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成人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臨牀路徑(2016縣級醫院版)》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於2016年12月2日《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實施有關病種臨牀路徑的通知》(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印發。
3 發佈通知
國衛辦醫函〔2016〕13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爲進一步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範診療行爲,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我委委託中華醫學會組織專家制(修)訂了一批臨牀路徑;同時,對此前印發的有關臨牀路徑進行了整理。現將上述共1010個臨牀路徑一併在中華醫學會網站(網址http://www.cma.org.cn/kjps/jsgf/)發佈,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參考使用。請各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醫療機構結合實際,細化分支路徑並組織實施。同時,要落實以下要求,進一步提高臨牀路徑管理水平和實施效果。
一、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質控和績效考覈相結合
要充分發揮臨牀路徑作爲醫療質量控制與管理工具的作用,實施醫療服務全程管理,同時將臨牀路徑管理有關要求納入績效考覈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
二、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醫療服務費用調整相結合
要注重研究臨牀路徑實施後醫療服務的收費情況,科學測算相關疾病醫療費用,合理控制醫療費用,進一步減輕羣衆看病就醫負擔。
三、推進臨牀路徑管理與支付方式改革相結合
通過臨牀路徑合理測算單病種付費、按疾病相關診斷組付費(即DRGs付費)等支付方式的支付標準,有效推動支付方式改革。
要提高臨牀路徑實施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提高臨牀路徑實施效率,加強對臨牀路徑的實時管理和全面統計分析。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12月2日
4 臨牀路徑全文
4.1 一、成人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APL)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1.1 (一)適用對象。
第一診斷爲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ICD-10:C92.4,M9866/3)的成人(≥16歲)患者。
4.1.2 (二)診斷依據。
根據《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Classification of Tumors. Pathology and Genetic of Tumors of Haematopoietic and Lymphoid Tissue.》(2008)和《血液病診斷及療效標準》(張之南、沈悌主編,第三版,科學出版社,2008年)診斷。具體爲:
1、有或無以下症狀、體徵:發熱、皮膚粘膜蒼白、皮膚出血點及瘀斑、淋巴結及肝脾腫大、胸骨壓痛等。
2、血細胞計數及分類發現原始和幼稚淋巴細胞、貧血、血小板減少。
4、免疫分型。
5、細胞遺傳學:核型分析(t(15;17)及其變異型),FISH(必要時)。
6、分子生物學檢查檢測到PML/RARa融合基因,部分可伴有FLT3-ITD基因突變。(非典型APL顯示爲少見的PLZF-RARa、NuMA-RARa、NPM-RARa、Stat5b-RARa等分子改變)。
4.1.3 (三)選擇治療方案的依據。
根據《中國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診療指南(2014年版)》(中華醫學會血液學分會、中國醫師協會血液學醫師分會)確定治療方案和療程。
1、誘導治療:依據誘導前外周血(WBC、PLT)進行危險分層[高危組(WBC>10×109/L)、低/中危組(WBC≤10×109/L)。
(1)低/中危組:
治療過程中若白細胞大於10×109/L時可以加用羥基脲控制白細胞。
(2)高危組:
ATRA 20mg·m-2·d-1口服至血液學完全緩解(CR);
口服砷劑 60mg·kg-1·d-1口服至CR;
DNR 25~45mg·m-2·d-1靜脈注射,第2、4、6或第8天。
誘導階段評估:一般在誘導治療第4~6周、血細胞恢復後進行骨髓評價。此時,細胞遺傳學一般正常。分子學反應一般在鞏固2個療程後判斷。誘導治療失敗患者的治療退出本臨牀路徑。
2、緩解後鞏固治療,依據危險分層進行。
(1)低/中危組(以下方案二選一):
ATRA+亞砷酸或口服砷劑×14d,共鞏固治療4~6個療程。
(2)高危組(以下方案1+2):
ATRA+亞砷酸×14d+DNR×3d,共2個療程;
ATRA+Ara-C 1g·m-2,q12h×3d,1個療程。
以上每個療程中ATRA用法爲20mg·m-2·d-1口服14d,亞砷酸、口服砷劑、DNR劑量同誘導治療。
鞏固治療結束後進行骨髓融合基因的定性或定量PCR檢測。融合基因陰性者進入維持治療;融合基因陽性者4周內複查,複查陰性者進入維持治療;複查陽性者按復發處理。
3、維持治療。依據危險度分層,序貫應用ATRA+亞砷酸/口服砷劑±甲氨喋呤(MTX)或6-巰基嘌呤(6-MP)方案,共5個或8個週期。
(1)低/中危組:
ATRA×14d,間歇14d(第1個月);亞砷酸或口服砷劑×14d,間歇14d後同等劑量×14d(第2~3個月)。完成5個循環週期。
(2)高危組:
ATRA×14d,間歇14d(第1個月);亞砷酸×14d,間歇14d後同等劑量×14d(第2~3個月)或亞砷酸×28d(第2個月);MTX15mg·m-2,qw×4次,或6-巰基嘌呤(6-MP)50mg·m-2·d-1共2~4周(第3個月)。完成5個循環週期。
口服砷劑替代亞砷酸的維持治療方案:ATRA×14d,間歇14d(第1個月);口服砷劑×14d,間歇14d後同等劑量×14d(第2~3個月);完成8個循環週期(2年)。
診斷時爲低/中危患者,應進行3次預防性鞘內治療;診斷時爲高危或復發患者,應進行6次預防性鞘內治療。確診CNSL退出本路徑。鞘注方案如下:
MTX10~15mg,
Ara-C 40~50mg,
地塞米松(DXM)5mg。
5、維持治療期間的隨訪監測治療。
維持治療期間應每月複查血細胞計數及分類,如有異常應於1周後再次複查,確定爲血常規異常的應立即行骨穿檢查。2年內每3個月應用PCR檢測融合基因,融合基因持續陰性者繼續維持治療,融合基因陽性者4周內複查,複查陰性者繼續維持治療,確實陽性者按復發處理。
4.1.4 (四)、根據患者的疾病狀態選擇路徑。
初治成人APL的臨牀路徑和完全緩解(CR)的成人APL臨牀路徑(附後)。
4.2 成人初治APL臨牀路徑(2016年縣級醫院版)
4.2.1 一、成人初治APL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2.1.1 (一)標準住院日爲40天內。
4.2.1.2 (二)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ICD-10:C92.4,M9866/3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APL)疾病編碼。
2.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時,但在住院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2.1.3 (三)明確診斷及入院常規檢查需3~5天(指工作日)。
1.必需的檢查項目:
(3)胸片、心電圖、超聲檢查(包括淺表淋巴結、腹部B超、心超)、眼底檢查。
(5)骨髓檢查(形態學包括組化)、免疫分型、細胞遺傳學、白血病相關基因(PML/RARa,或少見的PLZF-RARa、NuMA-RARa、NPM-RARa、Stsb5-RARa,以及FLT3-ITD基因突變等檢測。
2.根據情況可選擇的檢查項目:頭顱、頸胸腹部MRI或CT、血氣分析等。
3.患者及家屬簽署以下同意書:授權書、病重或病危通知書、骨穿同意書、腰穿及鞘內注射同意書、化療知情同意書、輸血知情同意書、靜脈插管同意書(有條件時)等。
4.2.1.4 (四)化療前準備。
1.發熱患者立即進行病原微生物培養並使用抗菌藥物,可選用頭孢類(或青黴素類)±氨基糖苷類抗炎治療,3天后發熱不緩解者,可考慮更換碳青酶烯類和(或)糖肽類和(或)抗真菌治療;有明確臟器感染患者應根據感染部位及病原微生物培養結果選用相應抗菌藥物。
2.對於Hb<80g/L,PLT<30×109/L或有活動性出血的患者,分別輸濃縮紅細胞和單採血小板,若存在彌散性血管內凝血(DIC)傾向時,當PLT<50×109/L即應輸注單採血小板。有心功能不全者可放寬輸血指徵。
3.對於有凝血功能異常的患者,輸注相應血液製品。纖維蛋白原<1.5g/L時,輸新鮮血漿或濃縮纖維蛋白原。
4.2.1.5 (五)化療起始時間。
低危組患者可於ATRA誘導治療72h後開始,高危組患者可考慮與ATRA或雙誘導治療同時進行。
4.2.1.6 (六)化療方案。
1.誘導治療:根據誘導前外周血(WBC、PLT)進行危險分層。
(1)低/中危組(誘導前外周血WBC≤10×109/L):
ATRA+亞砷酸或口服砷劑。
治療過程中若白細胞大於10×109/L時可以加用羥基脲控制白細胞。
(2)高危組(誘導前外周血WBC>10×109/L):
ATRA+DNR+亞砷酸或口服砷劑。。
ATRA 20mg·m-2·d-1口服至CR;
口服砷劑 60mg·kg-1·d-1口服至CR;
DNR 25~45mg·m-2·d-1靜脈注射,第2、4、6或第8天。
4.2.1.7 (七)治療後30天內必須複查的檢查項目。
3.骨髓形態學檢查(若30天時血液學反應不充分,可延長至出院日之前),有條件者做微小殘留病變和遺傳學檢測。
5.出現感染時,各種體液或分泌物培養、病原學檢查、相關影像學檢查需多次重複。
4.2.1.8 (八)化療中及化療後治療。
1.感染防治:發熱患者建議立即進行病原微生物培養並使用抗菌藥物,可選用頭孢類(或青黴素類)±氨基糖苷類抗炎治療;3天后發熱不緩解者,可考慮更換碳青酶烯類和/或糖肽類和/或抗真菌治療;有明確臟器感染患者應根據感染部位及病原微生物培養結果選用相應抗菌藥物。
2.臟器功能損傷的相應防治:止吐、保肝、水化、鹼化、防治尿酸腎病(別嘌呤醇)、治療誘導分化綜合徵(地塞米松)、抑酸劑等。
3.成分輸血:適用於 Hb<80g/L,PLT<30×109/L或有活動性出血的患者,分別輸濃縮紅細胞和單採血小板,若存在DIC傾向則PLT<50×109/L即應輸注血小板。有心功能不全者可放寬輸血指徵。對於有凝血功能異常的患者,輸注相應血液製品。纖維蛋白原<1.5g/L時,輸新鮮血漿或濃縮纖維蛋白原。
4.造血生長因子:誘導治療期間一般不主張應用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但出現嚴重粒細胞缺乏伴發感染也可酌情應用。
4.2.1.9 (九)出院標準。
1.一般情況良好。
2.沒有需要住院處理的併發症和(或)合併症。
4.2.1.10 (十)變異及原因分析。
1.治療過程中出現感染、貧血、出血及其他合併症者,需進行相關的診斷和治療,可適當延長住院時間並致費用增加。
2.誘導分化治療40天未達完全緩解者退出路徑。
3.若腰穿後腦脊液檢查示存在白血病神經系統侵犯,建議隔日腰穿鞘注化療藥物直至腦脊液檢查正常,同時退出此途徑,進入相關途徑。
4.2.2 二、初治成人APL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初治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ICD10:C92.4,M9866/3)擬行誘導化療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號:住院號:
住院日期:年月日出院日期:年月日標準住院日 40天內
時間 | 住院第1天 | 住院第2天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 □ 完成病歷書寫 □ 開化驗單 □ 向家屬告病重或病危並簽署病重或病危通知書 □ 患者家屬簽署骨穿同意書、腰穿同意書、輸血知情同意書、靜脈插管同意書(條件允許時) □ 確定治療方案和日期 | □ 上級醫師查房 □ 完成入院檢查 □ 骨穿:骨髓形態學檢查、免疫分型、細胞遺傳學、白血病相關基因(PML/RARa及其變異型)檢測 □ 完成必要的相關科室會診 |
重 要 醫 囑 | □ 長期醫囑: □ 血液病一級護理常規 □ 抗菌藥物(必要時) □ 補液治療(水化、鹼化) □ ATRA 20mg•m-2•d-1 □亞砷酸 0.16mg·kg-1·d-1或口服砷劑 60mg·kg-1·d-1(可選) □ 呤醇)、保肝等 □ 其它醫囑 □ 臨時醫囑: □ 血、尿、大便常規、血型、肝腎功能、電解質、凝血功能、輸血前檢查 □ 頭顱、頸胸腹部MRI或CT、超聲心動、血氣分析(必要時) □ 靜脈插管術(條件允許時) □ 病原微生物培養(必要時) □ 輸血醫囑(必要時) □ 其它醫囑 | 長期醫囑: □ 患者既往基礎用藥 □ 抗菌藥物(必要時) □ 補液治療(水化、鹼化) □ ATRA 20mg•m-2•d-1 亞砷酸 0.16mg·kg-1·d-1或口服砷劑 60mg·kg-1·d-1(可選) □ DNR 25~45mg·m-2•d-1(高危患者可選) 呤醇)、保肝、止吐等 □ 其它醫囑 臨時醫囑: □ 骨穿 □ 骨髓形態學、免疫分型、染色體核型、FISH(必要時)、白血病相關基因(PML/RARa及其變異型)檢測 □ 血常規 □ 輸血醫囑(必要時) □ 其它醫囑 |
主要護理工作 | □ 入院護理評估 | □ □宣教(血液病知識) |
病情變異記錄 | □無□有,原因: 1、 2、 | □無□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時間 | 住院第3~7天 | 住院第8~21天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根據初步骨髓結果制定治療方案 □ 住院醫師完成病程記錄 □ 上級醫師查房 □ 重要臟器保護 | □ 住院醫師完成病歷書寫 □ 每日複查血常規 □ 造血生長因子(必要時) |
重 要 醫 囑 | 長期醫囑: □ ATRA 20mg•m-2•d-1 亞砷酸 0.16mg·kg-1·d-1或口服砷劑 60mg·kg-1·d-1(可選) □ DNR 25~45mg·m-2•d-1qd/qod×3~4 次(可選) 時) □ 羥基脲(可選) 別嘌呤醇)、止吐、保肝等 □ 抗感染等支持治療(必要時) □ 其它醫囑 臨時醫囑: □ 輸血醫囑(必要時) □ 心電監護(必要時) □ 每天覆查血常規 □ 血培養(高熱時) □ 病原微生物培養(必要時) □ 其它醫囑 理 | 長期醫囑: □ 潔淨飲食 □ 羥基脲(可選) □ 重要臟器功能保護:保肝、抑酸等 □ 抗感染等支持治療(必要時) □ 其它醫囑 臨時醫囑: □ 輸血醫囑(必要時) □ 血、尿、大便常規 □ 心電圖 □ G-CSF 5μg·kg-1·d-1(必要時) □ 血培養(高熱時) □ 病原微生物培養(必要時) □ 其它醫囑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隨時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 心理與生活護理 □ 化療期間囑患者多飲水 | □ 隨時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 心理與生活護理 □ 化療期間囑患者多飲水 |
病情 記錄 | □ 無□有,原因: 1、 2、 | □無□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時間 | 住院第22~39天 | 出院日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上級醫師查房 □住院醫師完成常規病歷書寫 □根據血常規情況,決定複查骨穿 | □上級醫師查房,進行化療(根據骨穿)評 估,確定有無併發症情況,明確是否出院 □完成出院記錄、病案首頁、出院證明書等 理等 |
重 要 醫 囑 | 長期醫囑: □ 潔淨飲食 □ ATRA 20mg•m-2•d-1 亞砷酸 0.16mg·kg-1·d-1或口服砷 劑 60mg·kg-1·d-1(可選) 及影像學) □ 其它醫囑 臨時醫囑: □骨穿 □血、尿、大便常規 □心電圖 □輸血醫囑(必要時) □G-CSF 5μg·kg-1·d-1(必要時) □完全緩解後可行腰穿,鞘內注射(MTX 10~15mg,Ara-C 40~50mg,DXM 5mg) □其它醫囑 | 出院醫囑: □ 出院帶藥 □ 定期門診隨訪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隨時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 心理與生活護理 □ 化療期間囑患者多飲水 | □ 指導患者辦理出院手續 |
病情 記錄 | □無□有,原因: 1、 2、 | □ 無□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4.3 完全緩解的成人APL臨牀路徑(2016年縣級醫院版)
4.3.1 一、完全緩解的成人APL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流程
4.3.1.1 (一)臨牀路徑標準住院日爲 28 天內。
4.3.1.2 (二)進入路徑標準。
1.第一診斷必須符合ICD-10:C92.4,M9866/3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APL)疾病編碼。
2.經誘導化療達完全緩解(CR)。
3.當患者同時具有其他疾病診斷時,但在住院期間不需要特殊處理也不影響第一診斷的臨牀路徑流程實施時,可以進入路徑。
4.3.1.3 (三)完善入院常規檢查需 2 天(指工作日)。
1.必需的檢查項目。
(1)常規化驗:血、尿、大便常規、血型、肝腎功能、電解質、凝血功能、輸血前檢查。
2.發熱或疑有某系統感染者可選擇:病原微生物培養、影像學檢查;
4.患者及家屬簽署以下同意書:化療知情同意書、骨穿同意書、腰穿同意書、輸血知情同意書、靜脈插管知情同意書。
4.3.1.4 (四)治療開始於入院第3天內。
4.3.1.5 (五)治療方案。
1.緩解後依據危險分層進行鞏固治療。
1.低/中危組(以下方案二選一):
(1)ATRA+亞砷酸或口服砷劑×14d,共鞏固治療4~6個療程。
2.高危組(以下方案1+2):
(1)ATRA+亞砷酸×14d +DNR×3d,共2個療程;
(2)ATRA+Ara-C 1g·m-2,q12h×3d,1個療程。
以上每個療程中ATRA用法爲20mg·m-2·d-1口服14d,亞砷酸、口服砷劑、DNR劑量同誘導治療。
鞏固治療結束後進行骨髓融合基因的定性或定量PCR檢測。融合基因陰性者進入維持治療;融合基因陽性者4周內複查,複查陰性者進入維持治療;複查陽性者按復發處理。
診斷時爲低/中危患者,應進行3次預防性鞘內治療;診斷時爲高危或復發患者,應進行6次預防性鞘內治療。確診CNSL退出本路徑。鞘注方案如下:
MTX 10~15mg;
Ara-C 40~50mg;
DXM 5mg。
3.緩解後維持治療。依據危險度分層,序貫應用ATRA+亞砷酸/口服砷劑±甲氨喋呤(MTX)或6-巰基嘌呤(6-MP)方案,共5個或8個週期。
(1)低/中危組:
ATRA×14d,間歇14d(第1個月);亞砷酸或口服砷劑×14d,間歇14d後同等劑量×14d(第2~3個月)。完成5個循環週期。
(2)高危組:
①ATRA×14d,間歇14d(第1個月);亞砷酸×14d,間歇14d後同等劑量×14d(第2~3個月)或亞砷酸×28d(第2個月);MTX 15mg·m-2,qw×4次,或6-巰基嘌呤(6-MP)50mg·m-2·d-1共2~4周(第3個月)。完成5個循環週期。
②口服砷劑替代亞砷酸的維持治療方案:ATRA×14d,間歇14d(第1個月);口服砷劑×14d,間歇14d後同等劑量×14d(第2~3個月);完成8個循環週期(2年)。
4.維持治療期間的隨訪監測治療。
維持治療期間應每月複查血細胞計數及分類,如有異常應於1周後再次複查,確定爲血常規異常的應立即行骨穿檢查。2年內每3個月應用PCR檢測融合基因,融合基因持續陰性者繼續維持治療,融合基因持續陽4周內複查,複查陰性者繼續維持治療,確實陽性者按復發處理。
4.3.1.6 (六)治療後恢復期複查的檢查項目。
4.微小殘留病變檢測(必要時)。
4.3.1.7 (七)化療中及化療後治療。
1.感染防治:發熱患者建議立即進行病原微生物培養並使用抗菌藥物,可選用頭孢類(或青黴素類)±氨基糖苷類抗炎治療,3天后發熱不緩解者,可考慮更換碳青酶烯類和/或糖肽類和/或抗真菌治療;有明確臟器感染患者應根據感染部位及病原微生物培養結果選用相應抗菌藥物。
2.臟器功能損傷的相應防治:止吐、保肝、水化、鹼化、防治尿酸腎病(別嘌呤醇)等。
3.成分輸血:適用於 Hb<80g/L,PLT<30×109/L或有活動性出血的患者,分別輸濃縮紅細胞和單採血小板,若存在DIC傾向則PLT<50×109/L即應輸注血小板。有心功能不全者可放寬輸血指徵。對於有凝血功能異常的患者,輸注相應血液製品。纖維蛋白原<1.5g/L時,輸新鮮血漿或濃縮纖維蛋白原。
4.造血生長因子: 化療後中性粒細胞絕對值(ANC)≤1.0×109/L,可酌情使用G-CSF。
4.3.1.8 (八)出院標準。
1.一般情況良好。
2.沒有需要住院處理的併發症和/或合併症。
4.3.1.9 (九)變異及原因分析。
1.治療中、後有感染、貧血、出血及其他合併症者進行相關的診斷和治療,並適當延長住院時間並致費用增加。
2.若腰穿後腦脊液檢查示存在中樞神經白血病,建議隔日腰穿鞘注化療藥物直至腦脊液檢查正常,同時退出此途徑,進入相關途徑。
3.治療期間髓內和(或)髓外復發者退出此路徑。
4.3.2 二、完全緩解的成人APL臨牀路徑表單
適用對象:第一診斷爲急性早幼粒細胞白血病達CR者(ICD10:92.4,M9866/3)
擬行緩解後續治療
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號:住院號:
住院日期:年月日出院日期:年月日標準住院日28 天內
時間 | 住院第1天 | 住院第2天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詢問病史及體格檢查 □ 完成病歷書寫 □ 開化驗單 | □ 上級醫師查房 □ 完成入院檢查 □ 腰穿+鞘內注射 □ 根據血象決定是否成分輸血 □ 完成必要的相關科室會診 □ 完成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書寫 □ 確定化療方案和日期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血液病護理常規 □ 二級護理 □ 抗菌藥物(必要時) □ 其他醫囑 臨時醫囑: □ 頭顱、頸胸腹部MRI或CT、血氣分析、超聲心動(視患者情況而定) □ 靜脈插管術(有條件時) □ 病原微生物培養(必要時) □ 輸血醫囑(必要時) □ 其他醫囑 | 長期醫囑: □ 患者既往基礎用藥 □ 抗菌藥物(必要時) □ 其他醫囑 臨時醫囑: □ 骨穿 □ 腰穿,鞘內注射(MTX 10~15mg,Ara-C 40~50mg,DXM 5mg) □ 輸血醫囑(必要時) □ 其他醫囑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入院護理評估 | □ 宣教(血液病知識) |
病情 記錄 | □無□有,原因: 1. 2. | □無□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時間 | 住院第3天 |
主要 診療 工作 | □ 上級醫師查房,制定化療方案 □ 住院醫師完成病程記錄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化療醫囑(以下方案選一) □低/中危組: □ATRA+亞砷酸或口服砷劑×14d。 □高危組: □ATRA+亞砷酸×14d+DNR25~45mg·m-2·d-1×3d; □ATRA+Ara-C 1g·m-2,q12h×3d。 藥物劑量:ATRA 20mg·m-2·d-1口服14天;亞砷酸 0.16mg·kg-1·d-1;口服砷劑 60mg·kg-1·d-1; □ 補液治療(水化、鹼化) □ 止吐、保肝、抗感染等醫囑 □ 其他醫囑 臨時醫囑: □ 輸血醫囑(必要時) □ 心電監護(必要時) □ 血常規 □ 血培養(高熱時) □ 其他醫囑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觀察患者病情變化 □ 心理與生活護理 □ 化療期間囑患者多飲水 |
病情 記錄 | □無□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簽名 |
時間 | 住院第4~27天 | 出院日 |
主 要 診 療 工 作 | □ 住院醫師完成常規病歷書寫 □ 造血生長因子(必要時) | □ 上級醫師查房,確定有無併發症情況,明確是否出院 □ 完成出院記錄、病案首頁、出院證明書等 |
重 點 醫 囑 | 長期醫囑: □ 潔淨飲食 □ 抗感染等支持治療 □ 其他醫囑 臨時醫囑: □ 輸血醫囑(必要時) □ G-CSF 5μg• Kg-1•d-1(必要時) □ 血培養(高熱時) □ 病原微生物培養(必要時) □ 腰穿,鞘內注射 □ 其他醫囑 | 出院醫囑: □ 出院帶藥 □ 定期門診隨訪 |
主要 護理 工作 | □ 觀察患者情況 □ 心理與生活護理 □ 化療期間囑患者多飲水 | □ 指導患者辦理出院手續 |
病情 記錄 | □無□有,原因: 1. 2. | □無□有,原因: 1. 2. |
護士 簽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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