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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关于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同意,于2014年9月28日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公布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同时废止。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第三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四条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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