手足三陽計二百九十六穴,督脈至魚際計九十穴,共三百八十六穴,除督脈髮際後至腦戶、強間、後頂、百會、前頂、囟會、上星、神廷八穴,重於太陽,足少陽直目上髮際內各五,其正營、承靈、腦空左右六穴,亦重於太陽,又手足陽明重大迎、骨空二穴,手少陽手太陽重鼽骨下巨二穴,衝脈任脈重橫骨二穴。足少陰舌下與喉中央,重廉泉一穴,除所重二十一穴,乃三百六十五穴,亦以應一歲之數。上編合重複之穴,成三百六十六穴,此篇除重複之穴,成三百六十五穴,所以承上編而補其未盡之義者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