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关于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于2013年3月12日保监发〔2013〕19号印发,自2013年3月12日起实施。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指为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城乡居民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具体做法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的大病保险业务。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也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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