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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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关于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6月25日甘食药监法〔2009〕192号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自由裁量标准1无证生产、销售药品、配制制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生产、销售金额不足1万元,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罚款。生产、销售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3倍罚款。生产、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予以取缔,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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