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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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关于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3月15日国食药监保化[2012]78号发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实施,《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第一条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第三条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第四条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四)字母及数字,维生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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