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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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关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进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反兴奋剂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第三条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第四条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一)药品进口申请表;(二)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三)《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四)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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