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文件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拼音

táng cí shí jù róng qì wèi shēng guǎn lǐ bàn fǎ

2 註解

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1990年11月26日發佈施行。

2010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78號宣佈《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廢止和失效。

搪瓷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搪瓷食具容器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係指鈦白、銻白、銻鈦混合三種塗搪爲主包括噴花(印花)經過800~900C高溫爐燒搪的各種搪瓷食具容器。

第三條 搪瓷食具、容器生產加工、採購、銷售和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對金屬氧化物顏料應嚴加控制

第四條 生產單位對加工過程中所用的球磨機、配料桶等器械設備使用前必須清洗乾淨,防止交叉污染,做到器械設備專用。

第五條 搪瓷食具容器產品必須符合GB4804《搪瓷食具容器衛生標準》,並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不得收購、銷售和使用。

第六條 生產單位使用新原料、採用新工藝、生產新產品在投產前必須提出該產品衛生評價所需的資料和樣品,未經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審查批准,不得作爲食品容器使用。

第七條 產品出廠時必須加印清晰完整的生產廠名、廠址、批號、生產日期和產品衛生質量合格證。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生產經營者應加強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特別提示:本站內容僅供初步參考,難免存在疏漏、錯誤等情況,請您核實後再引用。對於用藥、診療等醫學專業內容,建議您直接咨詢醫生,以免錯誤用藥或延誤病情,本站內容不構成對您的任何建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