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糖衛生管理辦法

法規文件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拼音

shí táng wèi shēng guǎn lǐ bàn fǎ

2 註解

1990年11月20日發佈施行。

第一條 爲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加強對食糖衛生的監督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管理範圍係指白砂糖、綿白糖、赤砂糖冰糖、方糖等。

第三條 生產加工食糖不得使用變質發黴或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原料。生產用水應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符合BG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第四條 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用的工具、容器、機械、管道、包裝用品、車輛等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要求,並應做到消毒,經常保持清潔

第五條 食糖必須採用二層包裝袋(內包裝爲食品包裝用塑料袋)包裝後出廠。積極推廣採用小包裝。

第六條 食糖貯存應有專庫,做到通風乾燥、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保證食糖不受到外來因素的污染潮解變質。

第七條 生產企業應對成品進行檢驗,成品符合衛生標準方可出廠。

第八條 食品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對生產經營者經常性衛生監督,根據需要無償抽取樣品進行檢驗,並給予正式收據。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特別提示:本站內容僅供初步參考,難免存在疏漏、錯誤等情況,請您核實後再引用。對於用藥、診療等醫學專業內容,建議您直接咨詢醫生,以免錯誤用藥或延誤病情,本站內容不構成對您的任何建議、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