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工商、价格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自治区鼓励研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支持和鼓励对民族民间习用药物进行研究开发,创制新药。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药材资源,鼓励规范化、规模化生产中蒙药材。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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