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关于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调味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酱油、食醋、味精、食盐(其中包括海、井、矿、湖盐)、复合调味品等。第三条生产加工调味品不得使用变质或未去除有毒物质的原料。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第四条调味品生产要不断改革工艺,使机械化、密闭化生产逐步代替手工操作。在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时,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方能投产。使用新菌种时,应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后,方能投产。第五条调味品生产车间应整洁、不积水,地面墙裙应用不透水材料建筑。制曲车间应便于洗刷和定期消毒,所使用的菌种应定期进行鉴定,防止污染和变异产毒。第六条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所用的容器、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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