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由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3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健全食品安全保障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用工具、设备的生产、销售,酒类、食盐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生猪屠宰监督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食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