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力检查 2010年01月03日修订版

BY banlang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操作名称

视力检查

方法及内容

检查时用遮眼板将一眼遮盖,先查右眼;先查裸眼视力,视力减退者应查小孔或矫正视力;如系戴镜者,应查戴原镜视力,记明原镜片度数。

1.远视力检查  我国多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对数视力表;欧美多用Snellen视力表(记录法为6/6或20/20)。视力表照度应为400-800Lx,室内照度应为50Lx,标有1.0的一行应与受检眼视线高度相等。被检者与视力表相距5m。如置有反光镜,距离为2.5m。如用Snellen表,距离为6m。亦可采用投射法。嘱患者读视力表上指定的符号,时间限为5-10s。

(1)首先告诉患者辨认表上符号的方法,然后由上而下;直至不能辨认为止,以小数法记录。例如第7行字全部读出而第8行字全部不能辨认,记录为0.7;如第7行字有二位不能读出,记录为0.7-2;如第7行字全部能辨认,第8行尚能读出二位,记录为0.7+2”。

(2)如患者视力低于0.1时,嘱患者逐渐走近视力表,至能辨清最大符号时为止,如移至4m能看清最大符号,应记录为0.08;如至1m始能辨认第一行大字,应记录为0.02。

(3)如患者视力低于0.02,嘱患者背光,数检查者手指,应以能辨认指数的最远距离为标准,记录为若干cm指数。

(4)如果5cm仍不能数手指,应背光辨认有无手动。

(5)如患者在5cm仍不能看见手动,则应在暗室内测验光感。将非检查眼严密遮盖,检查者于患者前方5m处,持一烛光,时隐时现,询问患者能否识别;如在5m处尚不能辨认,则缩短距离至能辨认为止,记录辨光距离。在眼前10cm尚不能辨光者,记录为无光感。为进一步了解视网膜功能,应查光定位及辨色力。查光定位时,嘱患者注视正前方,眼球不能随光移动,将烛光移至距患者1m远处,分别置于正前方上、中、下,颞侧上、中、下,鼻侧上、中、下,共9个方向,嘱患者指出烛光方向,并记录之。能辨明者记“+”,指不出者记“-”。如能指对上、中6个方向而下3个方向不能辨认者,应记为下式,并注明眼别与鼻、颞侧、查辨色能力时,分别置红、绿、黄、蓝各色玻璃于受检者眼前,嘱患者注视白色灯光,辨认颜色,并予记录。 

2.近视力检查  采用标准近视力表或耶格近视力表,嘱患者持表背光,遮盖一眼,将视力表远近移动,辨认表上E字开口方向,由上而下,至看不清为止。记录其能看清的最小一行字(标准近视力表以小数法记录,耶格表记为几号字),必要时记录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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