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57
GBZ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 121—2020《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in radiotherapy)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於2020年10月26日發佈自2021年05月01日起實施。本標準代替 GBZ 121—2017 等。
4 標準發佈通告
關於發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等5項衛生健康標準的通告
現發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等5項衛生健康標準,編號和名稱如下: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代替標準編號 |
一、強制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 ||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要求及監護規範 | GBZ 98—2017、 GBZ 235—2011 | |
GBZ 101—2011 | ||
GBZ 120—2006、 GBZ 133—2009、 GBZ 134—2002、 GBZ 136—2000、 GBZ 178—2017、 WS 457—2014、 WS 533—2017、 部分代替GBZ 179—2006 | ||
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 | GBZ 121—2017、 GBZ 131—2017、 GBZ 161—2004、 GBZ/T 257—2014、 部分代替GBZ 126—2011、 部分代替GBZ 168—2005、 部分代替GBZ 179—2006 | |
二、強制性衛生行業標準 | ||
WS 76—2017、 WS 518—2017、 WS 520—2017、 WS 521—2017、 WS 522—2017、 WS 530—2017、 WS 581—2017 |
上述標準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被代替標準同時廢止,GBZ 126—2011、GBZ 168—2005、GBZ 179—2006已被全部代替。
特此通告。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10月26日
5 前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按照GB/T 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整合GB 16351—1996《醫用γ射線遠距治療設備放射衛生防護標準》、GB 16362—2010《遠距治療患者放射防護與質量保證要求》的患者放射防護部分、GBZ 121—2017《後裝γ源近距離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 131—2017《醫用X射線治療放射防護要求》、GBZ 161—2004《醫用γ射束遠距治療防護與安全標準》、GBZ/T 257—2014《移動式電子加速器術中放射治療的放射防護要求》、GBZ 126—2011《電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的治療室防護和安全操作部分、GBZ 168—2005《X、γ射線頭部立體定向外科治療放射衛生防護標準》的對機房的防護要求和操作的防護要求部分、GBZ 179—2006《醫療照射放射防護基本要求》的放射治療部分。與上述標準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變化如下:
——增加了中子後裝治療機的應急儲存設施要求(見6.4.5.2);
——刪除了加速器設備的質量控制檢測項目和週期要求(見GBZ 126—2011的附錄E);
——刪除了醫用電子加速器設備防護相關要求(見 GBZ 126—2011 的第 5 章);
——刪除了後裝γ源近距離治療設備防護相關要求(見 GBZ 121—2017 的第 4 章);
——刪除了醫用γ射束遠距治療設備防護相關要求(見 GBZ 161—2004 的第 5 章和第 8 章);
——刪除了 X、γ射線頭部立體定向外科治療設備防護相關要求(見 GBZ 168—2005 的第 5 章);
——增加了應急處理要求(見第 9 章);
——增加了質子重離子加速器放射治療機房輻射屏蔽要求(見 8.1、附錄 E)。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輻射防護與核安全醫學所、中國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山東省醫學科學院放射醫學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復旦大學放射醫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程金生、袁繼龍、張良安、張文藝、鄧大平、宋鋼、馬永忠、劉海寬、李明生、劉雅。
本標準代替了GBZ 121—2017、GBZ 131—2017、GBZ 161—2004、GBZ/T 257—2014、GBZ 126—2011的治療室防護和安全操作部分、GBZ 168—2005的對機房的防護要求和操作的防護要求部分、GBZ 179
—2006的放射治療部分。
GBZ 121—2017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64—1996;
——GBZ 121—2002。
GBZ 126—2011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6369—1996;
——GBZ 126—2002。
GBZ 131—2017的歷次版本發佈情況爲:
——GB 18464—2001;
——GBZ 131—2002。
GBZ 126—2011、GBZ 168—2005、GBZ 179—2006已經被全部代替完畢。
6 標準正文
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
6.1 1 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利用醫用電子加速器、鈷-60治療機、中子放射源及γ放射源後裝治療機、X射線及γ射線立體定向放射治療系統、螺旋斷層放射治療系統、術中放射治療的移動式電子加速器、醫用X射線治療機、低能X射線放射治療設備和質子重離子加速器等設備開展放射治療的防護要求。
本標準不適用於放射性粒籽植入和放射性核素敷貼治療的放射防護。
6.2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文件。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Z 128 職業性外照射個人監測規範
GBZ 235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
6.3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
立體定向放射治療 stereotactic radiotherapy
利用專門設備通過立體定向、定位技術實現小照射野聚焦式照射的放射治療。
3.2
術中放射治療 intraoperative radiotherapy
在手術中,充分暴露瘤牀、殘存竈和周圍淋巴引流區等部位並將危及器官儘可能移到照射野外,在直視下進行單次大劑量照射,以期最大限度殺滅腫瘤細胞,防止或減少正常組織輻射損傷的治療方法。
3.3
移動式電子加速器 mobile electron accelerator
配置在手術室內,專門用於對手術中的腫瘤患者施以電子線放射治療的可移動加速器。
3.4
低能 X 射線放射治療設備 low energy X-ray radiotherapy equipment
配置在手術室內,專門用於對手術中的患者施以低能 X 射線放射治療的設備。
3.5
放射源後裝近距離治療 radiation source afterloading brachytherapy
用遙控或手動的傳動方式將一個或多個密封放射源從貯源器傳送到預先定好位置的施源器來進行腔內照射的治療方法。
3.6
居留因子 occupancy factor
在輻射源出束時間內,在區域內最大受照射人員駐留的平均時間佔出束時間的份額。
3.7
使用因子 use factor
輻射源入射到某一屏蔽牆的時間佔輻射源總照射時間的份額。
3.8
工作負荷 workload
用以表示使用輻射源的工作量,用年(周)工作負荷表示。
3.9
天空反射 skyshine
某些輻射屏蔽設施在設計時頂層無屏蔽或屏蔽薄弱,此種情況下,輻射源射向天空的射線,因受大氣的反散射作用而造成輻射源屏蔽牆周圍地面附近輻射場增強的現象。
3.10
側散射 side-scattered radiation
來自輻射源室頂部薄弱屏蔽層的側向散射光子並投射到鄰近高層建築物的光子輻射。
6.4 4 總則
6.4.1 4.1 管理要求
4.1.1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應對放射工作人員、患者和公衆的防護與安全負責,主要包括:
a) 放射治療工作場所的佈局、機房的設計和建造;
c) 根據 GBZ 128 開展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和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d) 對放射工作人員所受的職業照射加以限制,使其符合 GB 18871 對工作人員的職業照射劑量限值的規定;
e) 根據 GBZ 235 開展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和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f) 制定人員培訓計劃,對人員的專業技能、放射防護知識和有關法律知識進行培訓,使之滿足放射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要求;
g) 配置與放射治療工作相適應的治療設備、質量控制設備、監測設備及防護設施,採取一切合理措施預防設備故障和人爲失誤;
h) 制定並落實放射防護管理制度、實施放射治療質量保證大綱,採取合理和有效的措施,將可能出現的故障或失誤的影響減至最小;
i) 制定相應的放射事故應急預案,應對可能發生的事件,宣貫該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
6.4.2 4.2 正當性要求
4.2.1 在放射治療給患者所帶來的利益大於可能引起的放射危害時,放射治療纔是正當的。
4.2.2 所有新型放射治療技術和方法,使用前都應通過正當性判斷;並視取得新的或重要的證據情況,對其重新進行正當性判斷。
4.2.3 所有通過正當性判斷的新型放射治療技術和方法,使用時應嚴格控制其適應證範圍,要用到新的適應證時必須另行進行正當性判斷。
4.2.4 在放射治療實踐中,通常應對個體患者(特別是對於已懷孕的患者或兒科患者)進行放射治療的正當性判斷,主要包括:
a) 治療的適當性;
b) 治療的緊迫性;
c) 可能引起的併發症;
d) 個體患者的特徵;
6.4.3 4.3 最優化要求
4.3.1 一般要求
4.3.1.1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應保障放射治療防護和安全的最優化。
4.3.1.2 放射治療照射最優化過程至少應包括:治療照射處方、操作規程、治療設備質量控制、照射的質量保證。
4.3.2 操作規程
4.3.2.1 在放射治療中,應有實施照射的書面程序。
4.3.2.2 在治療計劃制定時,除考慮對靶區施以所需要的劑量外,應儘量降低靶區外正常組織的劑量,在治療過程中應採取適當措施使正常組織所受到的照射劑量保持在可合理達到的最低水平。
4.3.2.3 除有明確的臨牀需要外,應避免對懷孕或可能懷孕的婦女施行腹部或骨盆受照射的放射治療;若確有臨牀需要,對孕婦施行的任何放射治療應周密計劃,以使胚胎或胎兒所受到的照射劑量減至最小。
4.3.2.4 患者在接受放射治療之前,應有執業醫師標明日期並簽署的照射處方。處方應包含下列信息:治療的位置、總劑量、分次劑量、分次次數和總治療週期;還應說明在照射體積內所有危及器官的劑量。
6.4.4 4.4 質量保證要求
4.4.1 質量保證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應制定放射治療質量保證大綱。質量保證大綱應包括:
a) 執業醫師和醫學物理人員應對每一種放射治療的實踐活動編寫標準化的程序性文件及相應的臨牀覈查的規範化程序並確保其有效實施;
b) 患者固定、腫瘤定位、治療計劃設計、劑量施予及其相關驗證的程序;
c) 實施任何照射前對患者身份、腫瘤部位、物理和臨牀因素的核查程序;
e) 書面記錄、檔案保存在內的整個患者治療過程的規範化程序;
4.4.2.1 放射治療單位應配置醫學物理人員。開展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確保醫學物理人員遵循國家相關標準進行患者的劑量測定並形成文件。
4.4.2.2 開展放射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確保:
a) 對用於放射治療劑量測定的劑量計和其他檢測儀器進行量值溯源,按國家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時間間隔要求對其進行校準;
b) 在放射治療設備新安裝、大維修或更換重要部件後應進行驗收檢測;
c) 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狀態檢測;
6.5 5 放射治療設備防護性能要求
6.6 6 工作場所放射防護要求
6.6.1 6.1 佈局要求
6.1.1 放射治療設施一般單獨建造或建在建築物底部的一端;放射治療機房及其輔助設施應同時設計和建造,並根據安全、衛生和方便的原則合理佈置。
6.1.2 放射治療工作場所應分爲控制區和監督區。治療機房、迷路應設置爲控制區;其他相鄰的、不需要採取專門防護手段和安全控制措施,但需經常檢查其職業照射條件的區域設爲監督區。
6.1.3 治療機房有用線束照射方向的防護屏蔽應滿足主射線束的屏蔽要求,其餘方向的防護屏蔽應滿足漏射線及散射線的屏蔽要求。
6.1.4 治療設備控制室應與治療機房分開設置,治療設備輔助機械、電器、水冷設備,凡是可以與治療設備分離的,儘可能設置於治療機房外。
6.1.5 應合理設置有用線束的朝向,直接與治療機房相連的治療設備的控制室和其他居留因子較大的用室,儘可能避開被有用線束直接照射。
6.1.6 X 射線管治療設備的治療機房、術中放射治療手術室可不設迷路;γ刀治療設備的治療機房,根據場所空間和環境條件,確定是否選用迷路;其他治療機房均應設置迷路。
6.1.7 使用移動式電子加速器的手術室應設在醫院手術區的一端,並和相關工作用房(如控制室或專用於加速器調試、維修的儲存室)形成一個相對獨立區域,移動式電子加速器的控制臺應與移動式電子加速器機房分離,實行隔室操作。
6.6.2 6.2 空間、通風要求
6.2.1 放射治療機房應有足夠的有效使用空間,以確保放射治療設備的臨牀應用需要。
6.2.2 放射治療機房應設置強制排風系統,進風口應設在放射治療機房上部,排風口應設在治療機房下部,進風口與排風口位置應對角設置,以確保室內空氣充分交換;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小於 4 次/h。
6.6.3 6.3 屏蔽要求
6.3.1 治療機房牆和入口門外關注點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
6.3.1.1 治療機房(不包括移動式電子加速器治療機房)牆和入口門外30 cm處(關注點)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下述a)、b)和c)所確定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
a) 使用放射治療周工作負荷、關注點位置的使用因子和居留因子,由周劑量參考控制水平求得關注點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見式(1):
式中:
b) 按照關注點人員居留因子的不同,分別確定關注點的最高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
1)人員居留因子T>1/2的場所:
2)人員居留因子 T≤1/2 的場所:
c) 由上述a)中的導出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和 b)中的最高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選擇其中較小者作爲關注點的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
6.3.1.2 對移動式電子加速器治療機房牆和入口門外30 cm處,當居留因子T≥1/2時,其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爲
,當T<1/2時,
。
6.3.2.1 在治療機房上方已建、擬建二層建築物或在治療機房旁鄰近建築物的高度超過自輻射源點至機房頂內表面邊緣所張立體角區域時,距治療機房頂外表面 30 cm 處,或在該立體角區域內的高層建築物中人員駐留處,周圍劑量當量率參考控制水平同 6.3.1。
6.3.2.2 除 6.3.2.1 的條件外,若存在天空反射和側散射,並對治療機房牆外關注點位置照射時,該項輻射和穿出機房牆透射輻射在相應處的周圍劑量當量率的總和,按 6.3.1 確定關注點的周圍劑量當量率作爲參考控制水平。
6.3.3 屏蔽材料
屏蔽材料的選擇應考慮其結構性能、防護性能和經濟因素,符合最優化要求,新建機房一般選用普通混凝土。
6.6.4 6.4 安全裝置和警示標誌要求
6.4.1 監測報警裝置
含放射源的放射治療機房內應安裝固定式劑量監測報警裝置,應確保其報警功能正常。
6.4.2 聯鎖裝置
放射治療設備都應安裝門機聯鎖裝置或設施,治療機房應有從室內開啓治療機房門的裝置,防護門應有防擠壓功能。
6.4.3 標誌
醫療機構應當對下列放射治療設備和場所設置醒目的警告標誌:
b)放射治療工作場所應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誌和工作狀態指示燈。
6.4.4 急停開關
6.4.4.1 放射治療設備控制臺上應設置急停開關,除移動加速器機房外,放射治療機房內設置的急停開關應能使機房內的人員從各個方向均能觀察到且便於觸發。通常應在機房內不同方向的牆面、入口門內旁側和控制臺等處設置。
6.4.4.2 放射源後裝近距離治療工作場所,應在控制臺、後裝機設備表面人員易觸及位置以及治療機房內牆面各設置一個急停開關。
6.4.5 應急儲存設施
6.4.5.2 中子源後裝治療設施應配備符合需要的應急儲源水池。
6.4.6 視頻監控、對講交流系統
控制室應設有在實施治療過程中觀察患者狀態、治療牀和迷路區域情況的視頻裝置;還應設置對講交流系統,以便操作者和患者之間進行雙向交流。
6.7 7 放射治療操作中的放射防護要求
7.1 對於高於 10 MV X 射線治療束和質子重離子治療束的放射治療,除考慮中子放射防護外,在日常操作中還應考慮感生放射線的放射防護。
7.2 後裝放射治療操作中,當自動回源裝置功能失效時,應有手動回源的應急處理措施。
7.3 操作人員應遵守各項操作規程,認真檢查安全聯鎖,應保障安全聯鎖正常運行。
7.4 工作人員進入涉放射源的放射治療機房時應佩戴個人劑量報警儀。
7.5 實施治療期間,應有兩名及以上操作人員協同操作,認真做好當班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密切注視控制臺儀器及患者狀況,發現異常及時處理,操作人員不應擅自離開崗位。
6.8 8 放射防護檢測方法與要求
6.8.1 8.1 治療機房放射防護驗收檢測
8.1.1 治療機房屏蔽效果檢測
8.1.1.1 治療機房屏蔽效果檢測應在巡測的基礎上,對關注點的局部屏蔽和縫隙進行重點檢測。關注點應包括:四面牆體、頂棚、機房門、管線洞口、工作人員操作位等,點位選取應具有代表性。
8.1.1.2 治療機房周圍50 m範圍內有高於機房室頂的建築時,應檢測側散射。
8.1.1.4 檢測儀器測量範圍、能量響應、抗干擾能力等性能應適用於被測輻射場,應有法定計量檢定或校準證書,並在有效期內。
8.1.1.5 檢測條件參見附錄B、附錄C、附錄D和附錄E。
8.1.2 其他
8.1.2.2 治療機房建成並且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後,應進行防護效果驗收檢測。
8.1.2.3 加速器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參見附錄B,術中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參見附錄C,
含放射源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參見附錄D,質子重離子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參見附錄E。
8.1.2.4 數據處理和檢測結果評價參見附錄F。
6.8.2 8.2 治療機房放射防護常規檢測
6.9 9 應急處理要求
6.9.1 9.1 應急預案的編制及要求
6.9.2 9.2 異常照射事件的應急處理
b) 任何治療設備故障、事故、操作錯誤或受到其他非正常照射導致患者受照與預期明顯不同的情況。
c) 實施所有相關責任人自己負責的所有糾正措施;
7 附錄
7.1 附錄A(資料性附錄)不同場所的居留因子
不同場所的居留因子見表 A.1。
表 A.1 不同場所的居留因子
7.2 附錄B(資料性附錄)加速器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
B.1 適用範圍
適用於利用醫用電子加速器、X射線立體定向放射治療系統、螺旋斷層放射治療系統等開展放射治療的工作場所防護檢測。
B.2 檢測條件
B.2.1 不同位置的檢測要求
對所有檢測,治療設備應設定在X射線照射狀態,並處於可選的最高能量檔匹配的等中心處最高劑量率、最大照射野,和等中心處最高劑量率檔匹配的最高能量、最大照射野。當使用模體時,模體幾何中心處於有用束中心軸線上,模體的端面與有用束中心軸垂直。
以圖B.1和圖B.2的關注點代表各檢測區,檢測條件列於表B.1。
圖B.1 加速器機房的關注點和其主要照射路徑示意圖
圖B.2 加速器機房頂的關注點局部縱剖面示意圖
表B.1中使用的模體爲組織等效模體或水模體,厚度爲15 cm,模體的端面積應能覆蓋最大照射野下的有用束投影範圍,當端面積較小時,可將模體向加速器靶的方向移位,使之能覆蓋最大野有用束的投影,但靶和模體端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70 cm(相應的模體端面不應小於30 cm×30 cm)。
B.3 關注點的選取
加速器治療機房的防護檢測應在巡測的基礎上,對關注點的局部屏蔽和縫隙進行重點檢測。關注點參見圖B.1和圖B.2。需要考慮天空反射和側散射時,對天空反射可能的劑量相對高的區域進行巡測選取關注點,對側散射可能的至機房近旁建築物較高層室的劑量相對高的區域進行巡測選取關注點。
B.4 測量儀器
對測量儀器的要求包括:
a) 儀器應能適應脈衝輻射劑量場測量,推薦X射線劑量測量選用電離室探測器的儀表,不宜使用GM計數管儀器。對X射線治療束在10 MV以上的設備,應配備測量中子劑量的儀器;
c) 儀器最低可測讀值應不大於0.1 μSv/h;
B.5 測量方法
採取巡測方法找出加速器治療機房周邊關注點。測量時測量儀器距檢測表面30 cm處,距離地面50 cm~150 cm處,治療機房外距離中心點最近處作爲巡測起點,圍繞該起點進行上下左右巡測找出最大劑量點。待儀器穩定後進行測量。
7.3 附錄C(資料性附錄)術中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
C.1 適用範圍
C.2 檢測條件
對所有關注點的檢測,均需要可選的最高能量檔匹配的等中心處最高劑量率、最大照射野,和等中心處最高劑量率檔匹配的最高能量、最大照射野。對於頂棚和地板的測量傾角選擇0°方向,對於四周屏蔽體與防護門的檢測,應選取有用束朝向該屏蔽體的最大傾角;如圖C.1所示,AB平面爲左右各45°,GT平面爲前後各30°。
圖C.1 移動加速器傾角範圍示意圖
C.3 關注點的選取
移動式電子加速器治療機房的防護檢測應在巡測的基礎上,對關注點的局部屏蔽和縫隙進行重點檢測。對於各屏蔽體,應選擇公衆成員居留因子大並可能受照劑量大的位置作爲關注點。需要考慮天空反射和側散射時,對天空反射可能的劑量相對高的區域進行巡測選取關注點,對側散射可能的至機房近旁建築物較高層室的劑量相對高的區域進行巡測選取關注點。
C.4 測量儀器
測量儀器參見B.4。所有檢測均需使用測試模體,測試模體可以直接使用移動式電子加速器隨機自帶的質量保證模體或幾何尺寸不小於質量保證模體的水模。
C.5 測量方法
測量方法參見B.5。
7.4 附錄D(資料性附錄)含放射源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
D.1 適用範圍
適用於利用鈷-60治療機、γ射線立體定向放射治療系統、γ放射源後裝治療機、中子放射源後裝治療機等開展放射治療的工作場所防護檢測。
D.2 檢測條件
遠距離含放射源放射治療工作場所的檢測條件參見B.2,在檢測γ放射源後裝機和中子放射源後裝機工作場所時,放射源應該處於裸源照射狀態。
D.3 關注點的選取
放射治療設備機房的防護檢測應在巡測的基礎上,對關注點的局部屏蔽和縫隙進行重點檢測。關注點應包括:四面牆體、地板、頂棚、機房門、操作室門、管線洞口、工作人員操作位等,點位選取應具有代表性。需要考慮天空反射和側散射時,對天空反射可能的劑量相對高的區域進行巡測選取關注點,對側散射可能的至機房近旁建築物較高層室的劑量相對高的區域進行巡測選取關注點。
D.4 測量儀器
周圍劑量當量率檢測設備應使用在檢定或校準週期範圍內的γ和中子劑量率檢測設備檢測。探測下限應不大於 0.1 μSv/h。
D.5 測量方法
測量方法參見 B.5。
7.5 附錄E(資料性附錄)質子重離子放射治療工作場所防護檢測方法
E.1 適用範圍
E.2 檢測條件
對所有檢測,治療設備應設定在質子或重離子照射狀態,並處於可選的最高能量檔匹配的等中心處最高劑量率、最大照射野,和等中心處最高劑量率檔匹配的最高能量、最大照射野。當使用模體時,模體幾何中心處於有用束中心軸線上,模體的端面與有用束中心軸垂直。
E.3 關注點的選取
E.3.1 關注點的選取原則
在機房外、距機房外表面 30 cm 處,選擇人員受照的周圍劑量當量可能最大的位置作爲關注點。其次,在距機房一定距離處,選擇公衆成員居留因子大並可能受照劑量大的位置作爲關注點。
E.3.2 檢測位置
a) 機房牆外:沿牆外一切人員可以到達的位置,距牆外表面 30 cm 處進行周圍劑量當量率巡測;對相應的關注點,進行定點周圍劑量當量率檢測。對檢測中發現的超過周圍劑量當量率控制值的位置,向較遠處延伸測量,直至劑量率等於控制值的位置;
b) 機房頂外: 周圍劑量當量率巡測位置包括主屏蔽區的長軸、主屏蔽區與次屏蔽區的交線以及經過機房頂上的等中心投影點的垂直於主屏蔽區長軸的直線。對關注點進行定點周圍劑量當量率檢測;
c) 所有位置均應測量中子及 γ 射線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水平。
E.4 測量儀器
對測量儀器的要求包括:
a) 儀器應能適應脈衝輻射場測量,推薦 γ 射線周圍劑量當量測量選用電離室探測器的儀器,不宜使用 GM 計數管儀器;
b) 中子及γ射線檢測儀器的能量響應應分別適合放射治療機房外的中子及 γ 射線的輻射場;
c) 儀器最低可測讀值應不大於 0.1 μSv/h;
e) 儘可能選用對中子響應低的 γ 射線劑量儀和對 γ 射線響應低的中子劑量儀;
E.5 測量方法
測量方法參見 B.5。
附錄F(資料性附錄)數據處理和檢測結果評價
F.1 本底數據
放射防護測量數據需附有相應的本底數據作爲參考值,本底數據選取依據場所環境而定,如果場所處於地下空間,應該選取環境本底輻射值;如果場所處於室外環境,則應該選擇天然本底輻射值。本底值選取應在周邊無放射源情況下,用測量儀器讀取 5 個數值,取其平均值作爲測量結果的本底值。
F.2 測量數據
對於測量數據利用式(F.1)取平均值,並利用式(F.2)計算出 5 個數據的標準差。計算得到平均值需依據檢測儀器的校準因子進一步修正,得到最終測量結果。
標準偏差δX按式(F.2)計算:
F.3 最低探測水平的確定
按照本底值標準偏差的 3 倍(δX)計算,即測量值減去本底值≥3δX時,認爲測量結果有意義。
若測量值減去本底值<3δX時,則認爲測量結果小於最低探測水平。
F.4 檢測結果與評價
對檢測結果的報告與評價要求如下:
a) 報告的檢測結果應扣除檢測場所的本底讀數(加速器關機條件下機房外的測讀值)並進行儀器的計量校準因子修正;
b) 依據 6.3.1,確定檢測的治療設備在治療應用條件下的周圍劑量當量率控制水平值,直接用於檢測結果評價。當審管部門在有效的文件中提出了不同的管理目標要求時,應遵從其要求,當僅有年劑量要求時,可按 6.3.1 導出等效的劑量率作爲管理目標要求;
c) 對於周圍劑量當量率超過控制(或管理)目標的檢測點,應給出超標的區域範圍,分析可能的超標原因,如局部施工缺欠、屏蔽厚度不足、在機房內治療設備的輻射劑量率高等。爲判明上述超標原因,應檢測機房內相應位置的輻射劑量率,並應確認所使用的測量方法有效;
9 解讀
《放射治療放射防護要求》整合了9項不同放射治療設備的放射防護標準或設備相關的放射防護部分。標準中放射治療設備涉及目前在用的醫用電子加速器、鈷-60治療機、中子放射源及γ放射源後裝治療機、X射線及γ射線立體定向放射治療系統、螺旋斷層放射治療系統、術中放射治療的移動式電子加速器、醫用X射線治療機、低能X射線放射治療設備和質子重離子加速器等,但標準不適用於放射性粒子植入、放射性核素敷貼治療的放射防護。
標準規定了放射治療防護的管理要求、正當性要求、最優化要求、質量保證要求、放射治療設備防護性能要求、工作場所放射防護要求、放射治療操作中的放射防護要求、放射防護檢測方法與要求、應急處理要求。
標準中涉及的放射治療工作場所放射防護,按照共性部分統一要求、特殊放射治療設備部分單獨明確要求的方式進行整合制定,最終和臨牀實際放射防護目的匹配,方便管理,易於放射治療設備相關廠家、使用單位及監督檢測機構工作使用,促進放射治療設備放射防護相關工作水平不斷提高,使放射治療患者最大獲益同時保護職業工作人員及公衆的健康安全。
本標準在使用時要根據放射治療設備類型,在標準中統一要求部分和特殊要求部分分別查找對應的治療機房放射防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