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关于γ辐照加工装置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1991年4月26日发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γ辐照加工装置建造、安装、使用的放射卫生防护,保证放射工作人员和周围公众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造、安装和使用γ辐照加工装置的一切活动…第三条丁辐照加工装置的安装、使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并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国家对建造、安装和使用γ辐照加工装置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许可登记制度。第二章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r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有关γ辐照加工装置的放射卫生防护法规,井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二)会同有关部门对设计装源活度大于1.85X1016Bq(50万Ci)的γ辐照加工装置进行预防性审批,颁发、换发、审核、变更、注销和吊销"许可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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