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製品生產用馬匹檢疫及管理規程

生物製品

目錄

心氣虛,則脈細;肺氣虛,則皮寒;肝氣虛,則氣少;腎氣虛,則泄利前後;脾氣虛,則飲食不入。

1 拼音

shēng wù zhì pǐn shēng chǎn yòng mǎ pǐ jiǎn yì jí guǎn lǐ guī chéng

2 註解

規格適用於生物製品生產用馬、騾的檢疫與飼養管理。

馬匹的飼養管理中免疫區及檢疫區應嚴格劃分,其設備、用具應固定專用,禁止外來人員與牲畜進入該區。馬匹的檢疫、飼養管理、治療及剖檢等工作的一切技術事宜由獸醫負責。

3 選購與運輸

1.1 馬匹的選購

1.1.1 馬匹應體質健康、營養程度中等以上,年齡以4-15歲爲宜。不得采購青毛、全白等淡色的馬匹用於生產治療、預防制品。

1.1.2 不得在疫病流行的地區採購馬匹。

1.1.3 在採購當地應對馬匹進行鼻疽菌素點眼試驗。條件允許時可進行馬傳染貧血、布氏標菌病及馬副傷寒流產檢查

1.2 選好的馬匹應予隔離,可進行破傷風預防接種

1.3 運輸馬匹應有專人護送,注意安全。車運時應先檢查消毒車廂。

4 檢疫

2.1 新馬的檢疫

2.1.1 新馬直接進入檢疫區應進行編號、烙印、檢疫調教及進行必要的預防接種

2.1.2 檢疫期爲90天。在檢疫期間,除作系統臨牀觀察外,並進行下列各項檢查方法及判定標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頒佈的有關檢疫規定執行。

2.1.2.1 鼻疽

鼻疽菌素點眼試驗。必要時可作其他變態反應試驗或補體結合試驗

2.1.2.2 馬傳染貧血

補體結合試驗瓊脂擴散試驗。亦可採取熒光抗體試驗。

2.1.2.3 布氏桿菌病

試管凝集試驗

2.1.2.4 馬副傷寒流產

試管凝集試驗

2.1.2.5 必要時做其他傳染病檢查及一般常規檢查

2.2 免疫馬匹每年檢查鼻疽1-2次,馬傳染貧血至少2次(蚊蠅活動季節前後各1次)。必要時也應做其他傳染病惡性腫瘤檢查

2.3 檢疫結果爲可疑陽性的馬匹,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處理,不得用於生產。

5 管理

3.1 免疫馬匹應得到富含蛋白質維生素的飼料,每馬日料量含可消化蛋白不得低於720g(約需精料4kg)。馬匹應適當的活動。馬廄、運動場、飼槽、水槽及馬匹體表應保持清潔衛生。馬廄、運動場等定期消毒。定期稱體重及削蹄。工作人員要愛護馬匹,注意馬匹的健康狀況。

3.2 馬匹患非傳染性疾病時,須經獸醫檢查同意後方可進行採血免疫

3.3 馬匹飼養管理區應注意安全生產。飼草貯存場地禁止煙火。注意防止草料黴爛。

3.4 發現馬匹有傳染病時,依下列原則處理,並制定詳盡的防治措施。

3.4.1 早期檢出病馬、陽性馬並立即處理;對可疑馬進行隔離觀察;陰性馬進行有效的預防。

3.4.2 改善馬羣營養,加強管理。

3.4.3 凡屬烈性傳染病陽性馬屍體應予焚燒或深埋,其糞便和環境嚴格進行消毒,搜索疫源,杜絕傳染。並應立即上報及與當地獸醫機關聯繫,按農業部頒佈的有關規定處理。

3.5 凡屬下列情況的免疫馬匹可予全採血

3.5.1 免疫反應嚴重、體質衰弱不能持續免疫者;

3.5.2 非傳染性疾病救治無效者;

3.5.3 肝臟破裂者;

3.5.4 其他特殊情況者。

3.6 剖檢

3.6.1 全採血馬匹或病死馬匹(不包括傳染病),均須於專設解剖內經獸醫剖檢後處理,必要時作病理檢查

3.6.2 凡經剖檢證實有傳染病惡性腫瘤等馬匹的血液血漿應予廢棄。

3.6.3 馬匹屍體的處理按國家頒發的《肉品衛生檢驗試行規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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