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1年4月18日(总局2011年第52号公告)印发,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其他相关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管理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